丹麥消費者保護組織簡介-以消費者保護官為中心-/275丹麥消費者保護組織簡介-以消費者保護官為中心-邱惠美壹、前言貳、丹麥國家消費者總署一、沿革及組織二、任務及職掌参、丹麥消費者申訴委員會一、沿革及組織二、任務及職掌肆、丹麥消費者委員會一、沿革及組織二、任務及職掌伍、丹麥消費者保護官一、沿格二、地位三、運作四、管轄五、申訴六、權限七、起訴案例陸、丹麥消費者保護官制度之啟示(代結論)一、丹麥消費者保護官制度與我國相同者二、丹麥消費者保護官制度與我國相異者三、丹麥消費者保護官制度之啟示壹、前言丹麥消費者保護政府組織包括家庭及消費者事務部(MinistryofFamilyandConsumerAffairs)、丹麥國家消費者總署(DanishNationalConsumerAgency)、消費者申訴委員會(DanishConsumerComplaintBoard)、消費者保護官(DanishConsumerOmbudsman,DCO)、消費者資訊中心(theDanishConsumerInformationCenter)、競爭總署(CompetitionAgency)、國家糧食局(NationalFoodAdministration)、能源總署(Energy作者為日本東京大學法學碩士,目前就讀於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班,現任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法制組組長。276/消費者保護研究(十二)Agency),非政府組織包括丹麥消費者委員會(DanishConsumerCouncil)、活躍消費者(ActiveConsumersDenmark)、消費者團體(ConsumerGroups)、環境非政府組織(EnvironmentalNGO’s)、能源組織(EnergyOrganizations)、私人公司(PrivateCompanies)、丹麥合作社組織(FDB/COOP)等。其中較為重要之政府組織有丹麥國家消費者總署、消費者申訴委員會及消費者保護官,非政府組織則有丹麥消費者委員會。丹麥國家消費者總署,係於1988年1月1日成立,原包括消費者申訴委員會、消費者保護官及政府家庭經濟委員會(DanishGovernmentHomeEconomicsCouncil)1。政府家庭經濟委員會已於2000年1月1日裁撤,並由丹麥消費者資訊中心取代。惟自2003年10月1日起,消費者資訊(ConsumerInformation)、消費者申訴委員會及消費者保護官併入丹麥國家消費者總署,並於消費者資訊中心合署辦公2。消費者資訊中心原隸屬於「經濟及企業事務部(theMinistryofEconomicandBusinessAffairs)」,然於2004年8月1日改隸「家庭及消費者事務部(MinistryofFamilyandConsumerAffairs)」,組織名稱正式改為國家消費者總署3。消費者申訴委員會於1975年設立,由國家消費者總署負責其幕僚作業4。消費者申訴委員會主要處理有關消費者就商品或服務所提出之申訴,委員會主要由一位主席及其他分別代表消費者、貿易及工業界委員所組成,國家消費者總署亦提供25名幕僚人員協助,該委員會一年處理超過4800件申訴案件5。丹麥消費者委員會於1947年設立,代表消費者之利益,獨立於政府機關及企業經營者,屬一民間之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Organization,NGO),扮演消費者代言人之角色,向政府、國會、公家機1參閱AbouttheNationalConsumerAgencyofDenmark,請上下列網站:,劉春堂、方國輝,丹麥、英國消費者保護機構、團體考察報告,86年6月,頁3。2參閱AbouttheNationalConsumerAgencyofDenmark,同前註。3參閱AbouttheNationalConsumerAgencyofDenmark,同前註。4依據筆者於94年8月30日赴該申訴委員會考察時,該委員會所提供之書面簡報資料。5參閱Denmark,請上下列網站:丹麥消費者保護組織簡介-以消費者保護官為中心-/277關、企業經營者及企業團體等遊說。該委員會涉足許多消費議題,包括食物品質、環境保護、醫療服務、財政及法律服務、媒體、遠距離通訊、全球服務等。該委員會於國會具有龐大之影響力,積極參與法案之立法過程,發揮龐大之影響力,是以企業經營者經常尋求與該委員會間之對話與妥協6。丹麥消費者保護官係於1975年設立,其主要職掌為監督市場交易習慣法(TheDanishMarketingPracticesAct;1974年)之執行,以保障消費者權益7。本文擬就丹麥消費者保護組織作一簡單之介紹,並對消費者保護官之地位、運作、管轄、申訴、權限等事項,加以探討,從比較法之觀點,比較其與我國消費者保護官間之異同,以作為改進我國消費者保護官制度之參考。貳、丹麥國家消費者總署(DanishNationalConsumerAgency)一、沿革及組織丹麥國家消費者總署,係於1988年1月1日成立,原包括消費者申訴委員會、消費者保護官及丹麥政府家庭經濟委員會。丹麥政府家庭經濟委員會已於2000年1月1日裁撤,並由丹麥消費者資訊中心取而代之。惟自2003年10月1日起,消費者資訊、消費者申訴委員會及消費者保護官併入丹麥國家消費者總署,並於消費者資訊中心合署辦公。消費者資訊中心原隸屬於「經濟及企業事務部」,然於2004年8月1日改隸「家庭及消費者事務部」,組織名稱正式改為國家消費者總署。國家消費者總署除提供前述消費者資訊、消費者申訴委員會及消費6同前註。7參閱ConsumerWatchdog:TheDanishConsumerOmbudsman,請上下列網站:/消費者保護研究(十二)者保護官等三機構之幕僚作業外,另設有「消費者廣場(ConsumerForum)」,提供消費者及企業組織間對話之橋樑,及「消費者工作(ConsumerTaskforce)」,就各部會之消費者保護業務,進行督導及協調等工作。二、任務及職掌如前所述,國家消費者總署本身主要係提供幕僚作業,並負責統合各部會有關消費者保護之工作,故其主要任務計有下列事項8:(一)設立基金以提供整合及積極之服務:透過資訊提供及服務活動,於消費者事務領域,提供整合及積極的貢獻。(二)建構並維持高水準之消費者保護網:透過協調及影響力之運作,建構並維持高水準之消費者保護網,保障消費者於品質、安全、健康、金融及法律上之權利,並就各部會之消費者保護業務,進行督導協調等。丹麥消費者資訊中心原配置實驗室,針對居家設備、食品、紡織品、衛生、營養、安全及消費者權利等消費者關心之事項,進行檢測,並將檢測結果提供非政府組織丹麥消費者委員會(DanishConsumerCouncil)刊登於其發行之雜誌Tænk+Test(Think+Test)中,然因檢測經費及人事維持費過高,該實驗室已自2004年起關閉,至丹麥消費者委員會之雜誌Tænk+Test,亦已改名為Tænk(Think),改為向相關政府部門、學術機構或歐盟購買現成之檢測資料加以刊登。該資訊中心並設立熱線(hotline),除提供消費者電話諮詢外,並接受個人就消費事項及居家事務之諮詢。另國家消費者總署亦負責消費資訊之提供,於該署網站上提供相關消費資訊,一年平均受理15000件電話諮詢,並與全國125所圖書館合作,致力於消費者教育之工作。該署其他工作包括:接受國會諮詢、與新聞媒體間互動、各部會間之協調聯繫;準備法案資料、與各部會間合作協調、執行EU指令;擬訂、推動消費者政策計畫及並督促其發展;推動國際間合作。該署主管之法規計有:消費者申訴法(ActonConsumerComplaints)、價格標示及陳列法(PriceMarkingandDisplayAct)、市場交易習慣法(MarketingPracticesAct)、旅遊保證基金法(ActonTravel8參閱AbouttheNationalConsumerAgencyofDenmark,同註1。丹麥消費者保護組織簡介-以消費者保護官為中心-/279GuaranteeFund)、電子商務法(ActonElectronicCommerce)、消費者廣場法(ActonConsumerForum)及有關消費者利益保護之強制命令法(ActonInjunctionsfortheProtectionofConsumerInterests)等。參、丹麥消費者申訴委員會(DanishConsumerComplaintBoard)一、沿革及組織消費者申訴委員會於1975年設立,由國家消費者總署負責其幕僚作業。消費者申訴委員會主要處理有關消費者就商品或服務所提出之申訴,委員會主要由一位主席及其他分別代表消費者、貿易及工業界委員所組成,國家消費者總署亦提供25名幕僚人員協助,一年處理超過4800件申訴案件。依消費者申訴法(ActonConsumerComplaints)規定,消費者申訴委員會由一位主席、一位副主席(法院指派)及同樣人數之消費者及業者代表所組成;所有委員均由經濟及企業事務部部長任命,主席及副主席須具有法官身分,且不得與消費者組織、貿易或工業組織有密切關係;消費者及業者代表,應由消費者組織、貿易或工業組織建議後任命之;在委員會主席之建議下,部長應該任命另一位有一定任期之額外主席;主席及副主席任期4年,並得連任之,消費者及業者代表任期亦為4年,亦得連任之9。主席及副主席應參與申訴委員會有關申訴案件之審查,除此之外,消費者代表及業者代表中應有兩位代表(從中各選一位)參與審查10。消費者申訴委員會應就申訴案件,於審查前作成決定;如認不適合,得駁回申訴案件,如認消費者無理由,則得不受理審查;又申訴委員會就某些申訴案件,得依慣例授權幕僚人員直接回復,於案件結果明9參閱ActonConsumerComplaints第12條條文,請上下列網站:參閱ActonConsumerComplaints第13條條文,同前註。280/消費者保護研究(十二)確之情形,亦得授權由幕僚人員作成決定;於前述駁回或不受理之情形,委員會亦得授權由幕僚人員直接回復11。二、任務及職掌遇有消費者提起申訴時,該委員會得自各法律層面處理之,並斟酌所有事實加以判斷,作成決定,該決定並不具法律上拘束力,然業者多會遵照辦理。該委員會採書面審理,除得遴請專家表示意見外,並得檢視消費者所購買之商品。該委員會受理之申訴案件,1975年設立之初僅有1500件,1996年有3132件,2003年有5329件,2004年因有些案件已自該年起移由民間相關機構處理,故已降至3727件12。然並非所有消費者之申訴,消費者申訴委員會均應受理,申訴案件須具備下列九項要件13,消費者申訴委員會始得受理,:(一)得以金錢解決之糾紛須得以一定數量之金錢解決之要求,始得提起申訴。其他諸如服務態度、行為舉止、行銷語氣等則不得申訴。至於消費者為申訴所支出之運費或時間,則不得要求賠償。(二)原則上價格須介於800丹麥克朗與100,000丹麥克朗間消費者申訴委員會受理之申訴案件,無論係有關商品或服務,原則上其價格至少須須超過800丹麥克朗(1丹麥克朗約等於5.5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