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与消费者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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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公平交易法與消費者保護法5-2一、公平交易法公平交易法是市場「經濟憲法」,最重要的規定是第2章「獨占、結合、聯合」和第3章「不公平競爭」。〈一〉獨占的管制〈六〉新竹米粉標示產地有無不實?〈二〉獨占電信事業〈七〉比較廣告〈三〉結合的管制〈四〉聯合行為的管制〈五〉不實廣告〈八〉不公平交易行為〈九〉杯葛〈十〉差別待遇5-3〈十一〉不當爭取交易相對人〈十二〉贈品贈獎禁止利誘〈十三〉迫使參與限制營業競爭行為〈十四〉公平交易法保護營業秘密〈十六〉概括條款〈十七〉網路多層次傳銷〈十五〉搭售行為5-4公平交易法When:80.2.4公佈,81.2.4施行;91.2.6修正實施Why交易秩序消費者利益公平競爭經濟安定與繁榮Whoorwhom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適用對象:事業what共7章49條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獨占、結合、聯合行為第三章不公平競爭第四章公平交易委員會第五章損害賠償第六章罰則第七章附則how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圖5-1公平交易法基本架構圖5-45-5〈一〉獨占的管制公平交易法為什麼取締市場上的獨占事業?在大台北瓦斯公司處分案中,大台北瓦斯濫用市場地位,不當決定價格案,對於使用天然瓦斯的消費者來說,可以說任由獨占廠商宰割,沒有自由選擇的機會,這是一種違反公平交易的行為。5-6〈二〉獨占電信事業另外在電信自由化階段,雖然有新固網業者加入市場競爭,但中華電信公司仍是市場龍頭老大,在經營策略上,「獨占電信事業」如果有下列的行為,可能會違反公平交易法的規定,不論廠商或消費者都不可不知:(1)掠奪性訂價。(5)不當長期契約或限制轉換交易條件。(2)非價格掠奪,即成本擠壓。(3)交叉補貼。(4)拒絕供給或網路接續。(6)不當整批交易。(7)獨買力濫用。5-65-7〈三〉結合的管制公平交易法所稱「事業結合」,範圍比公司法中所規定「合併」廣,對於結合行為之管制,基於事前防範,主要管制的目為:(1)「結合」致「獨占」者。(2)防範「事業大型化」致聯合行為;所謂「大型化」趨勢,須與「多角化」區別,事業大型化有時易導致聯合行為。(3)屬於預作防範性質。5-75-8廠商進行併購之際,除了經營策略的考量外,也要注意公平交易法相關的規定,否則,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規定,不合法的結合,公平交易委員會可以加以處分,對於違法結合的事業,處10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且採取下列的處分措施:(1)禁止其結合。(2)限期分散事業。(3)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4)轉讓部分營業。(5)免除擔任職務。(6)其他必要之處分。5-9〈四〉聯合行為的管制公平交易委員會管制聯合行為,主要的關鍵點,是聯合定價或聯合劃定市場,屬於「惡質的卡特爾」,也就是他們利用聯合行為,主要的作用並不在組織形式上減少競爭主體,而在經由合作,於實質的運作,來限制各競爭主體本來可以採取的競爭手段,這也是削弱市場競爭機能的一種經濟犯罪行為。5-10聯合行為限制市場競爭,對市場價格機能的發揮有所危害,損害消費者權益,故公平交易法採取比較嚴格的禁止規定。目前的「四C社會」,除了電信業(Telecommunication)的發達外,還包括有線電視(CableTV)、電腦網際網路(Computer)及電子商務(E-Commerce)等,可以產生跨業經營的現象很普遍,廠商在進行產業匯流或跨業整合時,也要注意公平交易法有關四C行為管制的相關規定。5-11〈五〉不實廣告廠商為促銷其商品或服務,無不絞盡腦汁吸引消費者注意,但如果是不實廣告,會違反法律的規定。廣告是重要商業活動,提供消費訊息,吸引購買,廠商利用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廣告加以促銷,易造成無法正確選擇所需的商品或服務,因此公平交易法對於不實的廣告特別加以取締。5-12公平交易法對廣告行為的管理,具有下列特色:(1)規範內容詳細(2)兼顧競爭者和消費者的利益(3)適用範圍擴及服務業(4)廣告代理業及媒體業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5-13〈六〉新竹米粉標示產地有無不實?但是廠商的交易習慣仍有一定廣告的空間,法律並不是嚴格而不合理地限制廠商打廣告的機會,有些廣告屬於法律上所允許的,例如公平交易委員會曾經解釋一個案例:究竟「新竹米粉」是不是一定是新竹地區的米粉業者所製造?其他地區的米粉,可否使用「新竹米粉」為標示?5-14這種情況,必須視有無「標示不實」而定。而是否製造地的標示有不實之處,主要的關鍵在於「新竹米粉」究竟屬於「口味」的表徵,還是屬於「地區性」產品的表徵?如果代表的是口味,無關乎製造地的標示,那麼任何地區的米粉業者都可以使用,不會違反公平交易法。如果表示地區性產品,那麼不是新竹地區所產的米粉,如果標示「新竹米粉」,可能是一種「產地不實標示」的行為。5-15〈七〉比較廣告有關廣告的方式千奇百怪,其中利用「比較廣告」對照市場上各家廠牌產品的手法,在公平交易委員也處理過很多案例,例如「勞力士金錶案」的比較廣告,違反公平法21條。「中華電信打2分送5分」的案例,中華電信的電話費率廣告,列出不同家電信業者的資費表,如T業者、S業者、E業者等比較表,但對於自己和他人的廣告都有不實的表示,違反21條。5-16〈八〉不公平交易行為公平交易法3章的不公平交易行為,包括18條至24條,其中有關「約定轉售價格」,在參考書等有經銷商體系的產業,常發生違法的情況。所謂約定轉售價格,指上下游事業間垂直的交易行為中,上游限制下游的商品轉售價格。5-17公平交易法18條規定有二大重點:一是要求事業應容許交易相對人有自由決定價格的權利。二是如果上游訂有限制轉售價格的條款,約定無效,即上游不可以用來限制下游或交易相對人。5-18〈九〉杯葛所謂杯葛,指杯葛發起人為損害特定事業,促使參與杯葛人從事限制交易行為,採取拒買、拒賣等限制交易的行為。違反19條1款的行為,有可能杯葛發起人和參與人是透過「聯合行為」,以達到斷絕供給、斷絕購買或其他限制交易的行為。事業基於本身商業考量,原則上得自由決定交易或拒絕交易,但受他事業抵制的結果,使其無法參與競爭,屬於一種不公平競爭行為。5-185-19〈十〉差別待遇至於19條2款禁止「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一般所稱的正當理由,依施行細則26條,正當理由應審酌下列情形:1.市場供需情況:如為出清存貨或屬季節性促銷,提供優惠價格。2.成本差異:如基於廠商運輸、行銷等成本不同,提供不同交易條件。5-203.交易數額:如對大宗訂貨或交易金額之往來對象,提供較好的折扣價。4.信用風險:如對於往來時間較久、信用等級較佳的客戶,提供較佳的付款條件。5.其他合理事由:如基於公益理由提供優惠報價。5-21〈十一〉不當爭取交易相對人公平交易法亦禁止「不當爭取交易相對人」,所謂不當爭取交易第三人,指事業以脅迫、利誘等不正當方法,迫使競爭事業的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主要目的在剝奪交易機會,違反公平競爭原則。常見的不正當方式,包括恐嚇、暴力、給付不當利益等。5-22〈十二〉贈品贈獎禁止利誘依19條3款所稱的「利誘」,指事業不以品質、價格及服務爭取消費者,而利用消費者投機或僥倖等心理,以高過於市場預期價值的方式,「重利」引誘消費者,致使影響其對商品或服務的正常選擇,以此來達成搶交易對象的目的。例如廠商所舉辦的贈品、贈獎活動,如果構成利誘,會違反公平交易法19條3款。5-23在具體的情況,贈品贈獎是否構成「利誘」,必須視其提供的贈品的情形,是否已達利用「重利」來引誘消費者。公平交易委員會為管理贈品贈獎行為,訂有「處理原則」對於贈品及贈獎的額度有一原則性的規定。5-24〈十三〉迫使參與限制營業競爭行為公平交易法19條4款規定「迫使參與限制營業競爭行為」,指事業以不正當的方法,迫使其他事業不為公平競爭,例如採取低價競爭、利用結合或聯合行為達成共同目的,這是一種破壞營業秩序的行為,所以屬於不公平競爭行為。5-25〈十四〉公平交易法保護營業秘密公平交易法19條5款規定以不正當的方法「獲取技術秘密」的行為,即是有關營業秘密的保護。由於營業秘密是事業投入成本所開發的有形或無形的資產,在市場競爭過程中,利用不正當的方法獲取營業秘密,屬於一種不公平的競爭行為。公平交易法的保護對象,範圍包括:1.事業的產銷機密2.交易相對人的資料3.其他有關技術秘密5-26至於獲取的方式,包括三種:1.脅迫2.利誘3.其他不正當方法在解釋,本款屬於違反競爭秩序的評價,認定違法的主觀要件不宜過嚴,所謂「其他不正當的方法」達成侵害營業秘密的方法,應包括「以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例如惡性挖角、投資誘餌等不符合營業或投資常規的方式均屬之。5-27至於公平交易法19條6款規定,「以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最主要的行為包括:〈1〉搭售〈2〉獨家交易〈3〉地域限制〈4〉顧客限制〈5〉使用限制〈6〉其他限制事業活動5-28至於這種「限制」,是否不正當,依施行細則27條2項,應綜合下列因素認定:〈1〉當事人的意圖〈2〉目的〈3〉市場地位〈4〉所屬市場結構〈5〉商品特性〈6〉其他限制事業活動5-29〈十五〉搭售行為在具體個案上,搭售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19條6款規定,必須視情況而定。搭售行為,依施行細則27條的立法解釋,屬於19條6款的「限制交易條件的行為」,屬於一種不公平競爭,至於在判斷搭售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在實務上,必須先判斷是否符合搭售的構成要件,也就是至少存在二項可分的商品或服務。5-30再進一步判斷搭售是否違法的標準,考量因素包括:(1)出賣人必須在搭售產品或服務市場,具有一定程度的市場力。(2)有無妨礙搭售產品市場競爭之虞。(3)是否具有正當理由。5-31〈十六〉概括條款最後介紹一種市場上常發生的「濫發警告函」的違法類型,公平交易法24條可以用來處理這種市場上的不公平交易行為,因為事業刊登或散發專利權敬告啟事,涉有欺罔或顯失公平。5-32〈十七〉網路多層次傳銷網路發達後,利用網路推廣多層次傳銷組織,也是目前公平交易委員會積極取締,防止其違法侵害擴大的政策之一。區別合法與不合法的多層次傳銷,應視其是否遵守公平交易法規範,惟直銷組織的手法推陳出新,在個案認定時,形成所謂「邊界案例」,介乎合法與違法間之「灰色地帶」。5-33第五章第二堂5-34二、消費者保護法消費者保護是工商業社會到達一定進步之後,所發展出來的法律,主要是對付廠商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如果有損害消費者的利益時,可以有專門的法律加以保護。我國的消費者保護法是83公布施行,92年修正,共有7章,64條條文。對於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的消費關係、消費爭議及消費訴訟等均有明確的規定。5-35消費者保護法When:83.1.11公佈實施;92.1.22修正施行why消費者利益消費者利益消費者利益Whoorwhom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縣〈市〉政府適用對象: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的消費關係what共7章64條第1章總則第2章消費者權益第3章消費者與保護團第4章行政監督第5章消費爭議之處理第6章罰則第7章附則how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圖5-2消費者保護法基本架構圖5-36對網路消費族而言,目前上網購物在法律上屬於「郵購買賣」,並且適用「定型化契約」規定,保護消費者。5-371.網路購物屬於特種買賣所謂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郵寄或網際網路或其他類似方式,而為商品買賣的交易型態(2條10款)。網路商店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交易方式,依消保法規定,如果對所收受的商品不願買受時,有七天的「猶豫期間」,也就是在七天內,可以無條件退回商品,不需要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5-382.定型化契約範本所謂「定型化契約」,指企業經營者為了和不特定的多數人訂立契約,而單方預先擬定的契約約款,最常見的像公共運送定型化契約或保險定型化契約等,都是由廠商一方提供,消費者只能選擇接受與否,不能針對各別條款加以討價還價。消保法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應本於平等互惠原則,而且在解釋上有疑問時,應朝向有利消費者的方向處理。5-39〈一〉消保法最新修正消保法在92年1月22日修正施行,增訂條文幅度很大,其中最重要者為電子商務與消費者保護。消保法修正條文對網際網路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