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商品营销员》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发表时间:2003-8-21第二节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概念烟草专卖许可证是国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准许特定的单位和公民从事有关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证明文书。为加强烟草专卖品生产、销售的专卖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自l983年起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对从事与烟草有关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公民颁发许可证。二、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种类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以下四类:(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它是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发给依法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的企业,准许其从事某一烟草专卖品生产的证明文书。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由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发给下列企业:1.经国家批准的卷烟厂、雪茄烟厂;2.经省级烟草公司确定的复烤厂、烟丝厂(包括鼻烟厂);3.烟草系统内烟草机械厂、滤嘴材料厂;4.经中国烟草总公司会同主管部门商定并经国家烟草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生产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烟用丝束和滤嘴棒的定点生产企业。(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含委托代批)它是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发给承担烟草专卖品调拨、批发业务的烟草公司,从事烟草制品批发及委托批发的国营和集体商业企业。(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含国营、集体、个体及临时)它是由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发给从事卷烟、雪茄烟、烟丝零售(含临时零售)业务的国营商业、集体商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含批发、零售)它由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发给从事外国烟草制品调拨业务、零售业务、寄售业务的企业以及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烟草公司。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领(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领条件(1)申领要符合规定条件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从事所申请烟草专卖经营活动的法定条件。《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分别对以上四类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做出了具体规定。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申领条件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②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申领条件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③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领条件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④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申领条件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合理布局的要求;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2)申请的内容合法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申请许可证的行为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政策。(3)申请人必须明确表示申请某种“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愿望和要求一般要求以书面形式表示(包括填写申请表格)。(4)被申请的机关必须是有权核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机关《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四类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核发机关。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办理。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必须认真学习和遵守《烟草专卖法》及国家现行的专卖法规、规章和政策,并提供有关资料及其副本,如复印件、资信证明等。(二)申领程序烟草专卖许可证主要根据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申领核发程序,但一般都要经过下列程序。(1)填表由申请人向有烟草专卖许可证发放权的烟草专卖局或其指定单位领取并按规定填好统一印制的有关表格,同时持工商营业执照(新开业的卷烟零售单位和个人应先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再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交审核机关查验认可。(2)审查按照申请人申领证件的种类和所规定的手续,由发放申请书的烟草专卖局审查,签署意见。(3)核发经审查合格的,由有发放权的烟草专卖局发放按照统一格式印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正本、副本。四、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核发(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发的原则(1)法定原则即核发烟草专卖许可证必须按照《烟草专卖法》的要求,对申请者是否具有申领许可证的法定的条件,能否从事生产、经营及经营范围等进行审查。(2)属地原则烟草专卖许可证一般由申请人向所在地的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法》另有规定的除外。(3)先申请原则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先向有关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经过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烟草专卖局发给烟草专卖许可证。(4)分级核发的原则由于不同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范围内业务性质的特点不同,《烟草专卖法》规定分级核发,不同级别的烟草专卖局发放许可证的权限是不同的。(二)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发的权限1.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下列企业的烟草专卖许可证:(1)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2)全国性的经营烟草专卖品的专业公司;(3)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烟草公司、烟草贸易中心和交易市场;(4)从事进出口烟草制品和旅游烟、侨汇烟批发业务的烟草公司;(5)全国性的省级烟草专卖品批发交易市场。2.省级烟草专卖局核发下列企业的烟草专卖许可证:(1)受烟草公司委托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国有、集体商业企业;(2)从事进口烟草制品和旅游烟、侨汇烟零售业务及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3.县级烟草专卖局或上级烟草专卖局委托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审查、核发所辖区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