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主要靠执法者还是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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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打假主要靠执法者还是消费者主席(402990600)19:31:18[公告]各位观众大家好,今晚将进行2006年“法治在线”网络辩论会。本次辩论会将由来自湖南师范大学的邓挺担任主席,欢迎大家的到来。正方一辩(293576021)19:33:46谢谢主席,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通过网络这种媒介来探讨一个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打假,主要靠消费者还是执法者。在辩论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几个概念:今天所讨论的假,是指在生产、销售环节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而打假,则是包括了从生产到销售全方位的对假货进行遏制和打击的行为。而判断谁更主要的标准,则要看二者谁在主观上打假更坚决,更积极,谁在客观上更具有打假的能力。下面我就将从打假的态度、积极性以及打假的能力这主观和客观两方面来对二者进行比较。首先,在主观的打假的态度上,执法者比消费者更坚决。这是由假货所侵害的相关利益所决定的。假货的出现,必然直接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侵害公共利益。但是,假货却未必直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甚至在短期内,反倒可能呈现出有利于消费者的形态,比如盗版软件的热销。因此,作为公共利益维护者,执法者对待打假的态度,必然比更关注个人具体利益的消费者更坚决。其次,执法者打假比消费者更积极。执法者是主动打假,既积极主动地采取各种专项措施打假,又能在接到受害人举报的情况下作出反映,采取相关处理办法。而消费者,除了极少数职业打假人之外,则单纯的是被动打假,只有在自己买到假货并且利益因此而受到损失后,才会考虑通过打假维护自己权益。再次,执法者比消费者更具备打假的能力。执法者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可以采取大力度多层次的打假措施。除了查抄、罚款等强制措施之外,还可以采取宣传、教育消费者,督促行业协会自律等手段。相比之下,消费者的能力便十分有限。单个的消费者面对庞大的制假售假团伙,力量非常薄弱而有限。甚至,所谓消费者维权打假中的一大部分,正是要通过执法者的参与和直接行动才能够实现的,是需要执法者参与的“间接”打假,这更加突现了消费者相对于执法者而言打假能力的欠缺。当然,我方同样认为,执法者也有力所不能及的方面,因此提高消费者的识别假货能力、法治观念、维权意识等等,对于打假同样十分重要。但是这些无法弥补消费者相对于执法者在上述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先天劣势。因此,我方认为,打假,主要靠执法者。主席(402990600)19:38:42[公告]感谢正方一辩的精彩陈词,下面有请反方一辩开篇立论,鉴于网络状况欠佳,建议分段发表,有请反方一辩反方一辩(595527192)19:38:47谢谢主席,大家好。下面我方将从四个方面论述我方观点。第一,“打假”出现在句首,它的意思体现在:1、打击市场上的假货,也就是让物质形态归于消失;2、消灭购买假货的思想意识,也就是意识形态上的消失!什么是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服务的人。第二,对于日盛一日的打假,执法者狠下决心甚至于使出铁腕手段,可是假冒伪劣似乎打不疼、打不死,反而越打越多!原因何在?执法者打假只是一种职责上的作为,他们的打假往往是消极被动的,仅仅停留在表层。然而,在打假这场战争中,消费者始终站在市场前沿,最直接触及假货,假货的出现切实影响着消费者的生活和利益。消费者可以是滋养假货的沃土,然而一旦他们抑制购买假货的思想,逐渐培养起一种意识流,假货自然无以立足。对于假货的生杀大权始终掌握在消费者手中。此曰:“水可载舟亦能覆舟!”第三、消费者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包括你、我、他,我们大家。每一个人都是消费者,消费者分布广,可以及时有效的获得关于假货的信息,他们对假货利益敏感,可以在各个方面,各个角度发现假货。面对广阔的市场,消费者的集体拒绝优于执法者的独自查封。并且在我国法律中设立的诱因机制也显著提高了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广泛的揭露和有效的抑制了违法行为,推进了社会的进步。第四、在社会现实中,很多大规模、专业化的、灾难性的假冒伪劣都是在地方政府保护下形成的,很多假货制造商明目张胆制假、售假,却被有关部门授予“质量信得过”称号。在权力制衡匮乏的社会,公权力打假有被私人随意租用的倾向,执法者打假很容易演变为假打、护假、帮假。执法者是人民选出来保护自己切身利益的,如果他们无法做到最基本的一点,消费者就有权利免除其职能,此又曰:“水可载舟亦能覆舟!”因此,消费者这支民间打假队伍一定会掀起浩大的声势,让全民参与打假维权运动,我们一定会取得远远超过“国家队”的成就!主席(402990600)19:44:02[公告]下面是攻辩阶段:由双方二、三辩提出攻辩问题并选择对方二、三辩进行回答,双方在提问或者回答完毕后打“OK”,正方先进行。有请正方二辩正方二辩(542807073)19:45:56消费者零散地存在于社会当中,如何能形成打假合力有力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反方二辩(584900512)19:47:58消费者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包括你、我、他,我们大家。每一个人都是消费者,消费者分布广,可以及时有效的获得关于假货的信息,他们对假货利益敏感,可以在各个方面,各个角度发现假货。正所谓“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正方二辩[/color](542807073)19:49:45对方辩友的]意思是说,举报者比制裁这更能够有力的打击假货,那么在民事案件,原告是不是比法官的权力更大。再请问对方辩友,消费者因假冒伪劣产品利益受损,如何以自身的力量救济?反方二辩[color=limegreen][/color](584900512)19:52:31首先我方认为这两者没有可比性,因为消费者的权利极其广泛,不仅仅包括举报权。而且我们通过法律途径去救济是通过司法救济,而不是执法途径。我们最简单最直接最有效的打假方式就是不买假货。正方二辩(542807073)19:54:26以对方辩友的逻辑,对方辩友既然认为打假主要靠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自觉抵制,才能够彻底打假,那么我们不如提高制假售假者的意识,让他们干脆不要生产假货,岂不更能够彻底打假?也请对方辩友回答我刚才的关于消费者如何靠自身的力量去寻求救济的问题。主席(402990600)本轮攻辩结束,下面有请反方二辩展开攻辩,本轮攻辩时间同样是10分钟。本轮时间从19:55:57-20:05:57反方二辩(584900512)19:56:07制假售假是出于本身利益驱动,他们不可能不去生产,礼尚往来,我们有请对方二辩请问对方辩友打假作为执法者的职责更多的体现为一种义务是吗?正方二辩(542807073)20:00:04是他的法定职责,同时也是对公权力的行使,而打假对消费者而言是一种权利。我们都知道权利是可以放弃的,这是不是正说明了消费者打假的不稳定性。而作为一种法定职责,执法者不可能放弃,定将长期的一如既往的打假反方二辩(584900512)20:01:25谢谢对方辩友!既然对方辩友承认打假对消费者而言是一种权利的话,那么,很明显,在法治社会,权利为本位。那么再请问对方辩友,在法治社会打假是以消费者为本位还是以执法者为本位?OK正方二辩(542807073)20:03:15以谁为本位并不代表主要靠谁。助人为乐是为了被帮助人的利益,但是是不是助人为乐主要靠被帮助人呢?再举一例:医院中主要以病人的权利为本位,但是治病可是主要靠医生啊!反方二辩(584900512)20:05:22消费者是人民大众而病人和医生只是两唯关系,而消费者和打假是三维关系。两者没有可比性。按照你方立论第一点,请解释假货的出现,必然直接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侵害公共利益。但是,假货却未必直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利益不是公共利益的组成部分呢?主席(402990600)20:06:12[公告]本轮结束,谢谢,有请正方三辩展开攻辩,本轮攻辩时间10分钟。本轮时间从20:05:57-20:15:57正方三辩(402848068)20:06:51有请对方三辩首先对方辩友混淆了概念,消费者不等于人民群众,执法者也是人民群众中的一员,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消费者是从经济生活出发,二者不能等同。同时请问对方辩友,在假货未进入流通领域时,消费者如何打假?反方三辩(475080480)20:10:23消费者的外延大于人民群众,消费者拒绝假货,从本质上杜绝假货,它就不可能进入流通领域正方三辩(402848068)20:11:55对方辩友刚才提到,造假者要从自己的利益出发而不可能停止生产假货,那么同样作为理性经济人的消费者如何能够自觉抵制假而不劣的商品。请问,普通消费者面对日益先进的造假技术是如何识假的?反方三辩(475080480)20:14:40消费者是一个广泛的群体,其中有大量的专业人才,我们的量绝对不会低于执法者和造假者,而且春江水暖鸭先知,我们更灵敏的触觉到假货主席(402990600)20:16:15[公告]本轮攻辩结束,谢谢,有请反方三辩展开攻辩,本轮攻辩时间10分钟。本轮时间从20:16:01-20:26:01反方三辩(475080480)20:16:32有请对方三辩首先谢谢对方最后承认我方观点,请问执法者在穷尽其能的打假是吗?正方三辩(402848068)20:18:59是反方三辩(475080480)20:19:09那么假货仍然大量存在是吗?正方三辩(402848068)20:20:35假货大量存在的过程中,是不是只有执法者在打假?按照对方逻辑,消费者是个更大的群体,他在更大的范围内更长的时间中打击假货,那岂不是要为此负更大的责任?主席(402990600)20:22:00注意正方不能反问反方三辩(475080480)20:21:24那对方的意思就是现在没有很好的打击假货是因为消费者没有广泛的参加呢?就是说执法者的打假效果不佳对吗?OK正方三辩(402848068)20:23:41当然不是,因为根据对方辩友上一个问题,并不能推测出消费者在打假的过程中起到了更大的作用。对方辩友也知道,消费者只是参加打假,也就是说,在打假过程中只起到配合辅助执法者的作用。反方三辩(475080480)20:24:56你方在立论的时候说执法者也只是参加打假!·!!请问假药假货给消费者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遗憾终生,甚至付出生命,这样还能说不影响消费者的利益吗?主席(402990600)20:26:21本阶段结束,谢谢。有请正方一辩进行小结。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正方一辩(293576021)20:28:41谢谢主席,对方辩友,大家好。首先,针对对方最后一个攻辩问题,假冒伪劣产品被分成两部分,一部分直接侵害到了消费者的利益,另一部分并没有真正侵害到消费者的具体利益,举例来说一个正版软件需要数百元,盗版的可能只需要几元钱就能达到同样的效果,如何能保证消费者舍廉取贵?下面,我从对方辩友攻辩逻辑三点出发,推出我方立场。面对我方提出的消费者被动打假,不积极的问题,对方辩友提出了逻辑第一点:利益说,即认为消费者的利益直接受到假货的侵害,因此在打假中更加主动。那么,难道假货就仅仅直接侵害消费者的利益么?假货的出现,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对公共利益的冲击更是直接而深远。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公共权力的行使者,执法者难道不比消费者更符合利益相关性么?更何况,许多假而不劣的商品,在短期上反倒有可能有利于消费者的具体利益,由此而滋生了大量的消费者知假买假的纵容假货的现象。因此,从利益说上看,打假,主要靠执法者。最后,面对我方提出的消费者缺乏打假的问题,对方辩友提出逻辑第三点:整体说,即将所有的消费者视为一个整体。但是我们都知道,每一个消费者之间都是独立、平等、互不隶属的,每一个消费者的所谓打假行为,都仅仅代表个人的利益,既不基于其他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不对其他的消费者直接产生影响。而执法者则完全不同,执法者之间存在着从属、配合等行政关系,可以将每一个执法者的力量进行整合,产生聚合效应,更好地进行打假行动。因此,从整体说上看,执法者仍然优于相互关系零散的消费者。接下来,面对我方提出的消费者知假买假的问题,对方辩友提出了逻辑第二点:意识提高说,即认为打假主要依靠消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