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消费者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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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价值百万的名贵汽车,并没有让车主豆豆享受到驾驶的乐趣,反而给她带来了不少的麻烦。作为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其提供了多种维权途径。在本案中,“路虎”车主豆豆除了与经销商协商和解之外,还可以向当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消协出面进行调解,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倘若上述途径仍无法解决问题,那么可以诉诸法律,向当地的法院提起诉讼。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明确规定了经营者侵犯消费者财产权的民事责任形式: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我国《产品质量法》也作了类似的规定。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一般汽车出现质量问题,主要按照双方的协议和汽车合同执行来解决问题。《消法》也同时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车辆的质量担保期一般从首次领取车辆行驶证或开具购车发票之日开始,在质量担保期内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用户有权向特约服务站提出索赔。不同的车型质量担保期不同,具体情况用户可参照使用说明书或向特约服务站咨询。消费者除了要有维权意识外,还应该注意证据的保全。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麻烦,在维修过程中更换的零件,最好收回并保留所有维修纪录凭证和文件。一旦维修项目在保修期内发生争议,这些材料、资料都是有效维权的最好证据。针对本案,车主有权要求经销商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其运输等合理费用也应由经销商承担。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应该首先去权威的汽车质量鉴定机构作汽车质量鉴定,检测结果能够在以后的诉讼中提供依据。但是,车辆索赔造成的用户在时间、精神或物质等方面的间接损失,经销商一般不负责赔偿。本案中经销商在维修过程中对多余的金属套筒的转移,以及后来检测时对真实原因的隐瞒,突显了经销商和消费者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和能力不对称状态。当事故发生后,消费者对于产品质量瑕疵或者缺陷的鉴定、取证非常困难,质量鉴定过程也非常复杂,鉴定费用也十分可观。因此,对于理性的消费者而言,售后服务质量也往往是影响消费者购车的一个重要因素。汽车制造商的造车合格率尽管高达99%,但是,对于汽车制造商1%的损失,相对于买到1%的消费者来说,却是百分之一百的损失。随着汽车工业的发展,售后服务在竞争中的重要性日益凸现。汽车经销商利用其信息和能力的优势地位,侵犯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显然是短视行为,为了短期利益而牺牲了长期利益。一家汽车经销商,每天都有许多接触顾客的机会,而每次机会都可能发生重大的影响。抓住每一次机会,做好每一次服务,才能保住已有的品牌价值。真正的名牌不但是汽车的外形、性能,还包括他优质的售后服务。“不仅要买车,也要买好的服务”已经成为越来越多消费者的共识和期盼。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有关汽车质量和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又成为媒体和百姓的热门话题。某种意义上说,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断高涨,汽车消费投诉的不断增长,将促使政府不断完善汽车消费环境,促使企业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势单力薄的消费者求助于新闻媒体,不失为一条好的维权途径。与其他维权途径相比,其高效、快捷、成本低,而且往往会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尽管媒体不能直接解决问题,但它可以以最快捷的方式将问题展示给有关部门和广大消费者。侵权方往往也迫于舆论的压力而主动地提出解决方案,希望早日达成和解。现实当中,新闻媒体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确实起着舆论监督的巨大作用,不少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都是通过新闻媒体揭露曝光,引起社会关注并推动了问题的解决。这也恰恰说明了在侵权事件中消费者为什么倾向于选择首先向新闻媒体曝光,而不是诉诸法律途径的原因。然而为消费者维权并不是媒体的主要任务,正是当前相关法律的缺位及某些行政部门的不作为,消费者不得不依赖于媒体,才让如今的媒体承担起了过多的责任。今后,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建立和维护合法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让媒体回到原位,而让法律承担起它本该承担的责任,按照法律制定的规则协调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正是国家基于消费者的弱者地位而给予其特殊保护,以维护真正的公平交易的结果。如果大家都把法律、法院抛到一边,只是在媒体上要求声援和索赔,才是消费者真正的悲哀。买辆华晨宝马烧油超标3000公里烧掉1升机油,半年时间里出现两次缺机油;陈先生设诉无果,律师指可同时起诉厂家和经销商本报讯陈先生去年9月花52万多元从深圳宝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华晨宝马520i,但是车子开到3000公里时就出现机油灯警示。车主:跑3000公里就亮警示据陈先生介绍,2005年11月4日,他的宝马车在3000公里磨合期的时候出现机油灯警示,送到宝马的售后服务中心深圳森那美汽车去检测,也没发现什么其他问题,只是机油少了一升,于是就添加了一升机油。在5903公里正常保养换油后,行至11418公里时,因过这个过程中还是会有机油减少的现象,于是他又到森那美公司进行机油测量,并换了粘度较好的机油,接待人员也告诉他,每1000公里检测一次,在里程为12485公里时,即行驶了1067公里后,他又回森那美检测机油量,此时机油的损耗量为0.3升;又行驶了1024公里时,机油的损耗量为0.21。据森那美公司的相关人员介绍,宝马汽车允许的最大机油消耗量为0.7升/1000公里,因此陈先生的车属于正常的消耗,没有机械故障。记者随后致电华晨宝马售后服务电话,接电话的小姐也称宝马汽车允许的最大机油消耗量为0.7升/1000公里,运动型的车允许的最大消耗量为1.5升/1000公里,因此陈先生的车是属于正常的。对此,陈先生却认为,在不足半年的时间里出现两次缺机油现象,表明汽车存在质量问题。因为他有几个朋友也是开宝马的,但到现在也没有听说谁的车有这样的现象,如果宝马车允许的消耗标准如此之大,那么岂不是每三千公里就要换一次油,而销售人员说的正常保养里程为5000-10000公里,而且说明书上也没有相关的机油损耗标准的提醒,如果不及时发现机油灯报警,将会出现烧掉发动机等严重的后果。商家:加14万元可换一台新车因为不满森那美的检测和答复,陈先生于2006年5月份将此事投诉到了销售方深圳宝创公司,但宝创公司给的答复也是一样,如果生产商华晨宝马对此事不负责任,销售商也无能为力。陈先生于是将此事投诉到了福田区消委会,经消委会调解,宝创公司同意陈先生的换车要求,但是要二手车市场先行评估,用现在的新车价减去旧车价,差额部分陈先生要补齐,经过测算,陈先生最少还要补交14万元才能换到一辆同级别的车!开了大约半年就损失了14万元,陈先生表示不可能接受这个方案。而且就在这之前,他的车的汽油泵、机油泵和发电机都坏过,因为在保修期,维修商免费更换过了。因此他就更怀疑该车的质量问题。对此,宝创公司的销售经理刘经理表示:“因为生产商认为车是正常的,不予退换,我们对此也无能为力,只能用成本价来让他换车。我们销售公司不可能承担车辆质量方面的损失。如果陈先生还有什么不满意,可以采取其他的途径来解决。”当记者问是否有其他的车主也出现同样的问题时,她说这样的情况很少。业内人士:厂家有推责之嫌记者联系了一位资深的汽修技术人员,问及此事时他表示,机油的正常损耗包括蒸发、磨损等,非正常缺失包括机油泄漏和烧机油。陈先生的车在3000公里烧机油是不正常的,应该检查曲轴箱通风情况。国家标准规定,车辆每行驶1万公里的正常缺失机油量应在1升内。一般车的机油量都在4升左右,当机油液面达到机油尺标线MIN处时,机油缺失不过0.5升,这是指普通车辆。但就宝马车,国家在这方面没有制定强制性的标准,生厂商自行制定的标准是否合适,还很难说,如果按宝马汽车的标准,允许的最大机油消耗量为0.7升/1000公里,运动型的车允许的最大消耗量为1.5升/1000公里,一般的车行驶1500公里就要添加机油,而运动型的车在行驶到700公里时就要添加机油,这实在是非正常的标准,宝马公司可能有推脱责任之嫌。有关资料显示,机油非正常缺失可能导致机油压力不足,造成发动机部件早期磨损;此外,机油容易污染火花塞,导致点火能量降低,功率输出降低;最后,排放品质降低,碳氢化合物,氮氧化合物排放增加,还可能造成积碳增多,同时油耗上升。因此发现机油损耗量大时应及时添加。晟典律师事务所的胡律师表示,如果怀疑该标准或汽车有质量问题,可以通过质检局对车辆进行鉴定。如果检测出质量问题,而纠纷又不能得到圆满解决,根据《消费者保护法》或者《产品质量责任法》可以诉诸法律。车主起诉的对象可以是经销商或厂家,也可以对两者同时起诉。利益难调汽车三包正式出台尚无时间表2007年08月14日09:06[我来说两句][字号:大中小]作者:杨小林来源:北京参考从2004年12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宣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以下简称“汽车‘三包’”)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的消息算起,这项与汽车消费紧密挂钩的所谓汽车“三包”规定,在近三年时间里就一直处于“专家研讨和修订”的阶段。记者近日从有关方面获悉,由于多次修订后的汽车“三包”规定草案,在出台实施后可能将面临诸多“技术性难题”,有关部门正酝酿出台一部《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条例》,来替代汽车“三包”规定。■专家透露:“三包”修订已暂停“围绕着汽车‘三包’规定(草案)的例行研讨工作,从今年4月开始基本上就已经暂停,至于何时重启相关研讨工作,目前还不得而知,”北京市律师协会一位负责人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以后可能就不会有汽车‘三包’的说法了,取而代之的将是由国务院颁发的《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条例》。”据悉,该负责人所在的专业委员会曾应邀参与了国家质检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多次研讨工作,尤其是《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条例(草案)》等产品质量法规的起草工作。“为了增加《条例》出台后的可操作性,专门针对汽车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定也会有,以便与原汽车‘三包’规定对接。”据该人士透露,《条例》出台前的各项“课题研究”已经展开。就“三包”修订工作是否全面暂停,以及《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条例》出台的准备情况,记者上周多次致电负责制定汽车“三包”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询问。由于电话一直无人接听,记者并未就相关消息得到上述部门的明确答复。不过在今年1月召开的一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工作内部研讨会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部门负责人曾透露,汽车“三包”征求意见和修订已经接近尾声,不久将择机出台。■出台汽车“三包”难在执行自从2004年底汽车“三包”规定(草案)公布并面向全社会征集意见以来,上述规定何时能由草案转为定稿,并正式出台实施,一直成为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焦点。随后的三年时间里,几乎每年“3·15”到来之前,都会有报道称相关规定即将出台,然而事情的进展远没有外界想象的顺利。“汽车生产厂和经销商的反对意见,是汽车‘三包’规定(草案)久议不决的最直接原因,后期的修订意见多半也是厂商提的。”中国消费者协会一位参与过汽车“三包”修订研讨工作的负责人直言不讳地告诉记者。由于“三包”规定(草案)首次明确提出了“退车”概念,这让国内绝大多数汽车厂家和经销商如坐针毡。例如“三包”(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两次修理,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等,销售商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目前国内几乎所有汽车品牌4S店,都能做到新车质保期内包修、包换;但对于包退,绝大多数汽车品牌的经销商普遍认为“可能性不大”。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总经理苏晖解释道:“消费者购买汽车时,除了车款还需缴纳诸如消费税、城建费、车船税、增值税、道路建设费等附加费。一旦出现退车,车款能退,但上述附加费用却很难退掉。”这笔损失是厂家、商家、消费者都不愿承担的,应该由谁承担目前还没有规定。苏晖认为,目前国内汽车消费的大环境方面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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