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与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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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消费与消费者第二节消费者运动第三节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第一节消费与消费者消费广义狭义生产消费:为了商品的再生产而消费物质资料和劳动力的行为和过程,其结果是创造出新产品,实际上生产消费属于生产过程本身。生活消费:是指人们为了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消耗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的行为和过程,其结果是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它与生产消费有本质区别。生活消费消费的四个特征1、生活消费的主体是自然人。2、生活消费的消费客体是商品和服务。3、生活消费的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和接受。4、生活消费的内容包括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法律特征1、消费者是公民个人。2、消费者的消费性质是生活消费。3、消费者是众多的、广泛的、处于弱者地位的分散的个体。2003年4月13日,自称为川内著名专业打假人士的刘某在成都某知名食品销售公司第57分场见其出售的标识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保健食品“茅台不老酒”,酒的外包装的“说明书”和“合格证”上未标明该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适宜人群及有关注意事项,知道这不符合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要求,便购买了一盒,售价259元。购买后未饮用。后向法院起诉称该酒标签和说明书上内容违反规定,依卫生部卫法监发(1999)第579号文件的精神,属不合格产品,系欺诈消费者行为,侵犯了其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所享有的知悉权,诉请法院依《消法》第四十九条判决被告退还货款,自愿放弃双倍赔偿,并要被告在新闻媒介上公开向其赔礼道歉。法院认为:其一、刘某购买“茅台不老酒”的目的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而是为了索赔或监督,因此其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的消费者,当然不能用该法来调整此纠纷。其二、被告所售“茅台不老酒”在包装标识上虽有欠缺,未按规定标注必须标注的内容,但经营者对其并未作虚假说明,即未将未经批准为卫食健字的商品宣传为保健食品或将此商品宣传为彼商品。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有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情形,无证据证明其所购酒品在形式与内容上的不一致及形式之外的质量上的瑕疵。因此被告所售酒品包装标识上的欠缺说明不属虚假说明情形,形式上的不合格不等于质量上的不合格。因此被告出售外包装有瑕疵的保健酒并不是欺诈行为。其三,被告购买该酒后并未饮用,没有造成任何损害后果,无损害即无赔偿,被告对原告也无需承担包括赔礼道歉在内的任何民事责任。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节消费者运动消费者运动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目的,从消费者的立场出发,向经营者提出要求和批评,并对其进行社会监督,同时对消费者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与行动以维护社会公正的、有组织的社会运动。消费者运动的特征1、消费者运动以保护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为其出发点和根本目的。2、消费者运动经历了从自发到自觉,从分散到有组织的发展过程。3、消费者运动引起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4、消费者运动得到全社会及舆论界的广泛支持。消费者运动产生的原因消费者运动发展的三个阶段1、消费者自我保护阶段。2、政府行政干预和国家立法保护阶段。3、经营者自律及积极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阶段。外国消费者运动概况美国日本我国消费者运动第三节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二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及特征第二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及特征广义狭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8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生效。其内容包括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及附则,共8章55条)消费者保护基本法消费品安全、卫生方面的立法商品质量方面商品标示宣传方面在物价、市场管理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三方关系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而产生的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消费者与国家之间以及经营者与国家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双方关系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通过调整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一种表述……第二种表述……第三种表述……概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因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系列法律规范的综合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有突出的综合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事先预防和事后补救相统一的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对象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1、对消费者给予特殊保护的原则2、国家干预及社会参与的原则3、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与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和协调的原则4、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法》第4条)第三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征。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内容。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过程。1、保护的对象具有特定性。(仅限于自然人)2、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特定性。(仅限于因公民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而产生的社会关系)3、它是一部向弱者倾斜的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共分8章,55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三章:经营者义务;第四章: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五章:消费者组织;第六章:争议的解决;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4条(附则)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一般适用范围特殊适用范围第三章消费者权利第一节消费者权利概述第二节消费者权利的具体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消费者?1、消费者的消费性质属生活消费。2、消费者消费的客体是商品和服务。3、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和接受。4、消费者主体是指公民个人。第一节消费者权利概述指消费者在消费领域中依法所享有的权能。权利主体:消费者——进行生活消费的公民个人。权利内容:消费者有权自己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也可以有权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消费者权利最早是由美国提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至第15条)确立的9项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受教育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和监督权。第二节消费者权利的具体内容第七条(消费者的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安全权是消费者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是消费者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安全——是指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的状态,是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的一种最基本的心理需要。安全权——是指生命健康和财产不受威胁,不受侵害的一种基本生存权利。消费者的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依法律规定或者依合同约定所享有的生命健康和财产不受威胁、不受侵害的权利。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消费者享受的安全权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两个部分。人身安全权生命安全权健康安全权财产安全权消费者安全权的实现第八条(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知情权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之间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体现。知悉——一是消费者在不明了的情况下有权主动询问,了解其所购买、使用商品真实情况;二是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真实地记载或说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不经消费者询问即使消费者一目了然。真实——一是全面、正确的有关某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既不避实就虚,也不编造谎言。二是诚实可信不带有任何欺诈的情节。知情权的内容:(一)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二)有关商品的技术指标情况(三)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以及商品的售后服务情况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第九条(消费者的选择权)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比较——是指消费者对于该商品的质量、真伪在其所能够掌握的该商品知识的范围内做出判断。挑选——是指对同类商品的重复选择。选择权是消费者的消费交易切实满足消费需要所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权利。一、消费者选择经营者的权利二、消费者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的权利三、消费者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的权利四、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权第十条(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公平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均可获得相当利益的交易。公平交易的核心是消费者以一定数量的货币可以换得同等价值的商品或者服务。这是实际衡量消费者的利益是否得到保护的重要标志。公平交易权的内容:(一)质量保障(二)价格合理(三)计量正确(四)拒绝强制交易第十一条(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赔偿——是指当事人因侵权行为或者不履行债务而对他方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补偿对方损失的民事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第十二条(消费者的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社会团体——是指我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组织。消费者的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依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成立社会团体,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第十三条(消费者获得有关知识的权利)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益。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有关消费的知识——是指有关商品、服务、市场以及消费心理等方面的知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主要是指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以及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的解决途径等方面的知识。一、消费者获得有关知识的权利及其内容(一)消费者享有获得消费知识的权利1、关于消费态度的知识2、关于市场的基本知识(二)消费者享有获得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1、有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2、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机构(1)行政监督机构:主要指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商检、卫生等政府职能部门。(2)社会监督部门:指中央及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3)法律监督部门:主要指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3、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的解决途径二、消费者获得有关知识的权利的实现第十四条(消费者的维护尊严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民族风俗习惯——是指各民族在一定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中相沿积久而形成的并经常重复出现的行为方式。一、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受到尊重的权利二、消费者在购买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