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保护案列--语言学习教材促销方式之欺罔及显失公平行为(DOC 33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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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语言学习教材促销方式之欺罔及显失公平行为案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销售语言学习教材与交易相对人签约时,未予交易相对人充分之时间与机会审阅合约书条款内容,对促销优惠期限为欺罔之说明,在定型化契约书中订定不公平之解约条款,并于合约书下夹藏本票使人不察而签署等行为,有欺罔及显失公平之情事,足以影响交易秩序,违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经公平会八十三年一月十九日以﹝八十三﹞公处字第00三号处分书,命其立即停止欺罔及显失公平之行为,惟该公司并未依公平会上开处分停止或改正其不法行为,爰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条后段予以处分,处以罚锾。2瓦斯防爆器不当促销之欺罔行为案例○○○○瓦斯器材有限公司,于大台北地区以自行制作之「服务说明明信片」投递于该公司计划推广之社区,并于其正面署名「○○○○瓦斯公司」,反面仅表明将派员至府做瓦斯安全检查,使人误以为系导管瓦斯公司之职员,实乃以检查家用瓦斯设备为名,行不当推销瓦斯器材之实,有足以影响交易秩序之欺罔行为,违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3赠品赠奖促销涉及影响交易秩序之欺罔及显失公平之行为案例○○○○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于「○○○」饮料促销活动中,使用「天天开奖,每个拉环对奖六十次」等明显之广告词。查该公司在规划此次促销活动之初,即预知其并非以随机方式天天抽奖,亦预知以中奖号码所具有之规律性,绝大部分之拉环系不可能中奖,而不中奖者绝不可能再中奖,根本无须重复对奖,其明知以上之情形仍于广告上宣称「天天开奖,每个拉环对奖六十次」使消费者误认中奖号码是随机选出﹝即天天抽奖﹞,且每个拉环或瓶盖均有六十次中奖机会,实足以造成消费者产生错误的期待,而对绝大部分一开始即不中奖之购买者而言,其期待永不可能实现。故该促销广告内容有虚伪不实及引人错误之处,足以构成影响交易秩序之欺罔行为,违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4不动产交易收受定金前提供契约供五天审阅为落实购屋人于预售屋买卖签约前充份审阅契约之权利,公平会业于八十四年六月七日第一九一次委员会议中达成决议︰建筑投资商销售预售屋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即可能构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条所规定显失公平之行为︰要求客户须给付定金始提供契约书。在与客户签约前,未提供充份之契约审阅期间。审阅期间至少五天。于客户就契约条款内容要求修改时,无正当理由拒绝修改,且拒绝返还客户为保留交易机会所缴付之款项。有无正当理由,由建商负举证责任。本决议公平会已于中华民国八十四年六月二十日,函中华民国建筑投资商业同业公会全国联合会,并请其转知所属会员配合办理。5隐瞒重要交易信息○○建设有限公司于民国八十年至八十二年间销售「○○○大楼」房屋时,并未主动告知该房地属于高雄市第三十三期市地重划区内,致使承购户须于近期日缴交土地差额费用,影响承购户之权益。重要交易信息会影响承购户之购买意愿,建商如积极的欺骗或消极的不告知重要信息,致使交易相对人产生错误而与其交易,即可能违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案高雄市第三十三期重划计划,于七十七年起经高雄市政府数度公告重划事宜,被处分人于销售房地契约时未将该交易信息告知买受人,致买受人承受土地重划之限制及负担重划费用,已构成影响交易秩序之欺罔行为,违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6土地移转年度载明于契约公平会于八十四年四月十二日第一八三次委员会议认定,有关建筑业者于不动产买卖契约未明确约定土地移转时间之行为,不利于购屋人对土地增值税负担之估计,易造成其错误认知,而影响业者公平竞争,系属违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条之显失公平行为;建筑业者应于八十四年十月一日以后签约之契约中,明定土地移转之年度或日期,否则,即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另若以不特定之约定期间﹝如︰签约后三个月内﹞表示土地移转时间,因有签约且有契约上明确记载易于推算,此行为经公平会第二一八次委员会议决议,可予接受。7土地移转年度载明于契约公平会鉴于因公共设施﹝即法定用语「共享部份」﹞分配涉及房地交易标的面积之计算,乃重大交易条件;如未载明于契约中,将影响业者公平竞争,系属违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条之欺罔或显失公平行为;惟鉴于该行为常见于业界,为便于业者因应,经公平会第二0四次及第二一六次委员会议决议进行通案导正。关于导正期限与执行方式如下︰契约中应说明共享部份﹝公共设施﹞所含项目。契约中应表明公共设施分摊之计算方式。各户持分总表应明确列示,并由业者自行决定采行提供公众阅览、分送或自由取阅等方式。导正期限订为八十五年元月底止。基于不溯及既往原则,本导正计划实施前已签订之房地产买卖契约,不予适用。自八十五年二月一日起,业者如未依前开会议执行,即认定违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针对上述公共设施面积之分配及计算问题,复经公平会八十五年第二三0次及第二三五次委员会议补充决议如下︰签订买卖契约当时,买卖标的之不动产已经完成产权登记并有所有权状可资了解公共设施分配状态者,得不适用之。公共设施所含项目应采列举方式。但得约定其它不可归责于建商而需8增减事项及其处理条款。持分总表应足以显示全区公共设施分摊之计算结果,至少应列出各户各项目之持分占总公共设施之比例。如依法申请变更,致各公共设施比例或项目有所调整,应由当事人再行约定。惟新约意旨不得违反原导正内容。9建商指定贷款银行公平会八十三年六月一日第一三八次委员会议针对建商指定贷款银行之约定作成以下决议︰购屋人如欲自行选定贷款银行,应于与建商签订房屋买卖契约时予以明示,否则于交屋办理贷款时,因其个别事由拟自行办理贷款,而请求建商提供权状遭拒,该建商是否违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尚须视具体情况而定。其应斟酌之因素,包括购屋人自选银行贷款之利息是否确实较低﹝如劳工住宅贷款、公教住宅贷款等﹞、建商是否协助分担利息之差额、购屋人是否配合建商之债权确保及二银行间之配合状况等等。10对预售屋未售出部份径自变更设计,增加户数销售公平会八十三年九月二十六日第一五五次委员会议针对有关建商就预售屋未售出部份径自变更隔间设计,以增加户数销售之行为作成以下决议︰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事业不得藉不实广告引诱交易或影响交易相对人权益。至于事业刊登广告后,因情势变更或事实需要,依据法律规定所得行使之权利,在未损及交易相对人权益之前提下,并未依此即受剥夺。复依建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起造人于申领建造执照后,在法规许可范围内,必要时得依事实上需要依法变更设计。故建筑业者依核定之工程图样及说明书所为之广告行为,倘未刻意以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广告欺骗买受人,尚难径认有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惟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事业不得为其它足以影响交易秩序之欺罔或显失公平之行为。因此,建筑业者未知会原买受人,即径自变更广告上所载之设计,使原买受人无从选择而不得不接受,显有凭恃其已收受价金等优势地位,为影响交易秩序之显失公平行为。故为维护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权益,自八十四年元月一日起,有关建筑业者未通知原买受人,并给予表示同意、解除契约、减少价金或其它和解措施之选择,即径自就建物未售出部份变更原广告所载之隔间等设11计,以增加销售户数之不公平竞争行为,系违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12建商要求客户缴回契约书公平会第一三四次委员会议就有关建筑投资商要求购屋人缴回买卖契约书之行为,作成以下决议︰有关建筑投资商要求购屋人须缴回契约书始交付房屋、土地所有权状、房屋钥匙或履行其它债务之行为,业经公平会第一一九次及第一二九次委员会议决议,认定系违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条之显失公平行为,惟鉴于系争行为系属建筑业界之习惯,为产业共通问题,应限期通案导正。有关导正方法及期限,决议如下︰导正期间至八十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各建筑投资商与购屋人之契约中如有关于契约缴回之约定,应积极地为改正行为,如换约、删除相关条文或另行书面通知删除该条文,或者消极地于交屋、交付所有权状时不要求执行该条文。自八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公平会如再接获类似申诉,不论建筑投资商与购屋人之契约订于公平交易法生效前或生效后,公平会均将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径予处分。13中介公司欺罔行为案例房屋中介公司于中介房屋买卖时,以虚报交易价格之欺罔手段诈骗当事人以赚取差价。因中介过程中买方出价之信息均掌控于中介公司,委托人﹝即卖方﹞无从知悉,易依该中介公司之不正确信息做出不利于己之决定而同意降价,故客观上已足认该中介公司为多赚取报酬,对委托人做虚伪报告,陷委托人于错误而同意降价之行为,此与中介公司首重信息透明、信实服务的行业规范,背道而驰,应论以违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14事业假藉报征职员方式,实际从事保险招揽之欺罔行为案例○○保险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固定在报纸刊登征求职员广告,除登载「职员」、「主管」、「助理」、「行政助理」、「总务文书」等职称及底薪外,自称为商务代理机构且无任何有关从事保险代理之信息,与其实际系招募保险招揽人员完全不符,对应征人员有所欺瞒;更有甚者,该公司先对于应征者实施两天训练,并于第三天介绍该公司制度后,即表示须先见习完成一件保险或自行投保才能与公司签订报聘规章,成为公司储备专员;其登报征员之欺罔手段,使多数涉世未深及甫退役之应征人员,为获得工作机会,遂自行加保或招募亲友投保,其争取交易机会之方法,对其他保险同业显失公平而影响保险市场之交易秩序,违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15信用卡循环计息方式透明化有关信用卡业者对循环信用计息问题,公平会依据民众反应信用卡循环信用利息之计算有所不公,对现行信用卡申请书约款文字及计息方式进行全面了解,发现其计息方式与一般借款确有不同,而相关约款之文字亦艰深难,易生交易纠纷。因此,公平会经于八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邀集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财政部及中华民国银行公会研商,并于七月十三日公平会第一四四次委员会议,决议如次︰为利息计算之透明化,循环计息起息日不得早于实际拨款日。应于契约中以浅显文字辅以案例具体说明计息方式、利率。前述之调整应于八十四年元月一日前完成。逾期未检讨修正者,即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理。16电信局处理疑遭窃打国际电话行为有关民众检举电信局处理疑遭窃打国际电话事件欠合理一案,公平会曾于八十四年二月间就此问题邀集交通部及电信总局等单位召开会议。获致结论提经公平会第一八一次委员会议决议,并已函请交通部促请相关电信单位,采取左列各项措施︰请电信局统计分析民众遭窃打国际电话之类型,并加强宣导请用户注意电话终端设备之维护,必要时可向各电信局申请停止直拨国际电话。请电信局尽速研议采行有效预警措施。尽速建立智能网络,即直拨国际电话时需同时加拨密码,经确认无误后方可接通,以避免遭窃打国际色情电话。有关民众疑遭窃打国际电话之消费争议,如经查测系外线被切接经查明属实,则窃打发生之话费应予免收,另若为电信局机线设备发生障碍所致,将视实际状况酌情减收。为妥善处理民众申诉遭窃打国际电话案件,请电信总局就现行催费停话要点及实际处理程序等再行检讨,以杜绝争议。1718汽车公司成立保险代理人公司垄断车险市场行为案例○○汽车业者于汽车销售时,有恃其所销售厂牌汽车颇畅销,及其经销商以及所属保代公司较具强势地位,对于不委托其投保汽车险之交易相对人,要求签暑「不同意外保确认书」,侵害车主保险权益,及车主购车所可享有之保证及零件购买权益。就业者行为观之,可谓以不正当方法,使交易相对人接受不公平之交易条款,剥夺车主自主决定是否交易之自由,且已损及其它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招揽汽车险之交易机会,为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条所禁止之足以影响汽车险市场交易秩序之显失公平行为。各界鉴于汽车商介入车险市场造成垄断车险业务、妨碍汽车险相关业者公平竞争机会、损及保险资源合理使用、影响车主选择车险购买方式等负面影响,咸认有以公平法规导正之必要,公平会爰订定「汽车公司成立保险代理人公司垄断车险市场导正计划」,计划内容如下︰现行保代合部共同办理行业导正计划。计划施行期间︰自八十四年十月至八十五年六月。其间预计于八十四年十一月底完成宣导说明,并由公平会与财政部不定期查察业者改善情形。预期成效︰辅导业者改善不符公平法行为,匡正汽车险市场之竞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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