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與實務台中市政府法制處消費者保護科科長林敬璋消費者保護法與實務壹、前言--消費者保護與全體國民生活息息相關,涵蓋每一個人的食、衣、住、行、育、樂等各方面,每一項都攸關人民的生活福祉及消費者的權益。從生到死,從早到晚都會發生消費。為當前的世界潮流與時代趨勢,各國政府皆極為重視,除積極建立國民正確之消費者保護理念外,並積極推動消費者保護工作,以保護國民之消費權益。消費者保護法與實務貳、消費者保護理念--消費者保護能促進企業的良性競爭,使優良企業更有成長與發展空間。企業如能重視消費者保護,必能建立優良形象,創造企業未來美景。真正能保護消費者的是消費者自己,消費者應該努力增進自己的消費知識,及建立正確消費觀念,以避兔消費受害。消費者保護工作的推動,應與國家經濟發展程度密切配合。消費者保護法與實務參、消費者權益--消費者權益乃消費者保護之主要標的。我國消費者保護法對於消費者權益事項列有具體規定:。一、健康與安全保障二、定型化契約三、特種買賣四、消費資訊之規範。消費者保護法與實務肆、我國消保法的主要內容--凡有「消費關係」均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一)消費關係之主體1.企業經營者2.消費者(二)消費關係之客體1.商品:有形之產品2.服務:無形之產品3.商品與服務之混合產品消費行為營業行為消費行為主體企業經營者消費者消費行為客體商品服務肆、我國消保法的主要內容--消費的定義是什麼?1.消費是一種為達成生活目的之行為-為了滿足日常生活所需,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行為,都屬於消費範疇,例如買一棟房子、吃一頓飯或出外旅遊等。2.消費是一種直接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之行為-如果是為了營業或謀利等動機(例如出租、轉售賺錢或其他營利)而購買的商品或服務,就不屬於消費服務的範圍!消費者保護所稱的『消費』,係指不再用於生產的情形下的『最終的消費』而言。3.從生到死,從早到晚都會發生消費。消費者保護法與實務肆、我國消保法的主要內容--一、健康與安全保障商品服務責任1.製造商無過失責任(非結果責任)-確保消費安全2.經銷商推定過失責任(中間責任)—責任較輕3.懲罰性賠償金(美國立法例)--確保消費安全消費者保護法與實務企業經營者1、應負無過失責任之企業經營者商品製造人服務提供人2、應負過失責任之企業經營者經銷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不負無過失責任的服務提供人3、擬制商品製造人應負無過失責任者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服務之經銷商商品服務責任消費者保護法與實務肆、我國消保法的主要內容--商品服務責任-無過失責任商品與服務之無過失責任規定。商品於其流通進入市場,或服務於其提供時,未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即具有缺陷〉者,始須對因而受有損害之消費者負無過失之損害賠償責任。消費者保護法與實務肆、我國消保法的主要內容--商品服務責任-無過失責任是否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應就下列情事認定之:1、商品或服務之標示說明。2、商品或服務可期待之合理使用或接受。3、商品或服務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之時期。消費者保護法與實務肆、我國消保法的主要內容--商品服務責任-無過失責任商品或服務若已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時,企業經營者即無須負責。而且,縱使日後有較佳之商品或服務出現,也不能因此而推論以前之商品或服務有「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施行細則第5條參照)。三聚氰胺毒奶事件、石斑魚含孔雀綠事件牙籤含雙氧水、餐巾紙含螢光劑、一口局蒻果凍致死、保鮮膜瘦身法、清潔劑說明錯誤、快鍋爆炸、咖啡杯燙傷人消費者保護法與實務肆、我國消保法的主要內容--商品服務責任-無過失責任除此之外,與消保法無過失責任有關的問題,例如警告標示(香煙警語)與回收等問題,都是現階段保護消費者的重要課題。警告標示(警告標示不只是適用於國內產品,根據消保法第24條之規定,還適用於輸入國內之所有商品與服務。)回收(消保法第10條廠商自願回收之規定,與第36條地方機關的行政監督配合,成為具有雙重監督的回收制度。)毒菠菜事件、毒蠻牛事件、台糖酵母粉製品事件消費者保護法與實務肆、我國消保法的主要內容--經銷商服務責任-推定過失責任(中間責任)1.依消費者保護法第8條第1項規定,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應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必負賠償責任。2.由此可知,消費者保護法對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係採推定過失責任主義,而非無過失責任。3.另依同條第2項規定,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如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應負與製造者同一之無過失責任。消費者保護法與實務肆、我國消保法的主要內容--懲罰性違約金消保法第51條規定:「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3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1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一)須依消保法所提之消費訴訟。(二)原告須證明已受有損害。(三)被告須具有故意或過失。(四)須有課處懲罰性賠償金之必要。消費者保護法與實務肆、我國消保法的主要內容--懲罰性違約金臺灣盛香珍食品公司生產的蒟蒻果凍,因為在美國導致孩童噎死,而接連遭到控告,繼2003年5月,美國加州法院要求盛香珍賠償5億7千萬臺幣之後,2003年7月又另一名2歲男童因為被果凍噎死,加州法院再度作出判決,這次賠償金更是創下天價,相當於臺幣17億元左右。業者應加強警語標示及果凍開口的設計。消費者保護法與實務肆、我國消保法的主要內容--二、定型化契約1.以定型化條款所訂立的契約2.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地位上的差異,使得消費者對契約條款,只有接受與拒絕,不能對契約條款作任何的變更。消費者保護法與實務肆、我國消保法的主要內容--二、定型化契約特徵(一)契約條款方面:契約條款由一方當事人之企業經營者單方面所擬定。(二)締約目的方面:其目的在於以此條款與不特定多數人(消費者)締結契約。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契約條款內容。(消保法第11條之1)消費者保護法與實務消費者保護法與實務消保法第2條第7款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地方法表示者,亦屬之。」消保法第2條第9款規定:「定型化契約: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定之契約。」肆、我國消保法的主要內容--二、定型化契約契約審閱期之二大功能(一)供消費者審閱契約條款內容。(二)沖淡消費者購買的衝動。違反審閱期規定,該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內容。(第11條之1)假冒郵差送掛號信(談簽名蓋章)益盛建設公司事件消費者保護法與實務定型化約款成為契約之內容定型化約款之審閱消保法第11條之1第1項遂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違反是項規定者,該定型化約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惟如消費者認為約款有利於己時,仍得主張其仍構成契約之內容(同條第2項)。消費者保護法與實務定型化約款成為契約之內容所謂30日以內之審閱期間,係指最長不逾30日而言。消費者尚不得依本條規定,而主張任何定型化契約均應有30日之審閱期間。一般而言,事涉緊急(如急救時之手術同意書),或約款於締約前已公告周知(如鐵、公路運輸)者,即無須再予相對人過長之審閱期間,以免反而延宕契約之締結而損害相對人之利益。消費者保護法與實務參、定型化約款成為契約之內容企業經營者僅於與消費者締結契約前,預留合理之審閱期間,即已符合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之規定。至於在該期間內,消費者是否實際閱讀並真正了解全部條款之內容,則與本條規定無關。企業經營者如證明已預留合理期間供審閱後,消費者即不得以其尚未審閱為由,而依本條第2項現定,主張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消費者保護法與實務消費者保護法與實務定型化契約約審閱期之相關規定(一)信用卡定型化契約(中央主管機關未定審閱期間--契約解除權:第七條第三項:「申請人於收到核發之信用卡七日內,得通知貴行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但已使用核發新卡者,不在此限。(二)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定型化契約至少5日(三)金融機構保管箱出租定型化契約至少5日(四)預售屋、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至少5日(五)瘦身美容至少7日(六)汽車買賣至少5日其他審閱期規定請至台中市政府法制室網站下載「消費者保護法Q&A」消費者保護法與實務契約審閱期之相關規定1、國內外旅遊1日2、不動產委託銷售3日3、汽車買賣3日4、預售屋買賣5日5、婚紗攝影5日6、補習班5日7、汽車買賣5日8、瘦身美容7日消費者保護法與實務以契約約定消費者拋棄審閱期效力按審閱期間之規定,係使消費者在簽訂定型化契約之前,有充分了解其內容的時間,故如以個別商議條款之方式,約定拋棄審閱期間,核其性質,因非屬自由之拋棄或預先免除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自無民法第17條第1項或第222條規定之適用,該約定尚難謂為無效。但如以定型化契約條款為此約定,將使消費者完全失去審閱之機會,則可能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所揭櫫之平等互惠及誠信等原則及消保法施行細則有關審閱期間之規定而無效,惟具體個案仍應由法院判斷。消費者保護法與實務消費者保護法與實務依公平會91年10月17日第571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行政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之規範說明」,倘建築投資業者於銷售預售屋時,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即可能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所稱顯失公平之行為:(1)要求客戶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2)收受定金或簽約前,未提供客戶充分之契約審閱期間,審閱期間至少5天。消費者保護法與實務1、○○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銷售建物廣告上,就夾層設計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2、○○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銷售預售屋,於收受定金或簽約前,未提供客戶充分契約審閱期間,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3、○○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自本處分書送達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2項違法行為。4、處新臺幣120萬元罰鍰。定型化契約的規制(1)明示契約內容:最低消費。(2)合理審閱期間:先付訂金,才將契約帶回。(3)須非異常條款:字體太小、印刷不清楚。(4)應符合誠實信用及平等互惠原則:三總的轉院自願書,手術麻醉同意書。(5)不得牴觸磋商條款。(6)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消費者保護法與實務定型化契約條款所生之爭議內容一當事人間有無定型化契約存在,或至少是否當事人之一方於系爭契約交易上使用預先擬定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二系爭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已經構成當事人契約之內容?三已經構成契約內容之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有解釋上之疑義?如有疑義,則應做成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四無解釋疑義之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因法定事由而無效?五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者,當事人間之其他權利義務,是否因而亦成為無效?消費者保護法與實務定型化契約條款之認定一、日常生活中的定型化契約理髮契約,雙方當事人之主要給付義務,即以何價錢,如何修剪,在多數情形,概以理髮店揭示之價目表為唯一依據,但在當事人間,並沒有定型化契約書之簽訂。又如,百貨公司之牌告揭示「貨物出門,概不退換」或「折扣品恕不退換」者,皆為定型化免責條款。惟若客戶與百貨公司就所購貨物之價金,係經討價還價而決定者,即不得謂該買賣契約係屬定型化契約。消費者保護法與實務定型化契約條款之認定二、定型化契約的表現方式定型化契約條款,多以書面方式表現之:預售屋買賣契約書、銀行貸款保證書、旅遊契約書、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有線電視訂戶契約書、信用卡申請書等等,均為適例。百貨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