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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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新市辖内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业绩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阜政办发[2007]26号颁布时间:2007-3-15发文单位: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辖内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业绩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七年三月十五日阜新市辖内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业绩评价办法(试行)为支持我市金融业加快发展,打造阜新金融产业发展长效机制,推动“工业年”项目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市政府决定建立对辖区内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的业绩评价体系,开展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业绩评价工作。金融机构以市级机构为单位,所属机构作为其组成部分,共同参加业绩评价活动。市政府采取激励政策,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业绩突出的金融机构和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业绩评价工作。一、评价对象1、银行业单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阜新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阜新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阜新市商业银行、辽宁省农村信用联社阜新办事处(辖区内农信联社)等。2、保险业单位:各商业保险公司。3、证券业单位(名单另定)。二、评价内容(一)落实支持阜新经济转型政策措施,支持“工业年”项目建设;(二)按照统筹城乡协调发展要求,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三)参加阜新诚信城市建设,参与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和信用村镇试点,创建诚信银行、诚信保险公司、诚信证券机构等;(四)不断改革创新,加快自身发展,参加创建阜新金融安全区,有效防范本单位金融风险;(五)参与构建和谐阜新,协助地方加快发展金融产业。三、评价方法(一)评价依据1、金融机构支持“工业年”项目建设的业绩;2、金融机构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业绩;3、金融机构参加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和信用村镇试点的业绩;4、金融机构参加金融安全区建设和协助地方发展金融产业的业绩;5、经核实的市民、企业、单位等有关金融机构的褒奖信函、举报、投诉及情况反映,作为评价的参考。各金融机构负责填制业绩报告单,作为基础;市金融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复查、考核,予以确认。(二)评价标准和计分办法业绩评价主要按五项评价内容量化计分。按行业设定标准基础分100分,实行超标准加分,未达标准扣分,年终根据实际得分排列名次。(三)银行业业绩评分标准银行机构支持地方经济业绩具体标准是:1、当年新增支持地方经济贷款基础分20分。计分标准:以每个金融机构当年投放贷款额净增15%为基准,达到15%基础分计20分;超过15%的,每增加1个百分点基础分加计1.5分;低于15%的,每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分减计1分;净增额低于10%的计零分。2、支持工业年项目贷款基础分25分(1)工业固定资产、工业园区和城市重点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基础分15分计分标准:以每个金融机构当年投放项目贷款额3000万元为基准,达到3000万元基础分计15分;贷款额3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的,每增加300万元基础分加计1.5分;贷款额1亿元以上的,每增加300万元基础分加计2分;贷款额3000万元以下的,每减少300万元基础分减计1分;贷款额1000万元以下的计零分。(2)工业项目流动资金贷款基础分10分计分标准:以每个金融机构当年投放工业流动资金贷款额8000万元为基准,达到8000万元基础分计10分;贷款额80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1000万元基础分加计1.5分;贷款额8000万元以下的,每减少1000万元基础分减计1分;贷款额1000万元以下的计零分。3、支持新农村建设基础分20分(1)农业产业化项目和农业基础设施贷款基础分10分计分标准:以每个金融机构当年投放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产业化项目(重点包括:种植业、养殖业等)贷款额3000万元为基准,达到3000万元基础分计10分;贷款额30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300万元基础分加计1.5分;贷款额3000万元以下的,每减少300万元基础分减计1分;贷款额1000万元以下的计零分。(2)春耕备耕生产贷款和农户小额贷款基础分10分计分标准:以每个金融机构当年投放农户小额贷款和春耕备耕生产贷款额4亿元为基准,达到4亿元基础分计10分;贷款额4亿元以上的,每增加1000万元基础分加计1分;贷款额4亿元以下的,每减少2000万元基础分减计1分;贷款额2亿元以下的计零分。4、参加信用社区(信用村镇)建设基础分15分计分标准:(1)每开展建设一个信用社区或信用村镇试点,基础分计10分。(2)所建信用社区达到省定标准的,基础分计5分。(3)所建信用村镇试点达到市或省规定标准的,基础分计5分。建设信用社区和信用村镇,每增加一个试点,基础分加计5分。5、加强自身建设基础分20分计分标准:(1)银行自身发展基础分4分,以每个金融机构上年年末存款余额和贷款余额为基准,当年存款余额超过上年的基础分计2分,剔除资产剥离因素当年贷款余额超过上年的基础分计2分;每个指标小于和等于上年的计零分。(2)当年税收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的,基础分计3分;未做到及时足额纳税的计零分。(3)金融安全区建设制度健全,工作有效,年内经营未发生市场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的基础分计8分。发生金融风险的依据风险危害程度扣分。(4)加强同地方沟通,按时提报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月(季)信息资料并参加地方有关重要经济会议的,基础分计5分。(四)保险业、证券业等具体评分标准另定。四、评价结果的运用(一)业绩评价名次,作为对辖区内金融机构公平、公正评先选优的证明。(二)业绩评价内容,作为认定辖区内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发展做出贡献的依据。(三)业绩评价结果,作为地方党委和政府向辖内各金融机构的上级反映其在阜机构经营、服务及发展业绩的主要根据。五、奖励办法实行精神鼓励与适当物质奖励相结合。市政府对支持地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及有功人员,给予嘉奖并推荐评选特等劳动模范、劳动模范、五一奖状、五一奖章、三八红旗手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市政府对业绩评价前三名的银行机构,在地方财政资金存储上给予倾斜安排。物质奖励分为综合奖和单项奖。(一)综合奖按业绩评价所得总分,对获得前三名的金融机构给予综合奖。1、银行业第一名奖金10万元,第二名奖金8万元,第三名奖金5万元;2、保险业、证券业等行业的综合奖另定。3、综合奖发放范围:奖励金融机构领导班子中参与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工作的成员及所属单位、机构做出贡献的人员。其中,对单位主要领导人奖励由受奖单位按所得综合奖金额的30%掌握奖励尺度。(二)单项奖设立以下奖项:1、设立工业年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信贷投放最大奖1名,奖金标准5万元。奖励支持工业生产项目建设、工业园区建设、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信贷投放量最大的银行机构;2、设立银行贷款支持工业年项目成功率最高奖1名,奖金标准5万元。奖励上一年度贷款支持所建重点项目产能、利税、安置就业均达到设计指标的成果最佳的银行机构。3、设立支持新农村建设成绩最大奖2名(银行、保险各1名),奖励标准各5万元。奖励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支持和服务“三农”百万农民致富工程、县乡工业化工程等项目最多、投入最多、贡献最大的银行、保险机构。单项奖不兼得。(三)金融机构全年业绩评价未满100分的,不得综合奖。(四)实行一票否决制。金融机构发生经营道德风险、操作风险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金融机构内部发生重大事故的,金融机构对地方工作配合不利的,对其应得全部奖项均实行一票否决。(五)经考核评价,当年如没有达标单位的,该奖项可空缺。(六)对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的奖励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每年在阜新金融年会上颁发。六、评价操作(一)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1、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直接领导金融机构业绩评价工作。2、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依据职能负责评价活动的组织及有关工作。金融办有关科室负责业绩评价的统计、复核、检查、复查等具体工作。3、市财政局、经委、农委、审计局、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等部门根据评价工作需要,按各自职能配合相关工作。(二)评价工作的开展步骤1、各经营性银行(含政策性经营银行)作为第一批参评单位,自2006年起参加业绩评价。2、各商业保险公司作为第二批参评单位,自2007年起参加业绩评价。3、证券等其他金融行业参评时间另定。(三)业绩报告单的填制要求1、金融机构业绩评价使用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统一印制的业绩报告单。2、各单位业绩报告单应按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的统一说明与要求填报。3、填报时间:季度业绩报告单于每季后第5天报送;年度业绩报告单于每年年终后第15天报送。4、金融机构业绩报告必须及时、真实、准确。并以文件形式作出自我评价的说明。七、评价工作纪律(一)整个评价过程要在规定范围内贯彻公开的原则,实行公开、公平、公正评价。评价对象、评价内容、评价方法、评分标准和评价结果,要向所有参评单位公布。对评价对象、评价内容及评价结果要通过媒体公示,便于社会及企业监督。(二)参与评价的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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