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強調金融秩序與個人信用的時代裡,擁有一份良好信用報告書,有如握有一張往來金融機構的通行證,因為,金融機構受理民眾申請貸款、現金卡、信用卡等業務時,均必須經過徵信過程始可核貸、核卡。而聯徵中心係一公益性財團法人,更國內唯一的金融信用資訊中心,依法令規定負責蒐集、處理授信及信用卡等各類信用資料,提供聯徵中心會員金融機構於授信業務風險管理等特定目的範圍內參考利用,以協助促進金融機構間信用交易的健全發展。也就是說,金融機構在進行徵信作業過程中,即須借助聯徵中心資料庫的信用資料;甚至,即使當事人僅只是向金融機構申請存款開戶業務,金融機構也必須依據銀行公會所制定「金融機構開戶作業審核程序暨異常帳戶風險控管之作業範本」規定,查詢聯徵中心「Z1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查詢驗證」及「Z通報案件紀錄及補充註記資訊」,藉以檢視當事人有無警示通報在案及防範偽冒開戶情形。聯徵中心建置的信用資訊庫資料量十分龐大,以授信資料而言,每個月進檔的資料筆數超過1,00萬筆,信用卡帳款每月建置筆數更高達,00萬筆,而這僅是聯徵中心眾多信用資料中的一部分而已;這麼豐富的資料內涵,除會員金融機構可依據會員規約及遵循查詢作業要點規範下查詢當事人信用資料外;另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條規定,當事人亦得向聯徵中心申請自身「信用報告」供其本人使用;聯徵中心於年月起,開放民眾查詢自身信用紀錄(即所稱「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統計年至年11月底止,共計當事人查詢信用報告筆數已逾萬筆。編輯部「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申請作業及其改版資訊消費者服務聯徵中心提供「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內容包括:當事人基本資料(含:身分證字號、中英文姓名、出生日期、戶籍及通訊地址、住所及行動電話等。)、銀行借款資訊(含訂約金額、借款餘額、借貸科目及最近十二個月有無延遲還款等)、逾期催收呆帳資訊、主債務轉讓資訊、授信保證人資訊、共同債務/從債務/其他債務轉讓資訊、退票資訊、拒絕往來資訊、信用卡資訊(含發卡機構、卡名、額度、發卡日期、停用日期及停用狀態)、信用卡戶帳款資訊(主要揭露當事人近1個月信用卡每月應繳金額及繳款狀況資訊)、當事人最近三個月內被查詢紀錄、當事人自身之查詢紀錄、附加訊息(含當事人自身申請之註記或金融機構加註訊息等)、信用評分等等資訊。雖然個資法規定,當事人得向聯徵中心申請查詢其本人之信用資料,惟因個資法第條第1項準用第1條之規定,聯徵中心對當事人個人信用資料負有保密義務,因此,聯徵中心自開辦民眾申請信用報告此項業務以來,作業程序均相當嚴謹,必須再確認是當事人本人申請其自身之信用報告時方予提供;因而聯徵中心乃規定申請信用報告須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並附上可供辨識身分真實性之證明文件,經聯徵中心確認無誤後始提供信用報告供參。目前聯徵中心提供民眾申請信用報告方式如下:(一)當事人臨櫃申請:當事人須攜帶身分證正本及第二證件健保卡正本(第二證件可以有效期限內之護照、駕照、學生證、居留證、戶口名簿、最近三十日內「戶籍謄本」等取代),並繳交查詢費新台幣壹佰元。(二)當事人委託他人臨櫃申請:受託人須檢具當事人身分證正本、戶口名簿正本或最近三十日內「戶籍謄本」正本、當事人親自撰寫並簽章之委託書,而受委託人亦須出示本人身分證正本。此外,為期審慎,聯徵中心尚規定民眾受理他人委託代辦「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一年內(係指每年1月1日至1月1日)不得超過次,惟受託人與當事人有一親等或二親等之親屬關係者不在此限。另受託人若有金融機構詐騙通報案件或警示帳戶紀錄者,聯徵中心將再進一步查證。(三)郵寄辦理:填具聯徵中心制式郵寄申請書後,檢附身分證正反兩面影本、最近三十日內「戶籍謄本」正本,及健保卡、有效期限內之護照、駕照、學生證、居留證等足資證明本人身分之文件中任一項證明文件影本,以上影本資料均須註明影本與正本相符並經簽名或蓋章後,連同查詢費新台幣壹佰元遞件申請。聯徵中心於處理完畢後,以限時掛號方式消費者服務寄回當事人指定(並經該中心查證為合理)之收件地址。為提升服務效能、節省當事人申請信用報告時間,聯徵中心經多年累積經驗及不斷強化資訊安控制度後,重新規劃作業流程並增加人員及設備,已自年1月1日起,對備齊相關證件赴該中心臨櫃申請中文版「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的民眾,採行「當日申請、當日取件」的便民措施,申請者的等候時間大約0分鐘;另自今()年1月1日起,英文版信用報告亦已跟進;同時,聯徵中心已積極籌劃設置南部服務處,提供南部民眾臨櫃申請信用報告,大舉擴張便民服務網。聯徵中心依個資法第條準用第1條第1項於非公務機關準用之-「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者,得酌收費用」及財政部年月1日公布之「金融業接受個人資料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之程序及收費標準」第條「金融業依本法接受當事人查詢或閱覽其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得酌收費用,惟以具體反映受理查詢、閱覽及製給複製本之成本為限」規定,對當事人申請信用報告之作業計算成本後,酌予收取費用新台幣00元。惟為減輕一般民眾負擔,已於年1月1日將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查詢費由00元調降為100元,此舉雖已不足以反映直接成本,而聯徵中心復為盡公益財團法人之職責,及協助弱勢民眾,歷年來更陸續推出查詢費優惠措施,優惠查詢對象計有:(一)歲以上年長者凡歲以上年長者,每年度可免費申請信用報告乙份。(二)身心障礙者除提供身分證明文件外,另須提供身心障礙手冊,每年度可免費申請信用報告乙份。(三)失業、低收入人士除提供身分證明文件外,另須提供政府核發有效期限內之失業或低收入證明文件(如:失業給付證明書、低收入卡),每年度可免費申請信用報告乙份。消費者服務配合聯徵中心信用資訊產品推陳出新、信用資訊內涵日益豐富,及整合民眾反映建議之後,聯徵中心乃對「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進行改版作業,並於年1月日正式上線,主要修改內容如下:1、增列該份信用報告版本別及其版本日期:於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左上方,列印報表編號,其中,PLR1為一般「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PLR為「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此版本乃參與前置協商者專屬之信用報告);報表編號所顯示之數字為該信用報告之版本日期。(如範例一)【範例一】報表編號:PLR1-0010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10/10:0: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主債務轉讓資訊】:新增資產管理公司所報送之債務已清償及償還方式資訊,惟僅揭露尚在揭露期限內之資訊;又若未獲前手債權機構報送債權再轉讓資訊,致該債權轉讓資料未能完整串聯,則於該筆資料前方加註「*」,其揭露期限為自轉讓年月起年。另「#」符號則代表原金融機構轉讓之新債權人與最後一手報送清償之債權人不同(如範例二)。【範例二】【主債務轉讓資訊】(資料日期至YY年MM月底)最近五年台端原債權銀行已將債權轉讓與資產管理公司或第三人資訊如下:(單位:千元)轉讓年月原債權金融機構科目訂約金額授信未逾期逾期金額新債權人名稱報送清償之新債權人清償日期償還方式 /10甲銀行逾期****1,000***********0********A資產管理公司A資產管理公司0/0/0主債務人全數清償(償還金額未獲報送) /11乙銀行內湖分行呆帳*******00***********0********11B資產管理公司*/0丙銀行城東分行催收*******,000***********0******,000C資產管理公司#D資產管理公司0/10/0主、從債務以外第三人協議清償註:「*」代表未獲前手債權機構報送債權再轉讓資訊,致該債權轉讓資料未能完整串聯。 「#」代表原金融機構轉讓之新債權人與最後一手報送清償之債權人不同。消費者服務、【授信保證人資訊】:新增「科目」欄位(如範例三)。【範例三】【授信保證人資訊】YY年MM月底,台端在國內各金融機構保證他人借款資訊如下:共同債務: 台端與陳小明君共同之借款科目:中期擔保放款 承貸行:A銀行三重分行未逾期餘額:*****,000千元逾期未還金額:**********0千元從債務: 台端擔任美美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保證人科目:長期擔保放款 承貸行:B銀行中壢分行未逾期餘額:**********0千元逾期未還金額:*****,000千元擔保品提供人: 台端擔任月亮股份有限公司之擔保品提供人科目:催收 承貸行:C銀行中壢分行未逾期餘額:**********0千元逾期未還金額:******1,100千元、【信用卡戶帳款資訊】:刪除「循環金額」資訊欄位,新增「本期應付帳款(元)」及「未到期待付款(元)」等兩欄位資訊,此兩欄資訊金額加總即為該結帳日止尚欠金額。(如範例四)。【範例四】【信用卡戶帳款資訊】台端最近十二個月之信用卡戶帳款資訊列示如下:結帳日發卡機構卡名額度(千元)預借現金結案上期繳款狀況本期應付帳款(元)未到期待付款(元)債權狀態/0/0XX銀行VISA0無全額未繳遲延個月以上100呆帳、【被查詢紀錄】之「查詢理由」資訊:新增「公開資訊」及「其他」兩項查詢理由(如範例五)。【範例五】【被查詢紀錄】最近三個月內(不含查詢當日)查詢台端信用資料之金融機構如下:查詢日期查詢機構查詢理由/0/1AA銀行信用部原業務/0/1BB銀行板橋分行帳戶管理/0/1CC銀行新竹分行新業務/0/0DD銀行桃園分行公開資訊/0/EE銀行敦北分行其他消費者服務、【當事人查詢紀錄】:受託人為法人者,增列法人戶之中文名稱,但不完整揭露其統一編號,自然人部分亦不完整揭露其身分證號。(如範例六)【範例六】【當事人查詢紀錄】台端最近三個月(不含查詢當日)向本中心申請查詢紀錄如下:查詢日期申請方式申請原因/0/0本人親臨瞭解信用紀錄/0/郵寄辦理申請貸款申請信用卡/現金卡/0/委託代辦了解有無被冒貸/冒辦信用卡/現金卡(委託人:F0XXX0陳小華)/0/委託代辦新業務-融資性租賃業務之法人客戶負責人(委託人:00XXX○○股份有限公司)聯徵中心所提供之當事人信用報告資訊,僅提供當事人參考,其所載信用資訊,並非金融機構准駁金融交易之唯一依據;因為,依據聯徵中心會員規約第1條規定,會員辦理徵信及授信作業程序,應維持其評估之客觀性及自主性,不受聯徵中心資訊之拘束。查詢所得之信用資訊,亦僅會員辦理授信及從事其他依法登記之特定目的時參考,不宜作為金融交易准駁之唯一依據。然而,現代人舉凡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辦理分期付款、信用卡、房屋貸款等信用交易均為常態,以金融機構立場而言,是否接受當事人之交易申請,考量之因素多且複雜,其中,當事人信用紀錄良窳,往往成為准駁重大依據,故珍視自己的信用,已成為社會大眾不可忽視的課題。擁有一份良好的信用紀錄,代表了相當程度的信用可靠度,如同握有提前享受現代便利生活的鑰匙,不論申請信用卡、貸款等都可以藉由一份完整、良好的信用紀錄而加速實現,亦即,信用良好,行遍天下;反之,信用不佳,到銀行申請貸款時可能遭到拒絕,或姑且通過審查但採用較高利率計息;申請信用卡或現金卡亦同,因為信用不良紀錄,不准申請或給給予較低的信用額度;甚至求職時,受理應試的公司,也有可能因為您的信用不良而拒絕錄用,可見信用不好,寸步難行。因此,聯徵中心提醒當事人,珍惜信用,應從當下開始。消費者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