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存在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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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存在的不足随着市场经济的多元化发展和营销方式日新月异的变化,以及新近出现的网络经济,消费者受到的损害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权利保护范围,消费者权利的保护需要继续细化、不断拓展,《消法》中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消法》中有许多概念不够明确,引起消费纠纷。首先是“消费者”的概念中没有规定单位团体、外国人是否适用《消法》,当今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论的主流观念强调消费者仅指公民个人,而不包括法人。理论界也普遍认为“把消费者限于个体社会成员,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其次是《消法》起草时,住房、医疗主要是一种社会福利。而现在这些领域已经带有了经营性质,“商品”的概念包不包括在《消法》制定时还属于福利待遇的房屋医疗服务算不算“服务”这些问题在《消法》中都找不到明确的答案。特别是随着我国房地产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房地产消费中诸如面积缩水、合同违约②、房屋质量等方面的问题欲发突出,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也更加明显。三是“经营者”的概念没有说明供水供电等这些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国家垄断行业是否算经营者这些都需要进一步明确。2、行政保护体制存在职责分工不明的问题。现行《消法》是以政府领导下的一个部门为主,多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行政保护构架。在实际操作中主要存在着两方面的矛盾,一是各行政部门分工不够明确,容易造成各部门受理消费者投诉的范围不清,在当前强调依法行政的趋势下,各部门只好谨慎行事,有的甚至会造成互相推诿;二是在受理消费者申诉方面,由于受理申诉的职责与处罚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职责往往不属于同一部门,有可能因涉及其他部门的权限或利益而裹足不前,对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力度都有负面影响。3、维权成本高、风险大,影响到消费者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当发生消费纠纷时,消费者最常采取的方式是打官司,但是却存在两方面的困难,一是由于消费争议的金额一般不大,却必须沿用通常的诉讼程序,一场官司要经过复杂的仲裁程序,沉重的费用负担才能实现耗时费力的维权过程,由于这些原因,弄得消费者筋疲力尽、得不偿失,只能望权兴叹、自认倒霉,严重影响到消费者权益的有效落实。二是举证责任往往对消费者不利,使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通常处于弱势地位。目前《消法》中对于发生消费纠纷时的举证责任没有做专门的规定,按照消费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范畴的推论,消费纠纷应当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生产、经营者正好以此为借口而不出鉴定费,消费者往往是因为到商品标的的金额较小,而检测费却往往超过纠纷商品本身的价值,所以不愿意出高额的质量鉴定费,致使很多消费纠纷因鉴定费无人恳出而无法解决,调解无法进行,责任无法划分。即使有的消费者以高昂的代价通过商品检测鉴定查明了问题,生产、经营者也有可能以消费者是“单方送检”或“送检样品有问题”等种种原因不承认检验结论,这无疑加大了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风险,打击了消费者的维权热情。4、《消法》中缺乏消费者对赔偿主体选择权的明确规定。《消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这样的法律规定容易使消费者认为如果所购买的商品有质量问题,赔偿主体只能选择商品的销售者,而不能向商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这样就缩小了消费者要求赔偿的可选择范围,容易使瑕疵商品的生产者借机逃避法律责任。5、对民事责任的落实没有有效的法律条款进行约束。《消法》第四十条、五十条虽然规定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却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执行标准和赔偿时间,一但是经营者对应承担的责任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时,《消法》也无能为力,造成行政机关难以操作,不能有效维护消费者的权益、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大大削弱了《消法》的法律作用。6、有关行政部门缺乏行政裁决权。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犯,通常会找到消协调解或到工商部门进行申诉,但是消协只是个社团组织,并没有强制力;且由于《消法》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对消费纠纷进行行政裁决的权力,行政机关也只能通过行政调解的办法解决消费纠纷,而且即使在双方当事人达成行政调解的情况下,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有关行政机关却没有任何办法可以强制执行,使消费者的维权工作处境很被动。7、缺乏解决群体消费纠纷的诉讼程序。目前的消费诉讼主要由消费者个人提起,消费者协会不具有诉讼主体的地位。在消费纠纷中,无论是涉及商品质量、格式合同、商品房,还是涉及物业管理、公共服务价格、旅游等服务,侵权的对象往往都是群体消费者,在消费群体诉讼中,一般都是一方当事人为实力强大的企业、集团或社会组织,另一方是力量弱小的平民、消费者、受害人等等,双方在经济实力、联合程度、消费认知能力、诉讼能力等各方面都有巨大差距,这种差距让双方当事人诉讼难以实现权利平等,因此很难有效、切实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文完!谢谢观赏与支持!贵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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