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_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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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三节消费者组织第四节争议的解决第五节法律责任第一节概述•消费是人们为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而进行的一系列交易和购买的活动,是人们对物质产品和非物质性消费品(服务)的消耗和利用。•消费分为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由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是各国立法中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换句话说,生活消费作为人类生活的基本需要,是当今社会法律规制的重要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主要指生活消费。•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第一节概述•1、消法的含义及立法宗旨•2、消法的调整范围•3、消法的基本原则以案说法2002年春,湖南省某县19户村民在县农技站买了“威优46杂交稻种”,共插了71亩大田,由于种子内掺有劣质的“威优64”种子,性能不同,成熟时间、栽培技术不同,到8月上旬第一次中耕时,就出现禾苗株茎高矮参差不齐,致使每亩减产约150公斤,共减产约10710公斤。受害的19户村民要求赔偿经济损失。问:购买种子是生产消费还是生活消费?19户农民可否以消法为依据维护自己的权利呢?第一节概述立法宗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消法的含义调整国家、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在保护消费权益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权益受本法保护;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法;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行为,参照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调整范围:第一节概述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是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必须要遵守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符合相关要求的标准。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通过立法保护通过行政管理手段保护通过司法保护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既是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也是大众媒介、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共同责任基本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仅指生活消费。但是包括: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行为。•三大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本节要点第二节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权利——依法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义务——依法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消费者的权利——指国家法律规定或确认的在为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的权利。•是消费者利益在法律上的体现,是国家对消费者进行保护的前提和基础保障安全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依法结社权;接受教育权;获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第二节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直接规定经营者的义务,可以:•1、防止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进行不公平交易;•2、为经营者提供基本行为准则;•3、克服合同约定的任意性,从而使消费者获得基本的保护。经营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商品生产、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亦有九条——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听取意见接受监督;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做虚假宣传……。雀巢再起波澜——昆明又检出碘超标奶粉在雀巢金牌成长3+奶粉碘含量超标的消息公布的第二天,昆明市工商局就组织了全市12个区县的1000多名工商执法人员在全市范围内的超市、商场和批发市场进行清查,共发现桶装雀巢金牌成长3+奶粉90桶,袋装70袋。经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样品中含碘为199微克/百克,超过了标准49微克/百克。这两桶生产日期为2005年1月20日的雀巢金牌成长3+奶粉中,其碘含量和浙江检出的四个月前生产的同一品种的奶粉相比,碘超标的量更多。国家标准中0到3岁婴幼儿配方奶粉中碘的含量有明确标准,即碘含量在30到150微克之间/百克,而3岁以上幼儿配方奶粉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雀巢金牌成长3+奶粉是供3岁以上幼儿食用的,它参考了0到3岁婴幼儿奶粉的国家标准,以作为企业实际执行的标准。侵犯了消费者什么权利?第二节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1、保障安全权~义务•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条件•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消费者权利经营者义务VS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案例分析•张某在某一知名药店购买一种治疗心脏病的药物,回来后发现这属于一种处方药,但在购买时,药店并没有提醒他,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该药店的法律责任。•对此,你怎么看待?王海向网通索要固定电话清单一审驳回起诉2004年3月,王海向北京网通申请安装了固定电话。11月,王海向网通公司提出查询通话清单的要求,网通公司以“无此项服务”为由拒绝。王海以网通公司侵权为由将网通诉到法院,要求网通公司向消费者道歉。一审判决以网通目前的经营中所采用的系统设备尚不具备随时向消费者提供详细清单的技术能力因此,其过错是设备和技术上存在障碍,而非主观原因为由,驳回了王海的起诉。侵犯了消费者什么权利?第二节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2、知悉真情权~不作虚假宣传•消费者对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享有知悉真实情况的权利。•知悉真情权有两层含义,一是消费者有权询问、了解有关情况;二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必须是真实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消费者权利经营者义务VS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上海市消费者朱燕翎女士在去年3月份购买了一种名为“雀巢巧伴伴”的产品,但她发现,这种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份。尽管在转基因是否有害的问题上一直存在争论,但朱燕翎认为,雀巢没有尽到告知义务,欺骗了消费者。而在欧洲,包括雀巢在内的许多公司已经承诺,食品当中不使用转基因成份。若含转基因成份的食品,则都必须进行标识。于是,朱以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为由,将雀巢公司告上法庭。•雀巢规避中国法律“雀巢严格遵守每一个国家有关食品安全和食品标识方面的法律和法规。在某些欧洲国家的法律和法规要求对转基因产品进行标识时,雀巢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但是,雀巢认为它没有违反中国的有关规定。因为中国只对农作物的转基因作了规定,而没有涉及食品。雀巢并没有否认其使用转基因了成分,只是强调其“没有销售任何转基因农产品原料及直接加工品。”这样的话,雀巢就避开了目前我国惟一一部关于转基因产品的法规。案例分析•某百货商场在年末为促销在商店前悬挂出巨幅打折宣传:•从12月20日起至年末,所有商品8折销售,但对售出商品一概不退不换。•请问:•是否合法?侵犯了消费者什么权利?第二节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3、公平交易权~不当免责禁止义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消费者权利经营者义务VS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便宜产品销售后可以不保证产品质量?•华某为公司购买办公设备,为公司业务拓宽作准备,于2004年8月10日,华某与张某经协商达成买卖4台高端的多功能一体机(均为展品,出售价格低廉)的口头协议并如约履行。同年10月中旬,华某购买的4台高档的多功能一体机中,有两台出现了严重产品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业务进度,华某要求张某双倍赔偿,当张某认为当初华某就知道是展品并已经拆卸过,所以才价格低廉,拆卸后的质量不能保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可能是拆卸不当造成的,只同意赔偿3000元损失。•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销售者出售产品的展会样品且价格便宜,是否就不需要对售出的产品承担质量保证的义务本案实际上关系到法律所规定的公平交易的实现问题。公平交易的核心主要表现在产品质量和价格合理两个方面,一方面消费者有权以合理价格购买到合格的产品,另一方面,销售者以合理价格出售产品时应当保障产品的质量。销售者和消费者在进行交易过程中,一定要坚持自愿、公平、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实现这两个核心的平衡,但前提必须是销售者要保证出售产品的质量符合有关的标准,这也是其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第二节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4、知识获取权~标明名称和标记义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国家机关、消费者组织和大众传播媒介提供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并应在购买和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主动了解一般商品和服务的有关知识。消费者权利经营者义务VS•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第二节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5、获得尊重权~不得侵犯人身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消费者权利经营者义务VS•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包括:1.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2.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3.消费者的人身及物品不受非法搜查第二节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6、监督批评权~接受监督义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包括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价格、数量、经营态度和服务作风的监督、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消费者权利经营者义务VS•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第二节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7、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一项服务。消费者权利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自主选择权是自愿原则的体现,消费者对商品品种、服务方式及其提供者应有充分选择的余地;第二节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8、依法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权利案例分析•余某在某商厦花500元购买了一套名牌西服,按照该商厦“买100,送50”的规定,余某获得了该商厦250元的赠券。回家后,余某发现该西服做工粗糙,经工商部门认定,该西服确属假冒产品。于是,余某找到商厦,要求商厦退货,并给付一倍的赔偿。该商厦答应余某的要求时,向余某索要250元的赠券,由于余某已将该赠券在该商厦消费,无法退还,商厦便要求余某退250元现金。余某则认为,该赠券是商店无偿赠与的,就拒绝退还。该商厦却告诉余某,如果不将赠券退还,就拒绝退该西服和赔偿。•那么,余某要求一倍赔偿有无法律依据?其又该不该退还赠券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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