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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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对象二、消费者的权利三、经营者的义务四、争议的解决五、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对象(一)消费者的概念第2条:“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做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1.适用对象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此处需要注意:消费性质是生活消费;消费者是自然人;消费方式不仅仅购买,也包括使用和接受。而从事消费活动的杜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不属于消费者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消费者法的重大突破就在于对消费者的保护已经摆脱了“直接的合同关系”的束缚.不论是否是商品的购买者(与经营者有合同关系),只要是使用或接受者(往往与经营者没有合同关系)都可以受到消费者法的保护。2.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1)此处的主体是农民,消费性质是生产消费,即购买、使用生产资料时所发生的行为;(2)农民的生产消费必须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消费;(3)对于上述行为可以“参照”本法执行。3.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也适用。(一)安全权(二)知情权(三)自主选择权(四)公平交易权(五)依法求偿权(六)依法结社权(七)维护尊严权(八)获得相关知识权(九)监督批评权1、范围(1)人身安全权:安全权的实现:A、在购买或使用商品时:(商品缺陷案)产品质量安全,或有安全性保障措施,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产品不存在缺陷而使消费者受到损害。B、在接受服务时:(服务缺陷案)服务设施、服务用具用品、服务环境、服务活动以及服务中所提供商品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不致使消费者遭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威胁。(2)财产安全权2、侵犯安全权的具体表现(1)食品: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出售过期变质食品(2)药品:制造销售假药劣药(3)日常日用品及机电产品缺乏安全保障(4)化妆品有毒有害(5)营业场所不安全(6)服务方式不安全(一)消费者知情权的主要内容:1、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2、消费者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3、消费者不仅要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更重要的是要知晓其真实情况。(二)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1、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2、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3、明码标价的义务。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三)侵犯知情权的具体表现1、经营者不主动告知:2、对商品或服务作夸大的宣传:眼保姆、北京新兴医院夸大宣传3、故意隐瞒商品或服务的副作用、危险性:4、应当披露的信息不披露:电脑的辐射、转基因食品5、告知虚假情况:衣服成分含量标高6、不提供相关单据:消费帐单薯条案美国9家超级连锁快餐巨头,2005年27日被加州总检察长比尔·洛克耶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在油炸薯片和薯条的外包装上说明该食品可能会含有丙烯酰胺———一种可致癌的化学物质。这9家食品商和生产商分别是:麦当劳、肯德基、汉堡王、温迪、百事集团下属的菲多利食品休闲公司、保洁公司(以上二者因为生产乐事、品客薯片等畅销食品而“榜上有名”)、鳕鱼角薯片公司、百胜餐饮集团、Kettle食品公司。薯条中有丙烯酰胺,这是在高温下产生的一种化学副产品,可能致癌。这样的信息,消费者理所当然应当知晓,生产商和销售商也有责任有义务昭告消费者,就像香烟盒上标注的警告一样。英国“垃圾食品”广告,对中小学生禁售高糖高能量饮料、碳酸饮料第9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1)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2)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3)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4)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A.含义四个方面第10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1、交易条件的公平(1)质量有保障(2)价格合理(3)计量正确(4)其他公平交易条件2、交易行为的自愿(二)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具体表现1、标价不实:殡葬行业的暴利2、虚假降价、虚假打折:跳楼价、亏本甩卖3、计量不准:集贸市场的计量器具不准4、计量单位不合理停车计费大部分城市现在以“小时”为计费单位5、交易条件不合理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第11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1、求偿权的主体包括:商品的购买者;商品的使用者;服务的接受者;第三人。2、赔偿范围:财产损害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人身损害主要是人格权方面的损失,如对生命权、健康权的侵犯。第12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简称为结社权。社团的作用1、组织消费者形成广泛的社会监督;2、通过调解、仲裁解决消费纠纷;3、沟通政府与消费者之间充当桥梁;4、指导消费行为,不断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如发布消费预警征求霸王条款A.含义:1、人格尊严受到尊重的权利2、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B.侵犯受尊重权的表现1、搜身:商场搜身2、购物受辱:购物出门检查购物袋,检查购物小票3、阻止容貌丑陋者进入:《消法》第13条1、内容(1)获得消费知识的权利。(2)获得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与知情权的区别:(1)所涉知识范围不同(2)对于提供信息的要求不同(3)义务主体不同第15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简称为监督权。1、检举、控告;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建议。▲该权利的行使1、消费者主动提出:向工商局、消协投诉。2、经营者主动征求意见(一)经营者经营者是指以赢利为目的而从事商品生产和销售以及提供服务的人。(二)经营者义务的种类1、法定义务2、约定义务:通过合同设立。经营者的义务不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还可能来源于其他的法律规定,比如《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的义务内容第16-29条1.履行法定义务及约定义务的内容不应违法及违反社会公德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2.接受监督义务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4.严重缺陷防范义务第十九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5.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6.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7.出具凭证或单据的义务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8.保证质量的义务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9.履行“三包”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10.网购商品退货义务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11.不得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的义务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12.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第二十七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13.网络经营者等提供联系方式等义务第二十八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14.个人信息保密义务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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