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市)及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電話、地址一覽表縣市別消費者服務中心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地址台北市電話02-2725616902-2720182302-27201862台北市市府路1號東南區傳真02-2722199002-27204368高雄市電話07-337368507-3373702高雄市四維三路2號傳真07-331603307-3338191台北縣電話02-29603456#476902-29670612台北縣板橋市中山路1段161號傳真02-2969294402-29692944基隆市電話02-2427600102-24201122#211基隆市義一路1號傳真02-2423076502-24260008桃園縣電話03-338307003-3322101#5709桃園市縣府路1號傳真03-339170903-3391709新竹市電話03-522086203-5216121#223新竹市中正路120號傳真03-524785303-5237321新竹縣電話03-554405303-5518101#369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傳真03-551641803-5534658苗栗縣電話037-364724037-392338苗栗市縣府路100號傳真037-334653037-356639台中縣電話04-25263100#502704-25263100#3120台中縣豐原市陽明街36號傳真04-2512294704-25275473台中市電話04-22289111#283004-22289111#3642台中市中區自由路2段53號1樓傳真04-2225859604-22280882嘉義市電話05-222166105-3620123#292嘉義市中山路199號傳真05-227521705-2285842嘉義縣電話05-3620123#22605-3620123#29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新村祥和一路東段1號傳真05-362089005-3620467南投縣電話049-2222000049-2246055南投市中興路660號傳真049-2236453049-2204365彰化縣電話04-729447204-7222151#1731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傳真04-724938404-7201922雲林縣電話05-532215405-5339205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2段515號傳真05-535131705-53392052台南市電話06-299228806-299778806-3901478台南市永華路2段6號傳真06-298278306-2982360台南縣電話06-632426406-6321195台南縣新營市民治路36號傳真06-637303706-6354040高雄縣電話07-7477611#265307-7477611#2653高雄縣鳳山市光復路2段132號傳真07-743198207-7431982屏東縣電話08-734032408-7320415#213屏東市自由路527號傳真08-732310008-7347182宜蘭縣電話03-9251000#112203-9251000#1122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傳真03-925284103-9252841花蓮縣電話03-822154103-8221541花蓮市府前路17號傳真03-823614903-8226149台東縣電話089-330577089-361314台東市中山路276號傳真089-330483089-322705澎湖縣電話06-926626606-9279907馬公市治平路32號傳真06-927788606-9274941金門縣電話0823-728520823-25740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傳真0823-234180823-25850連江縣電話0836-261920836-22910馬祖南竿鄉介壽村76號傳真0836-269780836-2697834一、消費者保護法全文共六十四條,分為七章。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消費者權益(第一節健康與安全保障、第二節定型化契約、第三節特種買賣、第四節消費資訊之規範)、第三章消費者保護團體、第四章行政監督、第五章消費爭議之處理(第一節申訴與調解、第二節消費訴訟)、第六章罰則、第七章附則。(一)定型化契約所謂「定型化契約」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七款規定,係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因係企業經營者所提出且已預先擬定,恐規定有利於企業經營者之契約條款,若一經消費者承諾,基於契約自由原則,該契約即成立,恐因不公平導致侵害消費者權益。故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至第十七條規定,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以呼應第一條開宗明義規定,消費者保護法之立法目的:保護消費者權益。(二)特種買賣特種買賣有:1.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2.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3.分期付款:指買賣契約約定消費者支付頭期款,餘款分期支付,而企業經營者於收受頭期款時,交付標的物與消費者之交易型態。消費者保護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有告知義務。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應以書面為之。契約書應載明頭期款、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費用合計之總價款與現金交易價格之差額、利率等事項。(三)消費爭議之處理消費者保護法第六條規定,消費者保護之主管機關,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省(市)為省(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51.電話:消費者遇有任何消費問題,除可撥「一九五○消費者服務專線」或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網站亦有中央部會消費者服務電話及地方政府(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消費者服務電話或向依法登記設立之消費者保護團體諮詢。2.書面: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爭議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如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或依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向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如均未能獲妥適處理,可依法提起訴訟。若欲提起消費申訴,可上網下載「消費爭議申訴表」,依格式填寫,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逕寄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服務中心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