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建筑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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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学民用建筑设计防火主讲:赵运铎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建筑技术教研室建筑技安研究室2007年1月第一篇建筑设计防火第1章建筑火灾及防火对策第2章建筑耐火设计第3章建筑防火分区设计第4章安全疏散设计第5章总体布局与布置设计防火第6章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第5章总体布局与布置设计防火5.1城市总体布局防火5.2总平面布局设计防火5.3建筑平面布置设计防火布局是对某些事物的整体结构进行规划安排,在这里是指城市总体布局和建筑总平面布局防火规划安排;而布置是根据某一种需要做出安排。这里是指建筑的平面布局,即根据防火需要对建筑平面做出的安排。5.1城市总体布局防火建筑既是构成城市的要素,又处于城市之中。当我们在讨论建筑设计防火时,也要对城市总体布局防火要求有所了解。这对把握建筑的选址、建筑安全等级以及建筑与周围环境的关系等都是十分必要的。5.1.1城市火灾危害城市灾害很多。洪灾、地质灾害、沙尘暴、酸雨、生产事故、火灾、瘟疫等,火灾只是其中的一种。城市中建筑火灾也属于城市灾害,有的建筑发生火灾还会波及和蔓延到相邻地区,形成较大的城市灾害。列举火灾的两个实例地点时间烧毁建筑面积伤亡人数经济损失哈尔滨1983.04.07338009死14伤780万元唐山林西百货19931264781死54伤600万元5.1.2城市火灾类型及成因城市火灾按其初起可燃物类型可分为四种类型:A类固体火灾;B类液体火灾;C类气体火灾;D类金属火灾。按火灾发生的场所属性分:工业火灾、商贸火灾、科教卫生火灾、居民住宅火灾、地下空间火灾等。城市火灾多为人为火灾,成因多种多样。按事故致因理论的系统安全的基本思想分析,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源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危险源可分为二类:第一类危险源是指事故能量的意外释放作用于人体造成伤害。第二类危险源是指导致约束、限制能量的措施(屏蔽)失控、失效或破坏的各种不安全因素称为第二类危险源。从危险源和事故的关系来看,一起事故的发生,是两种危险源共同起作用的结果。一方面第一类危险源是事故发生的前提,没有第一种危险源就谈不上能量或危险物质的意外释放,也就无所谓事故了。另一方面如果没有第二类危险源破坏对第一类危险源的控制,也不会发生能量或危险物质的释放。第二类危险源的出现是第一类危险源导致事故的必要条件。依据事故致因理论,遵循“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消防安全原则。消除危险源可以从根本上防止事故的发生;限制能量或减少危险物质,可以采取隔离、个体防护、避难、救援等技术措施也可以减轻事故。5.1.3城市总体布局防火基本要求城市总体布局防火要求,是根据城市地理、气候、环境、功能、人口、经济、文化等诸多影响因素,依据城市防灾、减灾、城市安全学理论等提出的,是一门系统科学,它对建筑总平面布局有影响和制约作用。城市总体布局防火和建筑总平面布局防火是宏观和微观、整体和局部的关系。但也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一般情况下,一个新建筑总体布局设计防火要受制于城市总体布局防火要求。而既有建筑的总体布局又可以影响到城市的总体防火安排。为了保障城市的消防安全,与建筑相关的城市布局防火总体布局基本要求如下:(1)将易燃易爆物品工厂,仓库等设在城市边缘的独立全地区,并应与影剧院、会堂、体育馆、展览馆、大商场、游乐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场所保持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2)散发可燃气体和可燃粉尘的工厂和大型液化石油储存基地,应布置在城市的下风向,并应与居住区、商业区或其他人员密集区保持规定的防火间距。(3)城区内新建的各类建筑物,应建造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4)城市汽车加油站要远离人员集中的场所、重要的公共建筑以及有明火和火灾容易散发的地点。(5)街区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相邻道路中心线不宜超过160m。(6)消防站是城市重要公共设施之一,是保护城市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要合理确定消防站的位置和分布。返回5.2总平面布局设计防火仅从消防安全角度出发,建筑总平面布局设计防火要着重解决好三个问题:(1)建筑布局,在建筑用地范围内,合理布置主体建筑与辅助建筑,特别是处理好那些有潜在消防危险性建筑与其他建筑的关系;(2)是合理确定建筑用地范围内建筑之间和这些建筑与周围相邻的建筑的间距;(3)是合理设置消防车道。5.2.1建筑布局建筑布局的原则是有潜在危险的设备及房间不应或不宜布置在建筑内。建筑布局的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单、多层建筑;(2)高层建筑.(1)总蒸发量不超过6t、单台蒸发量不超过2t的锅炉,总额定容量不超过1260kVA、单台额定容量不超过630kVA的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以及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不宜布置在主体建筑内,可贴邻民用建筑(除观众厅、教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和病房外)布置,但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2)存放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返回(1)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房(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2)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3)高层医院等的液氧储罐总容量不超过3.00m3时,储罐间可一面贴邻所属高层建筑外墙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4)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总储量不超过1.00m3时,可与裙房贴邻建造,总储量超过1.00m3而不超过3.00m3时,应独立建造,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5.2.2防火间距为了防止火灾在建筑之间的蔓延,有效的措施是在相邻建筑物之间留出一定的防火距离,即防火间距。防火间距对消防灭火、人员疏散也很有必要。仅从消防安全角度考虑,建筑防火间距无疑越大越好,但从节约土地,紧凑型城市的经济性出发,从建筑使用联系方便的适用功能出发,建筑间距又不宜过大。安全、经济、适用应该兼顾。5.2.2.1防火间距确定的理论依据在防火间距理论计算时,是以热辐射作为主要计算依据的。同时,也要考虑满足救灾时消防车最大工作回转半径以及节约省地的因素等。5.2.2.2规范关于防火间距规定的要求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有以下几方面:(1)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表5-1的规定。防火间距的计算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算起,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则应从其凸出的部分的外缘算起。(2)相邻两座建筑物,较高一座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相邻两座建筑物,较低的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且相邻的较低的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小于3.5m。耐火等级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三级四级6m7m9m7m8m10m9m10m12m表5-1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4)相邻两座建筑物,较低的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较高一座建筑外墙的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3.5m。(5)两座建筑相邻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如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6)民用建筑与所属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所、燃煤锅炉房(单台蒸发量不超过4t且总蒸发量不超过12t)的防火间距可按上表执行。燃油、燃气锅炉房及蒸发量超过上述规定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应按厂房的防火间距执行。(7)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且不超过六层的住宅,如占地面积的总和不超过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仍不应小于上表的规定。高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如下:(1)高层民用建筑之间及高层民用建筑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该符合表5-2的规定。表5-2高层民用建筑之间及高层民用建筑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单位:m)建筑类别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其他民用建筑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高层民用建筑13991114裙房96679其关系见示意图5-1所示。图5-2高层民用建筑之间及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2)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民用建筑相邻。a.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b.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c.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3)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3的规定。表5-3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名称和储量防火间距(单位(m)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小型丙类液体储罐30m³353030~60m³4035小型甲乙类液体储罐150m³3530150~200m³4035可燃气体储罐100m³3025100~500m³3530化学易燃物品库房1t30251~5t3530(4)高层医院等的液氧储罐总容量不超过3m³时,储罐间可一面贴邻所属高层建筑外墙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5)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煤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4的规定,且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宜超过10m³。表5-4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煤气调压站等的防火间距(单位:m)名称一类二类高层民用建筑裙房高层民用建筑裙房丙类厂库房耐火等级一、二级20151513三、四级25202015丁戊类厂库房耐火等级一、二级15101310三、四级18121510煤气调压站进口压力0.005~0.15201515130.15~≤0.3025202015煤气调压箱进口压力0.005~0.1515131360.15~≤0.3020151513液化石油气化站总储量(m³)304540403530~5050454540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1530252520≤10252020155.2.3消防通道的布置消防扑救建筑火灾,包括建筑内扑救和建筑外扑救,有些甚至只能采取建筑外扑救。无论建筑内扑救还是建筑外扑救,都需要在总平面布置设计中为扑救创造有利的条件,其中包括消防通道的合理布置。由于多层建筑与高层建筑的多方面差异,我国现行规范中关于消防通道设置要求高层与多层建筑也有所不同,下面分别加以介绍。5.2.3.1单、多层民用建筑消防通道设置要求(1)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m。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2)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m;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m。(3)沿街建筑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超过80m。(4)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应设消防车道或可供消防车通行的且宽度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5)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和占地面积超过3000m2的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环形消防车道。(6)建筑物的封闭内院,如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的消防车道。(7)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8)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9)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m×15m。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10)消防车道应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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