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概述二、消费者的权利三、经营者的义务四、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携带假名牌赴欧受罚据新华网北京报道,2006年4月,一位北京游客到法国旅游时,因携带的阿迪达斯背包是假冒而被当地海关没收。此报道一石激起千层浪:(1)网民辩论针锋相对。许多读者普遍反映以后想去欧洲旅游的话,一定不要携带假名牌。一些读者对严罚知假买假者表示赞同,认为制假、贩假的源头在于买假,严罚买假会从源头上遏制假名牌的泛滥。还有一些读者认为欧洲重罚购假行为的最大启示是,消费者应该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许多读者对此表示反感,认为消费者才是制售假名牌的受害者。一位读者在网上留言:“我买的时候怎么知道是假的?”代表了不少持反对态度的读者的看法。同时,部分读者认为,仅靠名牌商品的厂家人员直接用眼睛辨别假名牌,缺乏可操作性,可能会出现误判的情况。(2)专家观点也有分歧。知识产权专家陶鑫良教授此前对媒体表示:使用服装、箱包类假冒商品和使用盗版软件是有区别的。根据我国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盗版软件属于被打击对象,但使用服装、箱包类假冒商品则不同,“每次使用盗版软件都会形成一次复制,是累计定罪;而携带假冒商品就像看盗版书,不能说看了一次就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也有学者认为,仅凭穿戴假冒名牌产品就认定为违法并罚没,是轻率和不负责任的。其次,穿戴假冒名牌产品是一种非常轻微的违法。海关当局当场没收假冒名牌产品,要求游客立即交出物品,造成游客尴尬甚至当众出丑,这也是非人性化的。不过专家表示,知假购假本系侵权行为,公民应有足够的法律意识,杜绝购买假冒名牌产品。一、概述1.消费消费作为社会再生产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生产、交换、分配的目的与归宿。包括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两大方面。2.消费者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思考问题:一、消费者可否是单位二、何为“生活消费需要”三、消费品包括那些(1)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把消费者定义为为个人目的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2)概念的外延与司法适用在现实生活中,一般个体社会成员的生活消费范围很容易依据我们的尝识经验作出判断,比如去商场购物,去旅店住宿,上餐馆就餐,等等,轻易就可以认定为消费者。还有一些法律明确做出了规定,例如农民购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就被视为消费者。但有些我们认为理所应当的现象确使法律产生了犹豫。在此我们列举若干有争议的适用情况。从实践来看,医疗服务纠纷是患者投诉较多的一类服务,对医疗纠纷的投诉,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是否有权受理,以及对医疗纠纷是否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也即患者是否是消费者,在这一问题上,学术界争议较大,主要观点有以下三种:1否定说。医院、医疗卫生管理部门中几乎全部赞同该说。①患者是否属于消费者?2肯定说。该说认为,看病、治病是人们为了生存和发展所必不可少的活动,医生、医院为人们提供的服务就是《消法》中的服务,其出售的药品也属于《消法》中的商品,况且医院提供的服务与出售的药品都是有偿的。因此,认为医疗纠纷不适用《消法》的是没有法律根据的。3折衷说。该说认为,从总体上说医患关系应适用《消法》的规定,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当前并未把所有的医院推向市场,根据国家有关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政策,我国将实行营利和非营利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行不同的财政、税收和价格政策。例如,后者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而不是市场调节价。由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具有经营者的身份,因此不能适用《消法》,而只能适用其他专项法规或有关立法的规定。②接受教育服务是否属于消费者?2003年7月,西安民办学校“新华科技学院中心”夸口发北大文凭,学生每人交纳了2000多元的学费,受骗学生告上法庭要求返还5000余元的学费。2006年8月21日,北京罗女士反映北京京都薇薇国际美容美发教育学院涉嫌欺诈,律师认为可以适用消法49条赔偿罗女士的学费5800元。由此扩展到私立中、小学和公立学校的商业性办学。③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王海现象”分析知假买假者是否为消费者,是从王海打假等一系列知假买假案中得出的必然问题,由此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极大讨论。对此问题的认识不一,导致了司法实践的混乱。如果认为知假买假者是消费者,则可以适用消法第49条获得惩罚性赔偿;如果认为不是,则不能获得惩罚性赔偿视频:王海打假;=0&i=13&start=18&ch=v.res.play经济法案例.doc32.“王海现象”与消费者主体的界定④购买汽车和商品房等大件商品是不是消费者?购买者在购买过程中遭遇商家欺诈是否可以依《消法》49条获得双倍赔偿?购车:2006年6月12日,成都中级法院终审一购车纠纷案,认定汽车消费不属于生活消费。2004年,朱某在成都天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4.18万元购买了一辆“幸福使者”小轿车。数月之后,朱某以天辰公司曾将此车销售给他人,该车已不是新车,天辰公司有欺诈行为为由要求赔偿。但双方就赔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随后,朱某将经销商告上法庭,要求天辰公司按照消法的规定,承担“退一赔一”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天辰公司卖车时向朱某交付了包括车辆合格证、用户手册、保养凭证等在内的随车附件。在保修手册中,保养登记表里载明走保里程为2000公里。成都中院终审认为,我国消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此案中,朱某与天辰公司之间的汽车买卖关系,因汽车消费目前尚不属消法所称的生活消费范畴,故不应适用消法予以调整,而应适应合同法予以调整。认定被告天辰公司因未完全履行合同存在过错,应支付原告车主朱某补偿款5000元。该案迅速引起中消协的强烈关注。购房●1999年12月15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一商品房纠纷案,排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双倍赔偿法则的主要理由在于:就本案事实而言,消法中规定的商品概念不应包括房屋。1999年4月19日,北京崇文区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并做出类似判决。同期,大连消费者焦先生花21万购买了一套开发商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的“黑房”。大连市沙河口区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判定焦先生得双倍赔偿共计人民币42万余元。此案例在全国属首例。●2000年,该问题在全社会引起巨大反响。●2001年,《福建省房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承认购房属于消费者的生活消费。●2002年6月,建设部等7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秩序》确认●2003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司法上确认。房屋⑤其他。实践中还有很多,例如接受整形美容、打车、业主接受物业服务、接受中介机构服务、接受装修服务,等等。(3)消费者的法律特征:①个体性依据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认识,消费者是以个人消费为目的而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这是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消费者政策委员会于1978年5月在其首届年会上对“消费者”所作的定义)。我国目前学术界的主流观点也是只包括自然人或个体社会成员。而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没有规定;但我国某些地方性法规对此作了规定,例如,我国各地的地方性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却几乎一致地认为单位也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例如,《上海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1994年12月9日修正)第2条第1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其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消费者,只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1995年8月1日施行;1997年6月20修正)第2条第1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1995年12月15日颁布)第2条第1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1994年9月28日颁布)第2条第1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有偿获得商品和接受服务直接用于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单位和个人。”《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1995年7月5日公布)第2条第1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1996年12月26日公布施行)第2条第1款规定“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1997年12月12日公布施行)第2条前段规定,“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②分散性:相互间呈孤立、分散的状态。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产生和立法宗旨来看,其是为了保护现代消费社会中的弱者而产生的。将消费者的范围局限于个体社会成员是基于对个体社会成员弱者地位的认识。《消法》之所以要对消费者给予特殊保护,主要就是因为消费者是弱者。正是因为消费者是个人而不是单位,在交易中往往处于一种弱势地位,这种弱势地位表现在:a.结构弱,即消费者是分散的个人,往往势单力薄;b.实力弱,即消费者个人的经济实力是无法与企业法人的经济实力相匹敌的;c.手段弱,即缺乏保护自己的手段、识别商品的知识和手段等等。③普遍性:任何人都可能成为消费者。正是因为如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问题影响范围极其巨大,用法律的力量来维护消费者安全、便利的消费便成为我们这个时代法制的任务和目标。3.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有的利益。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狭义上讲,专指1994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广义上讲,还包括其他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即调整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5.我国《消法》的调整范围①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6.消费者在《消法》中的地位①“以人为本”的理念要求“以消费者为本”②从经济学的理论出发,消费者也应该得到优先的保护③消费者处于弱者地位,应该给予特殊的保护7.消费者保护运动即经历了由自发到自觉、由分散的个人到有组织的保护的发展过程。1898年,世界上第一个消费者组织在美国成立,1936年,建立了全美的消费者联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种反映消费者利益和要求的组织,在一些发达国家相继出现。在此基础上,1960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宣告成立。之后,消费者运动更加活跃,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建立了消费者组织,使消费者运动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社会现象。目前,全世界已有90多个国家共300多个消费者组织在开展活动。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26日成立,1987年9月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成为正式会员。二、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1.概念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依法在生活消费领域中作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的权能。背景资料9.消费者权利的历史渊源2.我国《消法》规定的权利①安全权②知情权③自主选择权基础权利④公平交易权⑤求偿权⑥结社权⑦获得有关知识权派生权利⑧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尊重权⑨监督权案例某公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