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章主要内容: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二、消费者的权利三、经营者的义务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引例肯德基秒杀门案件网络惊现肯德基“超值星期二特别秒杀优惠券”2010年4月5号,“超值星期二特别秒杀哦优惠券”活动在肯德基的淘宝旗舰店隆重推出,秒杀活动共分为三轮,在4月6日10时、14时、16时分别进行三轮秒杀,最受欢迎的32元半价全家桶在最后一轮。第一轮正常进行二三轮秒杀活动遭取消2010年4月6日上午10时,第一轮“上校鸡块”的秒杀活动正常进行,顾客持优惠券都买到了6块钱的鸡块,但下午四点手持“优惠券”去购买全家桶的顾客却遭到拒绝,工作人员称活动已取消肯德基:因出现造假电子优惠券二三轮活动暂停针对二三轮优惠活动暂停一事,肯德基没有给出正面回应,却在官网上于3时54分发表了《肯德基优惠网“秒杀”活动声明》,称“个别网站上已出现后两轮秒杀活动假电子优惠券,为此肯德基临时决定停止第二轮、第三轮秒杀活动”。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一、消费者(一)消费者的概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依此立法精神,消费者应定义为“为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二)消费者的特征1、消费者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2、消费者的消费方式表现为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既包括直接消费,又包括间接消费3、消费者的消费性质属于生活消费(三)消费者的界定1、知假买假是否是消费者?案例:王海案件2、单位与单位福利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房产买受人是否为消费者?4、购车是否属于消费者?5、患者是否属于消费者范围?6、学生与学校是否属于消费者范围?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概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国家制定的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是国家基于消费者的弱者地位而给予其特别的保护,以维护公平交易的市场秩序的法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作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广义指由国家制定、颁布的具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功能的各种法律规范,具体而言,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还包括《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内容。狭义仅指我国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4年1月1日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消费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与经营者形成的关系。主要是指经营者因违法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请求赔偿,以及消费者对经营者进行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国家机关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主要是指国家管理部门在为消费者提供指导、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国家机关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主要是指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在对经营者的生产、销售、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以及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给予制裁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原则2、国家保护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3、法律保护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4、补偿性与惩罚性相结合的原则第二节消费者的权利一、消费者的安全权二、消费者的知情权三、消费者的选择权四、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五、消费者的隐私权六、消费者的求偿权七、消费者的结社权八、消费者的受教育权九、获得尊重权十、消费者的监督权十一、消费者的安宁权第三节经营者的义务一、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二、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三、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四、不作虚假宣传五、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六、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七、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八、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第四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一、消费者权益纠纷解决途径协商、调解、申诉、仲裁、诉讼。第三十四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准确识别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方法。第35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第36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第37条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第38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第39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侵犯人身权的法律责任1、致人伤害的的民事责任第41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致人死亡的民事责任第42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的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侵害人格尊严或人身自由的民事责任。第43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四、侵犯财产权的民事责任1、承担责任的方式第44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2、违反“三包”规定的责任第45条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3、违反邮购等约定的责任第46条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第47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4、法定退货责任第48条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5、欺诈行为的责任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五、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