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车险改革培训—管理销售类辽宁公司—车险部2016年04月一商车改革工作背景二商车改革工作重点三辽宁公司工作进展C目录ontents四辽宁公司下步计划四方面:背景、重点、进展、计划。2002年-2006年2006年-2011年122012年-至今2006年,车险行业使用统一的商业条款和费率(A,B和C条款),设定7折底线。2008年随着交强险责任限额上调,部分商业三责险损失转移至交强险,从而导致交强险持续亏损,但商业险随之进入盈利周期。2008年保监会70号文件颁布,对规范当时较为混乱的车险市场秩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显著改善商业车险保费充足率,整个车险出现了明显的核算利润,进入了5年的黄金盈利周期。32012年3月,为回应“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社会舆论,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规定了符合自主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公司条件,新一轮的车险条款费率的市场化进程自此开始。2013年2月,保监会对商业车险改革再次征求意见,初步确定了商车改革路线图。2014年,保险行业协会从条款、费率、车型三路并举,在政策、数据、信息、平台、标准等方面奠定了改革基础。2002年,保监会在总结广东费率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开始车险条款费率改革,允许各保险公司自主制订、修改和调整车险条款费率。2003年全国铺开,此次改革,标志着我国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一次尝试。一、商车改革工作背景—时间阶段一、商车改革工作背景—社会问题解决高保低赔无责不赔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意义与影响利于社会管理功能发挥助于消费者利益保护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转变竞争模式:单一高手续费、高费用竞争转向全方位、多层次、高水平竞争;优化市场结构:差异化竞争将推动市场主体结构和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减少违规行为:费率与风险匹配,将弱化保险公司变相打折的违规动机和空间。通过费率改革,推动零配件价格更趋合理,促进汽车产业链变革,提升保险公司影响力,引导消费者理性汽车消费。促进费率公平合理:低风险车主将享受更低车险费率;拓宽责任保障范围:示范条款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扩大消费者选择权:行业示范条款和创新型条款并存;一、商车改革工作背景—意义影响激发市场活力:真正实一商车改革工作背景二商车改革工作重点三商车改革工作进展C目录ontents四商车改革下步计划四方面:背景、重点、进展、计划。制定条款,测算和厘定费率,产品审核报批。按照保监会和行业协会要求,开展承保、理赔、财务、应急预案等制度和实务的配套制定、修订和完善。完成业务流程、信息系统(包括承保、理赔等核心系统及周边系统)对接、改造、调试、上线,处理好新旧条款衔接。组织开展公司销售、管理人员及相关业务合作单位人员培训,参训人员对改革内容要理解到位、流程把握到位、系统操作到位;培训相关资料(课件、试卷、签到、照片等)留存备查。完成保险单、保险卡、条款及免责说明书、投保单等单证设计和印制,并发送至试点机构。按照监管部门验收方案组织开展公司内部验收,通过后申请外部验收,外部验收合格通过后系统切换上线出单。条款费率厘定制度建设系统改造培训宣导单证印制内外部验收二、商车改革工作重点—保险公司三、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对商业车险综合成本率高的保险公司,要求提高偿付能力最低资本要求,约束保险公司审慎定价,促进理性经营。四大核心一、建立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回溯分析制度。定期验证保险公司条款设计和定价的合理性,对回溯时发现综合成本率波动超过前三年均值的将重点关注,因定价不合理造成经营问题的将叫停车险产品。二、建立商车险行业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动态调整商业车险费率基准,避免行业性的定价风险。四、加强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建立非现场与现场检查的联动机制。经营不善或严重违法经营的机构实施车险市场退出、停止车险业务和取消高管任职资格等处罚手段。二、商车改革工作重点—监管方面1监管重点关注的问题高费用展业问题;承保环节赠礼、返现问题;理赔环节利益输送问题;虚列中介业务、虚列营业费用和虚假电销等数据不真实问题;机构持续亏损问题。二、商车改革工作重点—监管方面2二、商车改革工作重点—条款变化1总则第一部分基本险第一章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二章车辆损失险第三章全车盗抢险第四章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限额赔偿处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赔偿处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限额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保险期间保险人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其他事项争议处理第三部分附加险第四部分释义二、商车改革工作重点—条款变化2与现行产品差异:行业条款机动车条款特种车条款摩托车拖拉机条款单程提车条款现行A款现行B款现行C款天平条款整合了家庭自用车、非营业用车、营业用车条款等车损险条款,同时合并了四个主险条款。增加了特种车条款合并了主险条款,同时增加了特种车条款。合并了车辆损失综合险、车碰车损失险、车辆损失一切险等主险条款,同时增加了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单程提车条款。二、商车改革工作重点—条款变化3一、统一总则,统一定义:机动车、第三者、车上人员二、增加保险责任、减少责任免除三、调整免赔比例,单列免赔率/额四、修订保险金额,怎么保怎么赔五、体现代位追偿,提供三种赔偿方式六、调整双方义务:删除或调整七、简化索赔资料:车损、盗抢八、整合附加险种九、其他变动点阐述---主要介绍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一、统一总则,统一定义1、机动车定义采用A款表述,剔除特种车,增加其他运载工具,表述更严谨。2、第三者的定义调整为与交强险的一致;不包括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将投保人、保险人纳入三者险范畴,扩大三者的范围,解决统一投保人名下多车事故的纠纷。3、车上人员的定义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保险车辆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采用了C款的表述,与B款相比,增加了在车体上人员,与A款相比差异较大,原A款只表述为“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解决了车上人员定义不清晰导致的部分纠纷。4、因保额确定方式调整,取消车险是不定值保险合同说法。变动点阐述---主要介绍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二、增加保险责任、减少责任免除(二)车损险责任免除的变化(一是尽可能的减少一些意义不大或不合理的约定,减少责任免除篇幅;二是强化如实告知,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删除7条、增加3条、修订两条)1、结构变化:更简单清晰,分为违法违规行为、原因导致、损失和费用三部分。2、删除了所有兜底条款(如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所有的责任免除均清晰列明,兜底条款在法院判例中很难起到实质性的作用。3、对拿过正规驾照,但因未及时审验而是导致驾驶证失效的情形给予剔除,即删除“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及“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解决驾驶资格与驾驶能力的矛盾问题。变动点阐述---主要介绍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二、增加保险责任、减少责任免除(二)车损险责任免除的变化4、将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驾车或者遗车逃离事故现场改为“离开”。“逃离”有感情色彩,难以取证,“离开”只是客观的反映一种结果。(第八条)5、因代位求偿实施,车损险的赔款不再硬性的先扣交强险,如果得到对方交强险的赔款就扣,如果没得到就不扣。即删除了扣除交强险的约定。6、非营业用车删除“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7、损失项目无法重新核定的,仅对于不能证明的部分拒绝赔偿。8、事故车修理之前应双方协商,如果不协商就修理导致的无法确定的损失。变动点阐述---主要介绍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二、增加保险责任、减少责任免除(二)车损险责任免除的变化9、删除“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属于原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附加险的赔偿范围,此次修订,纳入到主险的责任范围中。10、删除“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11、删除“倒车镜单独损坏、车灯单独损坏、车身表面油漆单独划伤”(B款)。12、将“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改成“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第八条第三款)13、增加“本身质量缺陷”“核反应、核辐射”导致的车辆损失(仅限A款)。变动点阐述---主要介绍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二、增加保险责任、减少责任免除(三)三者险责任免除的变化(删除6条,增加两条,修订两条)1、删除了对被保险人、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赔偿,更加人性化。2、对拿过正规驾照,但因未及时审验而导致驾驶证失效的情形给予剔除,即删除“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及“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3、由于挂车不再保交强险,删除了“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交强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造成的损失。4、删除教练期间导致的三者损失。5、删除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三者损失,该规定属于原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附加险的赔偿范围,此次修订纳入到主险的责任范围中。6、删除兜底条款。变动点阐述---主要介绍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二、增加保险责任、减少责任免除(三)三者险责任免除的变化7、增加“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医疗费用”;为与交强险保持一致,参照交强险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规定交强险条例: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抢救、治疗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指南规定:在对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临床诊疗的过程中,各项医疗费用标准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范围内选择。8、增加“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9、将“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修订为“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10、将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驾车或者弃车逃离事故现场改为“离开”。变动点阐述---主要介绍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二、增加保险责任、减少责任免除(四)车上人员险责任免除的变化(删除6条,增加1条,修订两条)1、删除“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定义已经解决正在上下车的人员以及因事故被甩出车外人员的情形。2、C款删除“车辆正常行驶时车门没有完全闭合或车门闭合过程中”车上人员伤亡;3、B款删除“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4、对拿过正规驾照,但因未及时审验而导致驾驶证失效的情形给予剔除,即删除“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及“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5、删除“教练期间”导致的事故责任。删除兜底条款。6、增加“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保标准的医疗费用”;7、将“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修订为“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8、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开车或者弃车逃离事故现场改为“离开”。变动点阐述---主要介绍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二、增加保险责任、减少责任免除(五)盗抢险责任免除的变化(删除五条,增加两条)1、删除“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2、删除“租赁机动车与承租人同时失踪”。3、删除盗抢险“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4、删除“教练期间”导致的事故责任。5、删除兜底条款。6、增加损失项目无法重新核定的,仅对于不能证明的部分拒绝赔偿。7、增加事故车修理之前应双方协商,如果不协商就修理导致的无法确定的损失。变动点阐述---主要介绍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三、调整免赔比例,单列免赔率/额(删去5项,调整3项)1、将免赔率/额作为单独章节。2、统一各主险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与三责险取齐。即将车损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事故责任免赔率由“5%、8%、10%、15%”修改为“5%、10%、15%、20%”。3、各主险均删除指定驾驶人和约定行驶区域的免赔率约定。即投保时指定驾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