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认为,消费者是以个人消费为目的而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一、消费者概念:•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第一节概述某市水泵厂职工食堂从一家副食品商店购进袋装面条300公斤用于本厂职工食用。食用后,先后有68名职工发生食物中毒现象。水泵厂遂将部分面条送往本市质量监督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表明该批面条已腐败霉变,不能食用。水泵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问:水泵厂作为一家生产性单位,是否是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法院审理后认为,副食品商店出售变质面条是造成水泵厂职工此次食物中毒的直接原因,理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41和50条的规定判决:没收副食品商店出售变质面条的违法所得;副食品商店赔偿水泵厂有关职工经济损失合计15000元。思路:水泵厂虽然是生产性单位,但其购买商店的面条是用于生活性消费,而且最终落实到消费者个人的生活消费上,因此,是受该法保护的消费者。即使是单位,但如果其购买的商品是用于生活性消费,而且最终落实到消费者个人的生活消费上那么也是受该法保护的消费者。二、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由来1、消费者很难全面了解和掌握商品信息与相关信息。2、科技产品蕴藏对人们生命健康的危险性增加。3、市场范围扩大,产供销多层次,难以确定商品缺陷在哪个环节产生问题,救济难度增大。4、交易过程中不公平交易、垄断、强制和欺骗消费者。5、生产、销售一方经济实力强大,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护。6、因得不偿失往往放弃索赔。数据国家统计局等6家单位所调查结果显示,在受到侵害的消费者当中,主动寻求解决的比例为22.3%左右,近70%的消费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由于觉得损失不大,无论去找经营者或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都是比较麻烦,费时费事,认为“不值得”,往往是自认倒霉了事。现场调查如果你熟悉的商品品牌的生产商家一旦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发生,你是否会立即更换别的品牌?A.会立即更换别的品牌B.不会立即更换别的品牌C.如果侵犯到自己的权益,就立即更换别的品牌特征:1、权利的享有主体是消费者2、是消费者可以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3、是消费者所享有的法定权利4、是法律基于消费者的弱者地位而特别赋予的权利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概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狭义上讲,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广义上讲,还包括其他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即调整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体:1、消费者。2、经营者。3、有关国家机关和消费者组织。6、基本原则:1、特别保护原则2、公平、信用原则3、国家支持原则4、社会监督原则四、经营者•1、概念:经营者是指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与消费者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2、特征:1、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者。2、与消费者对应的一方当事人。3、以直接营利为目的。某学校违法经营案某县一中购进一批单放机,动员学生每人买一台学习英语。很多学生拒绝购买。学校领导遂命人在校门口外面的地面上设摊销售,旁边立牌:“减价销售,一律100元”。这个价格比当时市面上的单放机的价格要低五分之一。一位叫黄静的顾客买回后几天便找到了校领导,声称单放机有质量问题,要求退货。遭到拒绝后遂向县人民法院起诉。问:本案中学校是不是经营者?未经注册登记的或者持他人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或虽经登记注册但超出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生产经营时,是否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称的“经营者”?当他们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纠纷时,是否适用该法?某学校违法经营案人民法院审理后,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认定学校是该案中的经营者,没有履行经营者的有关质量义务,侵犯了消费者黄静的权利。法院判决学校对黄静购买的单放机作退货处理,并赔偿黄静经济损失50元。一、消费者的权利的概念: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依法在生活消费领域中作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的权能。第二节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规定消费者享有九项权利,前五项权利是基础,与消费者的关系最为密切,后四项权利则是由此派生出来的。二、消费者权利的内容消费者的权利一、安全权二、知情权三、自主选择权四、公平交易权五、受偿权六、结社权七、获得知识权八、受尊重权九、监督权1、安全权。安全权是指消费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1)人身安全权。(2)财产安全权。安全权是消费者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它在消费者权利体系中居于首要位置。数据在实际生活中,总有少数经营者为牟取不义之财,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仍不断发生。例如,1995年7日至1996年7月期间,因非食用原料甲醇兑制、销售有毒假酒,造成36人饮用后中毒死亡,100多人致伤的严重后果。据不完全统计,1995年消费者发生人身伤害事件近800起。苏丹红:学名叫苏丹。共分为Ⅰ、Ⅱ、Ⅲ、Ⅳ号,都是工业染料。油溶红,工业染料,主要用于鞋油、地板、蜡烛等工业产品的染色。苏丹红Ⅳ号不但颜色更加红艳,毒性也更大。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将苏丹红Ⅳ号列为三类致癌物。北京某服装公司从浙江村服装交易市场批发来的洋洋、亚细亚、优旎、京美4钟牌子的羽绒服,每件售价均为398员。经北京技术监督局检查大队检查,发现标着含绒量60%的羽绒服内只有一些碎毛片、毛屑、纸屑,并散发出刺鼻的气味。按照国家规定,羽绒服内含绒量应达到45%以上。该公司出售的羽绒服中几乎没有绒质。且清洁度极差,耗氧指数过规定,极易滋生细菌,对人体产生多种危害。[问题]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什么权利?对某服装公司应如何处罚?[分析]人身安全是消费者最重要的权利。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时,首先考虑的是商品和服务的安全因素卫生。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享有保障安全权,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仍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之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本案中某服装公司销售劣质羽绒服,一方面在经济上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另一方面,由于羽绒服充填的“垃圾”可能使购买衣服的消费者感染病毒,损害健康。•对于某服装公司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商品,有关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电暖器质量纠纷案某日,郑XX从新汇商场购买电暖器一台。第二天早晨,郑XX发现小孩的被褥尿湿了,便拿来电暖器接通电源烘烤。7点半钟,她准备出去上班,发现指示灯不亮,暖器却很烫手,于是将插销拔下,将电暖器包在被褥中间,就抱起孩子出门了。当天上午9时许,郑XX家中燃起大火,室内全部财产都化为灰烬。经过计算,全部损失约达4万余元。电暖器质量纠纷案经过消费部门现场勘查和临场分析,初步判断起火原因是电暖器温度太高而外层包裹易燃被褥引起的。郑XX从新汇商场购买的电暖器是XX县电器厂生产的电暖器。经过试验,这种电暖器在相同条件下确实能够引起火灾。原因是该产品没有安装自动控温设备,接通电源一小时温度大大超过100摄氏度。经过消费者协会主持调解,XX县电器厂赔偿郑XX财产损失32000元。思路:郑XX购买的电暖器使用时温度大大超过100摄氏度却没有自动控温装置,加之郑XX使用不当造成火灾,其财产安全受到严重损害。因此,生产不合格产品电暖器的XX县电器厂依法应当予以赔偿,同时,郑XX本人对电暖器使用不当是酿成火灾的重要诱因,所以她自己也应承担部分损失责任。2、知悉真情权知悉真情权,又称知情权,是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一是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用文字的方式表明商品或服务的有关情况。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二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了解商品或服务的有关情况经营者应对消费者的询问如实答复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三、是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证明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具有真实性。中消协2005年度十大不平等条款1、商场规定:买一赠一,赠品、奖品不予“三包”;打折商品概不退换。消费者获得赠品和奖品是以购买商品为前提的,商场已经将赠品、奖品的成本转移到了售出的商品之中。商场单方面免除自己作为出卖人应当承担的质量担保责任,免除对奖品和赠品依法应承担的“三包”责任,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限制,不具有合法性。2、家电“三包”服务规定:消费者在办理家用电器退、换货时,商品包装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否则不予“三包”。“商品包装必须完好”等要求不是法律规定的退换货的前提条件。只要商品符合“三包”规定的退换货条件,经营者就不能以没有包装、附件为由拒绝承担“三包”义务。3、商场儿童乐园规定:儿童在此游玩,发生事故本商场拒不负责。商场以此条款作为店堂声明,明显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商家应该在游乐设施处全面准确地标明使用方法,并提供相关的服务,保障使用此设施的儿童人身安全。4、超市存包须知:寄物柜是服务性质,超市不负保管及赔偿责任。超市设置寄物柜提供免费存包服务是吸引消费者前来购物的一种手段,商场得到了增加顾客的潜在利益,所以这种服务实际上是一种有偿服务,即有偿保管。因此,超市应该承担保管责任,并承担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5、种子包装标签:从购种之日起15天内请试芽,若出芽率不够,可携带包装袋及所购种子的收据到购种处协调解决,过期视为合格产品,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我国目前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农民在购买种子后15天内必须履行发芽试验义务。确定种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应当由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农民根本不具备能力和条件对种子质量做出鉴定。经营者以此减免应当承担的质量担保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应属无效条款。6、银行公告:用户必须统一办理银行卡,不允许用现金缴费,不办卡者不予代收水电费。消费者到银行缴纳水电费,采用现金交易还是划卡代扣方式,应由消费者自主选择决定。这一格式条款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7、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外墙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买卖双方同意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属于出卖方。业主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后,屋面、屋顶作为房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依法归业主个人所有,业主共有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屋顶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业主依法享有对屋面、屋顶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开发商要在屋顶、外墙面安装广告牌必须经过业主委员会同意,并且将业主应得的广告收益交由业主委员会统一保管,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8、物业停车收费规定:车辆丢失、损坏概不负责。[点评意见]业主向物业公司交纳停车费用,将车辆停放在物业公司指定的收费停车处,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形成了保管服务合同关系。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9、照相馆声明: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只赔偿同类、同量胶卷,不负担其他责任。[点评意见]照片本身具有纪念意义,其内容有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