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川省民爆物品生产销售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全省民爆执法机构公正、公平、公开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民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省民爆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民爆行政执法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自由裁量的权限。第三条行使民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处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因素对处罚的种类、幅度作出决定。第四条民爆行政执法机构必须根据《四川省民爆物品生2产销售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附后)确定的处罚标准作出行政处罚。对于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相同或类似的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必须相同或相近。第五条实施民爆行政处罚时,必须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限期改正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情况特殊,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第六条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必须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爆行政执法机构必须不予行政处罚:(一)经立案调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二年期间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爆行政执法机构必须依法3从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且有悔过表现的;(二)配合民爆行政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三)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四)情节较轻,社会影响和危害较小且能够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五)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必须依法从重处罚:(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群众多次举报,严重扰乱民爆管理秩序的;(三)违法行为造成群众反映强烈或上访的;(四)逃避、妨碍或者暴力阻碍民爆行政执法人员检查的;(五)提供虚假证据,转移、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有关材料的,查证属实的;(六)对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七)国家机关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专门禁止或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八)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违法行为的;(九)对国家、省、市的阶段性重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十)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规定4情形的。第十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并处处罚的,可以选择是否适用并罚;规定必须并处处罚的,必须实行并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适用并罚的,对轻微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的,一般必须选择单罚;对严重的违法行为,实施并罚。第十一条对当事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必必须收集和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第十二条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后要对案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理由、依据。第十三条民爆行政执法机构必须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说明必须充分,理由必须与行政处罚结果相关联。其中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必须向当事人当面作出口头说明,并据实记录在案,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在行政处罚通知书或者决定书中向当事人作出书面说明。对履行告知程序后,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的,在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会后,行政处罚机关必须制作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书面说明书,说明接受或不接受陈述、申辩、听证的理由,5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第十四条实行行政处罚公示制度。民爆行政执法机关必须通过公示栏、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本单位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名录、处罚标准、执法程序、监督方式、投诉渠道等。民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执行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和标准必须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当事人查阅。第十五条民爆行政执法机构要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民爆行政执法机构从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送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一)对法人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二)吊销证照。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必须集体讨论:(一)情节复杂或者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二)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三)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案件。第十七条集体研究决定的案件实行登记制度,案件的具体情节、研究过程和处理决定均应详细记录在案,收入执法案卷。6第十八条民爆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要加强对执法案件的审核工作,必须将办案机构的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作为审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审核机构认为办案机构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的,必须责令改正。第十九条民爆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检查、重大案件备案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加强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民爆行政主管部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必须将本办法作为审理行政处罚行为适当性的依据之一。第二十一条民爆行政主管部门和民爆行政执法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一)因处罚决定违法或不当,造成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二)因处罚决定违法或不当,造成处罚案件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三)因处罚决定违法或不当,造成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四)因处罚决定违法或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并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