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析业绩报告时效性及对上市保险公司的启示李艳邬润龙中国财险(HK02328)、中国人寿(HK02628)和中国平安(HK02318),汇集香港本地的中保国际(HK00966)、盈科保险(HK00065)和民安控股(HK01389),目前已有六家保险公司在香港交易所上市。而写在2007年年中的这篇文章,既对2003年至2006年部分在港上市公司业绩报告进行比较与总结,也为赴港上市的保险机构的信息披露工作提供参照。研究香港股票交易市场对信息披露实效性的规定,不仅能够使赴港上市的保险机构规范自身经营制度,也有利于其走向国际化、市场化,更好树立自身形象。一、内地与香港对业绩报告的时效规定比较1、业绩报告制度是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制度。现行的香港《上市规则》制定了在港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业绩报告(即业绩的初步公告)和中期业绩报告制度,具体如下:(1)第13.49条规定“须在董事会或其代表批准后的下一个营业日(无论如何须在有关财政期间结束日期起4个月内)在报章上刊登”,“有关初步公告须以发行人有关会计年度与核数师协定同意的财务报表为基准”,同时规定,“如果发行人不能及时公布财务报表初步业绩,则必须在有关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发出公告。”此时公告的内容不仅包括向投资者解释未能根据核数师协定同意的财务报表公布初步业绩的原因,还要求公布未经核数师协定同意但由发行人的审核委员会审阅后的财务业绩,如果与后来核数师协定同意公布的业绩有重大差异时,上市公司还应详细载列差异的详情及理由。(2)在港上市的中国发行人对外披露的正式财务报表形式上包括年度账目、核数师报告或财务摘要报告。内容大致相同,但公布时限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增加“应在股东周年大会召开至少21日前公布”的规定。(3)为进一步规范披露的时效性,严格惩罚措施,香港交易所加大了事后处罚的力度,即对未能按时提供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其业绩报告的上市公司,香港交易所一般会要求该发行人的证券停牌,直至发行人发表须公布的财务资料为止。2、内地交易所目前暂时没有对业绩报告披露的明确规定,但存在类似业绩报告的上市公司业绩预增预亏的规定。发布预增或预亏的规定最初见于《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1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境内)上市公司净利润或扣除损益后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同指标相比上升或下降50%或50%以上的,应在“经营情况阐述与分析”中予以警示,后在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2年第3季度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中再次提出,并被作为一个通则延续至今。将内地和香港的披露规则进行比较可以看出,香港交易所除对国内A股市场上主要关注的年度报告或账目进行详细规定外,还对信息披露中的业绩报告制度,包括对上市公司未尽披露义务的惩罚措施也有明确的规定。其业绩报告所披露的内容也较多,不限于净利润的变动,而涵盖了上市公司经营的多项指标。同2时,强调上市公司一旦不能履行披露义务应承担的巨大违约成本。二、对业绩报告披露时间的案例分析2003-2007年主要H股和香港保险股业绩报告时间表公司名及上市代码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中国财险02328—4.264.224.244.17中国人寿02628—4.264.194.194.17中国平安02318——4.183.304.11中保国际009663.253.253.244.103.26盈科保险000653.182.242.242.242.28民安控股01389----3.21中国银行03988----3.22交通银行03328---3.283.8工商银行01398----4.3建设银行00939---4.74.16招商银行03968----4.17中国石油化工003863.313.293.294.34.10华能国际电力009023.133.173.163.294.3兗州煤业股份011714.144.194.264.244.20青岛啤酒001684.34.24.124.44.19东方电机010724.23.223.224.214.2四川成渝高速001073.214.24.13.313.29中国石油股份008574.13.243.163.213.19中海发展股份011383.264.143.23.293.30江苏宁沪高速001773.214.23.214.103.26安徽海螺水泥009143.73.183.234.264.13仪征化纤股份010334.73.293.304.34.2中国南方航空010553.174.264.264.204.17浙江沪杭甬005763.53.163.304.264.27深圳高速005484.143.82.214.33.2广深铁路股份005254.244.213.183.214.19中国东方航空006704.84.64.134.114.20北京首都机场006944.104.13.234.134.26重庆钢铁股份010532.283.123.113.314.23江西铜业股份003584.93.123.114.204.19中国鋁业026004.153.303.293.143.12中海油田服务028834.43.243.313.233.23中国电信007284.243.173.313.223.26魏桥纺织02698—3.13.14.64.2中航科工02357—4.64.64.64.2中海集运02866——3.94.194.10以4月15日作为香港交易所规定的业绩报告日期分界点,从统计表中可以3看出上述36家公司的股票,绝大部分都在4月15日甚或3月底以前就已公布业绩报告。年度业绩报告披露日期在4月15日之后的上市公司,2003年有3家,2004年、2005年和2006年都有5家,2007年有11家,总计29家,约占总共披露次数151的19%。而三家内地保险股业绩报告披露时间大部分都在4月15日之后。相比之下,中保国际、盈科保险和民安控股的业绩报告时间更为提前。三、对上市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启示及时性是信息披露的一个重要要求,尤其是作为上市公司面临公众投资者的关注。因此不管其经营情况盈亏,业绩报告都有着其明显的信息披露效应和市场预期效应。原因是业绩报告基于即将公布的以经核数师同意的财务报表为核心的年度报告而制作,是报告年度经营状况的预发布,包含大量的信息和关键的指标,其信息披露往往具有权威性,重要程度也丝毫不亚于正式年报;而正是由于业绩报告的信息传递作用,使得市场提前消化关于上市公司经营状况的消息,减轻了市场各方的信息不对称,有效地降低了年报公布前的股价波动。从这个角度而言,业绩报告的时效性显得尤为重要。分析各年度港股股价表现和走势可以看出,年报披露前后的股价波动并没有业绩报告发布日明显,股价甚至在年报公布日还略有上扬,市场消化信息效果明显。股价是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的表现,而经营业绩却是内在价值变动的主要推动力。对于保险公司这样以经营风险为主营业务的经营主体而言,经营状况的波动难以避免,其中既可能有正常的业务风险所导致(如准备金提取不足),也可能因投资风险引发(如权益类投资失误);既可能受公司内部微观因素影响,也要与宏观环境相适应。只有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才能让市场更好把握上市发行人的价值所在,所以业绩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等财务资料的披露将在降低市场信息不对称方面扮演至关重要的作用。已上市和准备上市的保险公司如何做好业绩报告工作,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注意:(1)尽量避免出现推迟发布业绩或年报的现象。从香港股市的监管和上市公司自觉进行信息披露的惯例看,推迟业绩报告不仅将影响到股价表现,也会失去投资者的信任,其影响不亚于披露自身亏损的效应。如果业绩报告不理想,股价还会进一步下滑。《上市规则》对推迟披露也作了包括摘牌在内的严厉规定。尤其是香港股市对国有企业的账目可信度的质疑由来已久,在这种环境下应尽量避免出现信息披露延误的情况,否则只能进一步陷入被动。而另据有关研究表明,如果上市公司能够扭亏为盈,其良好的表现甚至能为预亏板块整体走强作贡献。(2)事实上,从(内地)保险股业绩报告披露的日期看,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平安的总计11次业绩报告披露,其平均日期在4月20日左右,已经接近4个月的规定底线。而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如果不能及时披露业绩报告,应该在4个月期限届满前公告其原因。公告要求披露的内容比延期发布的业绩报告内容更多,也就是说,发行人要承担更高的违约披露成本。尽管目前保险股的信息披露基本达标,但毋庸置疑的是,从实效性上讲,内地在港上市的保险公司与香港本地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相比尚有差距,也落后于在港上市的其他H股。在目前市场越来越多提倡价值投资的时代,理性的投资者和成熟的市场将不会再为某只股票的大起大落而趋之若鹜,而更多的是从股票发行人的基本层面,从股票的内含价值及行业宏观发展去分析。赴港上市就是为了做到经营的规范和透明,以更好的树立公司形象,也为内地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完善经营标准,建4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积累经验。对已经或准备赴港上市的保险企业而言,切实履行《上市规则》和国内有关法规的规定,才能更好改善与投资者的关系,赢得市场的信任,也能避免在最后时刻陷入被动;而对众多未上市的内地保险公司而言,信息披露也应该做到“全面”和“及时”,更好树立自身形象;从内含价值的监管和投资角度看,信息披露也是监管部门和出资人包括控股股东所必须考虑的问题。参考文献:[1]童驯﹒上市公司年报业绩预告的股价反应研究[J]﹒申银万国证券研究[2]香港交易所有关讯息[3]《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4]汇港通讯2003-2007相关报告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中国人保控股公司责任编辑:陈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