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鄞州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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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鄞州区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二〇一四年十月提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能力鄞州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培训目录二、重要意义三、发展机遇一、概念内涵四、办法解读五、信息处理鄞州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培训一、概念内涵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是指对申请或复核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以及其他社会救助的居民,对其填报的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以及财产状况进行比对、核实,并出具书面报告。这项工作逐步延伸服务于需要核对家庭经济状况的各类公共政策,如:经济适用房、公租房、低保救助、医疗救助和教育救助等各类社会救助项目。鄞州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培训一、概念内涵四个关键点:一是“经济状况”。就需要包括收入和财产两种类型,而不是单纯的收入;二是“家庭”。这里面涉及家庭成员如何认定,需要核对的是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三是收入和财产“报告”。也就是先有申请者填报本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才进行核对;四是“核对”。也就是把申请人填报的收入财产信息和我们从相关部门获取的信息进行比对,看是否属实。鄞州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培训二、重要意义1、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是社会救助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社会救助的公平、公正具有关键性的重要意义。•提高社会救助公信力的根本保证•社会救助工作科学化的必然要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是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基础性工程。是低保救助、住房保障、医疗救助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制度公平、公正实施的重要保障。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建设社会救助大平台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鄞州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培训二、重要意义2、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还能够有效杜绝隐瞒收入和财产、人情救助及关系救助等不正常现象。比如:骗保(申请人隐瞒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关系保和人情保等。杜绝隐藏收入和财产人情救助关系救助其他鄞州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培训有效应用比对结果比对手段更真实、更充分、更公正。提高社会救助公共资源供给的公平、公正程度以及工作效率。更科学、更方便、更迅捷。3、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是对传统核对方法的完善和升级,为解决长期以来困扰我们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供了一个相对科学的途径。二、重要意义鄞州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培训三、发展机遇《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下面简称《办法》)颁布实施,为核对工作带来新的发展机遇2014年2月21日,李克强总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从总则、8大类专项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几方面进行了阐述和明确,从法律上确立了社会救助的地位作用、基本原则、主体责任、制度安排、基本程序等,既为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维护公民基本生存权益提供了法制保障,也为政府各部门依法救助和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社会救助提供了法律依据,明确了行为规范,对我们核对工作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与之对应,2014年7月31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鄞州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培训三、发展机遇1、《办法》的颁布施行,为核对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办法》同时规定,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鄞州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培训三、发展机遇2、《办法》的颁布施行,为核对机制建设带来了新的契机●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印发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中对信息核对平台建设的时限及负责单位进行了明确,负责单位涉及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卫生计生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16个部门和机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李立国部长在长沙会议上强调“做好《办法》的贯彻施行工作,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各级民政部门的头等大事”,民政部把贯彻实施《办法》情况,增列为今年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的唯一“一票否决”事项。●民政部将提请国务院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对各地《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鄞州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培训三、发展机遇3、《办法》的颁布施行,为核对机制建设创造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第一次在法规中提出了“民政部门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第一次将“救急难”作为社会救助的基本工作方针。●明晰规范了社会救助申请办理途径。一方面突出了民政部门的责任。申请人不清楚向谁提出申请时,可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县级民政部门求助,再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或转办。另一方面要求在乡镇(街道)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并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对创新社会救助服务方式提出了要求,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第一次将社工写入社会救助政策法规,标志着社会救助工作方式将由传统的、单一的物质救助,向物质保障、生活帮扶、精神慰藉、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相结合的专业化、个性化、发展型救助转变。鄞州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培训四、办法解读-核对对象对申请或复核最低生活保障、城镇低收入扶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的居民家庭,开展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的核查与信息比对。医疗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扶助其他社会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鄞州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培训1、最低生活保障:目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588元,随着经济发展、物价指数等作一定的调整,补差发放。四、办法解读-核对对象2、城镇低收入家庭扶助:非农户口,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的130%以内。3、贫困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残疾等级鉴定为二级以上(含),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以家庭为单位核收入,享受重残对象一个人,标准与低保一样,全额发放。目前我区要核对的对象有7类:鄞州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培训4、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残疾等级鉴定为二级以上(含)、精神残疾或智力残疾等级为三四级,个人未就业或收入低于低保标准,核其本人一人收入,标准与低保一样,补差发放。四、办法解读-核对对象5、医疗救助:(一)低保标准150%以内的低收入家庭成员(含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低收入家庭成员、贫困重度残疾人);(二)持有《特困职工证》的企业特困职工家庭成员;(三)享受国家生活困难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在乡革命老同志和精减退职职工;(四)因患重大疾病,当年家庭自负基本医疗费用大于家庭年总收入的,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城镇居民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区最低工资标准60%的农村居民。(五)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见义勇为者;(六)市和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帮扶对象。上述6类对象目前需要核对的是第一类低保标准150%以内的非持证对象,其余暂时不纳入核对。鄞州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培训四、办法解读-核对对象6、廉租住房保障家庭:非农户口,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60%,烈士遗属、市级劳模、政府供养孤儿等对象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其持证对象(低保证、扶助证或特困证家庭、享受贫困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不用启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7、公租房家庭:非农户口,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其持证对象和廉租房在保家庭不用启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鄞州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培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内拥有的家庭全部可支配收入和财产。四、办法解读-核对内容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支出及不计入家庭收入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住房公积金、有价证券、期货等动产和非生活必需的不动产(包括房产、土地、车辆、生产设备等)。家庭财产鄞州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培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四、办法解读-核对内容-成员认定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一)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鄞州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培训特别指出:(1)家庭成员中有非本区常住户籍的人员,在计算家庭人口数和家庭收入时应包括在内,但在计发保障金时应予以剔除。(2)家庭中有子女因考入大中专院校而将户籍迁至就读院校的,可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计算,并享受本区的有关保障待遇。(3)廉租房和公租房“户”的定义有其专业要求,与我们民政不同,所以这两类对象我们核对时,其家庭人员结构以廉租房、公租房家庭的人员结构为准。四、办法解读-核对内容-成员认定鄞州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培训16项计入家庭收入(一)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二)企业股份及分红、村级经济合作社股份及分红;(三)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四)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所得;(五)劳务报酬所得;(六)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等生产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及资本利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被征地人员及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土地征用一次性安置费;(十一)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十二)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补贴、就业援助补贴等发给个人的费用及各类养老保险金;(十三)精减退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费;(十四)继承性所得、赠予所得;(十五)偶然所得;(十六)经区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应计入的收入。四、办法解读-核对内容-收入认定鄞州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培训16项不计入家庭收入:(一)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抚恤优待金、特殊照顾待遇;(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四类人员的定期定量生活费要算收入)(二)政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三)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享受的定期补助;(四)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职工依照政策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五)丧葬费、抚恤金;(六)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七)各级党委政府、工青妇组织的困难帮扶慰问款,因病、因灾、因学困难而得到政府救济款和社会捐赠款中用于治病支出、住房修复、学业开支部分;(八)计划生育夫妇奖励扶助金;(九)残疾人的康复、医疗、托安养等补助;(十)按最低缴费标准,由单位统一扣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个人现行劳动所得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十一)低保对象参加村(居)民委员会等组织的公益性服务劳动所得的奖励;低保对象首次就业,12个月内所取得的收入;(十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十三)老年人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的基础养老金、老年人生活补助金、高龄老年人享受的长寿保健补助金;(十四)高温清凉补助费、企业特殊工种营养补助费;(十五)按照《住房拆迁协议》规定所获得的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十六)经区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四、办法解读-核对内容-收入认定鄞州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培训关于家庭收入,核对时需要了解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