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接管债务人企业第三节重新程序第四节和解程序第五节破产清算第三章在破产程序中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第一节律师接受债权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第二节律师接受债务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第三节律师接受战略投资人的委托并购破产债务人企业第四章附则2第一章总则第1条宗旨和效力1.1为指导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以及在破产案件中为相关利益主体提供专项法律服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指引。1.2本指引为非强制性规定,供律师事务所在办理破产业务中参考。第2条业务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管理人和接受破产案件相关利益主体委托参与破产案件两类业务。2.1本指引所称律师事务所承办破产管理人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债务人企业的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指派律师接收并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及相关事务,主持破产清算,主持或监督债务人重整、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和解,并履行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其他管理人职责。2.2本指引所称律师在破产程序中接受相关利益主体委托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是指律师接受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战略投资人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委托,为维护其在破产案件中的权利和利益,而为其提供的各类专项法律服务。第3条工作原则4.1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独立开展工作。4.2律师事务所承办破产案件,应避免发生利益冲突;同一家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在同一债务人企业破产案件中既担任管理人,又为债务人或其债权人及其他利益冲突方提供法律服务。4.3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关于破产程序的规定,防范法律风险。4.4维护债务人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并谨慎处理企业破产过程中发生的与职工相关的各种问题,避免激化矛盾;特别是对于国有企业破产,应妥善安置好职工,注意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3第二章律师事务所承办破产管理人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4条管理人团队的组成4.1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应立即按照本所的管理规定,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规模大小和特点,确定管理人团队的人数、成员。管理人成员应包括具备企业经营管理、财会、评估等方面专业知识或有关经验的人员。4.2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在管理人团队内部设立财务审计评估组、财产清收组、债权申报登记组、职工工作组、综合后勤组、安全保卫组或其它职能小组。各工作小组应协调配合地进行工作。第5条组长负责制5.1管理人团队实行组长负责制,由组长负责组织、安排和协调管理人团队的工作。必要时可以设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管理人团队成员应当服从组长的领导和工作安排。5.2组长履行以下职责:5.2.1根据债务人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团队内部的分工,掌握工作进度,随时处理出现的问题,协调程序中各环节的关系;5.2.2确定管理人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应包括管理人内部分工,各项工作完成的时间、思路、步骤和程序等;计划要做到全面、完整、分清轻重缓急、切实可行;5.2.3负责与人民法院联络,并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5.2.4代表管理人对外签订合同、参加谈判、出席会议、授权相关人员代表管理人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5.2.5以管理人名义向人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提交各类报告,出席债权人会议并代表管理人做工作报告;5.2.6掌管管理人印章;5.2.7审批破产费用支出;45.2.8召集和主持管理人工作会议,并形成工作会议纪要;5.2.9其他应当由组长完成的工作。第6条管理人印章6.1管理人凭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刻制管理人印章,并交人民法院封样备案后启用。破产管理人印章只能用于本案破产事务。6.2管理人印章由组长或组长指定的人负责保管。6.3管理人印章的使用实行审批登记制度。管理人各工作小组需要使用管理人印章时,应向组长提出申请,经组长批准后方可使用。对于所有用章事项应进行登记,并保存所有加盖管理人印章档案副本。第7条管理人工作会议为掌握管理人工作进度、处理随时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提高管理效率,由组长召集管理人工作会议,必要时可以要求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参加,通知承办法官参加。第8条管理人会计事务管理人团队中应有专人或者在必要时聘请专业会计人员负责管理人会计事务,对担任管理人期间的收支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记录,编制各种会计报表,保障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将有关报表提供给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第9条管理人的工作原则9.1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的最大化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全面履行职责,保护债务人企业的财产,防止财产的流失、损毁,最大限度地实现债务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财产的保值增值。9.2公平和效率原则在程序和实体上公平对待所有债权人,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破产费用。9.3审慎原则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企业时,应以审慎原则对债务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对于被调查对象提供的任何资料、信息中显示的任何问题,律师均应持审慎的怀疑态度,作更深入地了解和探究。59.4接受监督原则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履行职务,应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债权人会议对有关问题的质询或询问。第10条聘请专业人员10.1管理人为履行职责的需要,对于专业性较强的会计、审计、评估等事务,可以经人民法院许可后聘请具备专业资格的人员或者机构。10.2在重整程序中,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10.3管理人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应经人民法院许可,并合理确定报酬。第11条管理障碍的排除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负责人员不配合管理人工作,管理人应及时报告人民法院,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障管理人工作的顺利进行。第12条程序的区别与转换12.1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应分清在清算、重整、和解中作为管理人职责的区别和工作的重点。12.2由破产清算转入和解或重整,由和解转入清算或重整,由重整转入清算的,管理人应根据管理人在转换后的程序中的职责履行职务。需要办理财产和营业管理权移交手续的,应及时办理。第13条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和收取13.1律师事务所根据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破产管理人,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管理人报酬方案由人民法院确定。13.2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方案有异议的,可以进行协商。双方就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协商一致的,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13.3管理人可以根据破产案件和管理人履行职责的实际情况申请法院进行调整。13.4管理人收取报酬,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提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可供支付报酬的6债务人财产情况;(二)申请收取报酬的时间和数额;(三)管理人履行职责的情况。13.5管理人报酬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第14条保密对于管理人工作中暂时不能对外披露的事项,管理人团队各成员应注意保密。第15条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15.1管理人依据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可以向债权人主席会议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讨论有关事项。15.2召开债权人会议,由管理人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十五日通知已知债权人,通知的内容应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15.3管理人应保留相关的会议通知记录。第16条管理人工作底稿管理人成员履行各项职责应制作并保留必要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真实、完整、记录清晰并适宜长期保存。工作底稿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6.1管理人与债务人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等进行交接的有关情况及证据;16.2有关本指引第22条第1款企业状况调查的情况,包括与被调查对象相互沟通情况的记录,对被调查对象提供资料的检查、调查访问记录、被调查对象及相关人员的书面保证或声明书的复印件、往来函件、现场勘察记录、查阅文件清单等记录调查过程的相关资料以及有关调查结果的报告;16.3有关债务人企业的审计、评估材料;16.4清收债务人企业的债权的情况;16.5有关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抵销权、担保物权的情况;16、6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情况;16、7法院有关的裁定、决定、命令等;16、8对保留意见、疑难问题所作的说明;16、9其他有关履行职责的重要资料。第17条管理人辞职17.1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辞去管理人职务:717.1.1发现与本案存在不能担任管理人的有利害关系的;17.1.2案件特别复杂,管理人的能力难以保障业务质量的;17.1.3有其他客观原因不适合担任管理人情形的。17.2管理人的辞职申请被法院批准,原管理人应与法院新指定的管理人办理交接手续。在与新管理人办妥交接手续前,原管理人仍应依法履行职责。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原管理人应当随时接受新任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关于其履行管理人职责情况的询问。17.3管理人的辞职申请不被法院批准,管理人应继续依法履行职务。管理人仍坚持辞职,并对案件处理造成不利影响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18条律师为管理人提供法律服务在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中介机构或组织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情况下,律师事务所接受管理人的委托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时,可以参考本章的具体内容,具体职责范围由与管理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确定。第二节接管债务人企业第19条定义本指引所称接管债务人企业,专指律师事务所接受法院的指定作为破产管理人,指派律师接收债务人企业,全面控制债务人企业财产和经营管理权的行为。第20条接管前的准备20.1律师事务所接受指定后,应立即安排律师到法院阅卷,了解破产案件基本情况。阅卷范围包括破产申请书、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以及其他卷宗材料。20.2在接收企业前,管理人可以根据现时掌握的企业的情况,确定接收企业时管理人成员的分工,制定接收企业的方案。20.3接收企业前,管理人可以告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交接的内容和范围,要求做好交接准备,并告知违反交接义务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20.4接收企业前,管理人可以向企业内部员工和与企业外部的有关人员通8知和公告企业接管的有关事项。第21条接管手续21.1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在通过阅卷初步了解债务人企业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应及时接管债务人企业,凭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同债务人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负责人员办理交接手续。21.2管理人按原企业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资产明细表、有形财产清册等逐一清点,接收所有的财产、账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和有关资料。交接完毕,双方在移交书和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移交书和移交清单至少应一式四份。21.3在接管过程中管理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企业的财务人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情况,了解债务人企业注册成立、注册资本、生产经营、财务收支、债权债务、资产负债等情况。21.4管理人应将接收债务人企业情况作成报告,附有关材料,提交给法院和债权人会议。21.5出现交接人不能交出应交接财产、物品或资料的情况,应该在交接记录中记明,并要求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作出书面说明或提供有关证据、线索,以明确责任和利于管理人向有关方追索。21.6企业有分支机构的,管理人应同时安排人员进行接管。接管的步骤和项目参照以上本规程中的相关内容。21.7企业有对外投资的,管理人应根据投资的情况,采取措施对该投资股权或其他权益进行接管,对于企业因该投资而外派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管人员,应纳入管理范围,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更换。第22条接收的项目管理人接收债务人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目:22.1实物财产;22.2现金、有价证券、银行账户、商业票据;22.3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