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律师业务范围与律师服务收费律师业务范围律师服务收费第一节律师业务范围律师业务的概念和特征律师业务的范围律师业务的分类一、律师业务的概念和特征(一)律师业务的概念律师业务是指执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范围,即律师所能从事的活动范围。从理论上讲,律师既然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那么其活动范围是不应有限制的,只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法律帮助,律师就可以为其提供。但任何一国的法律不会也不可能对此不作任何限制,这涉及一国的政治、经济和历史传统等问题。(二)律师业务的特征从事律师业务的主体是依法取得律师资格并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律师承办业务,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律师承办业务的依据是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律师所能从事的业务活动必须符合法定的业务范围;律师业务活动的范围广泛,服务对象广泛。二、律师业务的范围(一)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确定的律师业务范围(五项)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公社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解答关于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二)《律师法》确立的律师业务范围《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4)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5)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6)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和《律师暂行条例》相比,《律师法》对律师的业务范围的规定有了很大的拓展。从5个方面增加到7个方面,增加了四项:1、律师可以担任自然人的法律顾问;2、担任行政案件的代理人;3、在刑事诉讼领域提前介入、控告,为被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等内容。《律师法》关于律师业务范围的规定是根据我国现阶段政治、经济、法制和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并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律师发展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确定的。律师业务范围的拓展,为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法律服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三、律师业务的分类根据律师业务是否与诉讼活动有关,可以将其分为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根据律师业务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可以将其分为律师的国内业务和律师的涉外业务根据律师业务发生的根据不同,可以将其分为有关机关指定的律师业务和当事人委托的业务根据律师开展业务活动是否必须取得资格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有资格限定的律师业务和无资格限定的律师业务根据律师业务是否涉及财产关系,可将其分为财产权益方面的业务和非财产权益方面的业务(一)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所谓诉讼业务,是指律师在诉讼程序中所进行的业务活动,即律师以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到诉讼中来。具体又分为刑事法律帮助、刑事辩护和诉讼代理三个方面。其中诉讼代理包括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刑事诉讼代理三种。所谓非诉讼业务,是指律师在诉讼程序以外进行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担任法律顾问、申诉代理、仲裁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法律咨询和代书等律师业务。(二)律师的国内业务和律师的涉外业务所谓律师的国内业务,是指不具有涉外因素的业务,如律师担任国内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为我国公民、法人提供法律咨询与代书,为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我国公民进行刑事辩护,为我国公民、法人进行诉讼代理(对方当事人也是我国公民、法人),等等。所谓律师的涉外业务,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业务,包括律师为外国公民、法人担任法律顾问,为外国公民、法人提供法律咨询和代书,为外国当事人进行刑事辩护、代理诉讼或仲裁,等等。(三)有关机关指定的律师业务和当事人委托的业务前者是指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的辩护活动和指定诉讼代理人为当事人进行的代理活动;后者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而进行的业务活动。律师的绝大部分业务来自当事人的委托。(四)有资格限定的律师业务和无资格限定的律师业务前者是指律师除取得律师资格并领取律师执业证书以外,还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才能进行的业务活动,如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事务,必须取得司法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予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律师从事专利代理事务,必须取得国家专利局授予的专利代理资格。后者是指律师取得律师资格并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即可从事的业务活动。律师的大部分业务都属于后一种情况。(五)财产权益方面的业务和非财产权益方面的业务前者如律师代理民事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审查合同,代办财产继承事务等;后者如代办收养,代理劳动争议仲裁,代理申诉等。这种划分影响收费方式。通常,财产权益方面的案件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非财产权益方面的案件则按件收费。第二节律师服务收费律师服务收费的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的原则律师服务收费的主要方式律师服务费的收取、退还与减免律师服务收费纠纷的解决一、律师服务收费的依据1956年5月司法部颁布的《律师收费暂行办法》;1981年12月,司法部、财政部发布了《律师收费试行办法》及律师收费标准;1990年2月,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布《律师收费管理办法》及《律师收费标准》;1997年3月,国家计委、司法部印发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4月,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二、律师服务收费的原则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统一收费的原则;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确定收费标准的原则;便民利民,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2)代理行政诉讼案件;(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确定收费标准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1)耗费的工作时间;(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4)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5)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三、律师服务收费的主要方式计件收费比例收费固定收费计时收费风险收费1、计件收费计件收费即按实际完成的工作件数收取律师费。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律师服务实行计件收费。此种方式主要适用于解答法律咨询、制作法律事务文书、办理刑事案件及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律师代理非诉讼事务时,也可商定实行计件收费。福建省律师服务费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办理刑事案件: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2000元,或计时收费。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3000元,或计时收费。3、审判阶段:每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8000元,或计时收费。4、刑事自诉案件:每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或计时收费。北京刑事律师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4000--30000元。2、比例收费比例收费即按争议标的的总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费。它一般有一个浮动幅度,收费比例随着标的金额的增加而分级递减。律师服务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标的比例收费。这主要包括办理刑事、经济、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也包括一些非诉讼法律事务,如代理仲裁,某些情形下解答法律咨询和代写法律文书,审查、起草、修改经济合同、章程、参加项目谈判,等等。福建省律师服务费的指导性收费标准代理民事、行政案件的调解、仲裁、复议、诉讼,不涉及财产关系或财产标的在100000元以内的,每件500-3000元;财产标的超过100000元,还应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费:100,001-1,000,000元部分不高于2.5%;1,000,001-5,000,000元部分不高于1.5%;5,000,001-10,000,000元部分不高于1%;10,000,001-50,000,000元部分不高于0.5%;50,000,000元以上部分不高于0.25%。3、固定收费固定收费是指按年度、月份收取固定的律师费以及收取固定的签约费、手续费。律师受聘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经律师事务所与聘请方协商,可以按年度固定收费(但涉及诉讼和仲裁等重大法律事务时得另行按规定减半收费),也可以先收取一笔签约费,再按实际工作量另行收费。律师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经济、民事、行政案件,也收取一笔固定数额的手续费。4、计时收费计时收费是指按小时或工作日计收律师费。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提供非诉讼法律事务、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法律事务文书时,可以根据需要经与当事人协商实行计时收费。另外,律师接受外国当事人、港澳台同胞委托办理法律事务时,也可以计时收费。福建省律师服务费的指导性收费标准:第一档:100-200元/小时;第二档:2O0-400元/小时;第三档:400-600元/小时;第四档:600-800元/小时;第五档:800-100O元/小时。上海市律师服务费的指导性收费标准:计时收费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小时。5、风险收费所谓风险收费,又称胜诉收费,主要适用于诉讼领域,它是指律师收取报酬以胜诉为条件,如果获得胜诉结果,律师可以从诉讼标的或赔偿金额中提取较高比例的酬金,否则就不收费,或者只收少量律师费。风险收费方式的理论基础是“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它引入了风险机制,把律师报酬与服务成果紧密地结合起来,有助于激发律师办案的积极性和责任心。为防止乘人之危,显失公平,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对这种做法应当加强监督、正确引导、积极探索、不断完善。风险收费的适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注:通常是给付之诉的案件,如追索损害赔偿金、追讨欠款等案件,这类案件的诉讼目的具有明显的经济性)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风险收费的除外情形《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得适用风险收费方式: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风险收费的禁止《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案件禁止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四、律师服务收费的收取、退还与减免1、律师服务费的收取从律师业务实践来看,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主要采取一些几种方法:(1)在确定委托关系、接受委托时预收全部律师服务费。这是最常用的方法。(2)在确定委托关系、接受委托时预收部分律师服务费,其余部分待结案时再由委托人支付。(3)在委托协议中与委托人约定律师服务费支付的时间及数额,在提供法律服务期间按约定分期收取。(4)委托人事前交纳律师服务费确有困难的,律师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