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管理、汇兑、农保业务培训资料联社营业部李莉结算管理部分第一部分结算管理的基本概念及内容结算管理是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结算办法、结算制度的贯彻执行和正确及时的办理会计结算,对开户单位资金收付活动进行的反映、监督、控制和促进,保障结算资金的安全运动。是金融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按货币结算的形式分为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由于转帐结算是银行结算的主体,因而转帐结算的管理在整个银行结算管理中属于主导地位。按结算管理的内容分为银行结算内部管理、帐户管理、及加强帐户管理工作三方面。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清楚,后面会结合实际操作进行分析讲解。一、按货币结算的形式分转账结算和现金结算转账结算是指各单位发生的款项往来,不用现金结算,而是通过银行将款项从付款人账户划转到收款人账户的货币收付行为,主要用于单位和单位之间因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调拨所发生的款项收付。是货币结算的一种形式。可分为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两类。其特点是:在银行信用的基础上,以存款账户为条件,用银行信用收支代替现金流动。通过银行帐户进行结算所必须共同遵守的准则,办理结算都必须遵守以下三条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就是以合法的交易合同为依据,严格按收付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日期付款。“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主要是从加强结算管理的要求而制定的的。帐户管理的一项主要内容是: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只供本单位(或个人)业务经营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使用。谁的钱进谁的帐的意思是,不是你的钱不能进你的帐。这样可以避免单位或个人出租、出借帐户,防止违反财经纪律的资金收付活动和非法的活动。同时也是银行为了保障单位或个人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权。除国务院授权银行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项目外,其他地方和部门委托监督的事项,银行不予受理,既不代任何单位查询、扣款,也不得停止单位、个人资金的正常支付。“银行不垫款”是指银行在办理转帐结算的过程中,只负责将结算的款项从付款单位的帐户转到存款单位帐户,不承担垫付款项的责任。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银行信贷资金有计划的分配。如果银行垫了款,等于扩大了信贷支出,计划外增加了购买力,不仅增加了货币发行,而且使企业计划外多占用银行资金,不利于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现金结算是转账结算的对称。指在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等经济往来中直接使用现金进行应收应付款结算的行为,是货币结算的形式之一。在我国主要适用于单位与个人之间的款项收付以及单位之间在转账结算起点金额以下的零星小额收付。现金结算主要有两种渠道:一种是付款人直接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不通过银行等中介机构;另一种是付款人委托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如邮局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现金使用范围:(一)、一般规定:(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二)、特殊规定:对于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以及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等,现金支付不受结算起点的限制。说明:1、结算起点是指银行支付结算的最低标准,是指1000元。这里是单针对第(7)条来说的,2.一般规定是指以上八款情况范围内可以使用现金结算支付,举个例子:职工工资=10000元符合第一款规定可以用现金支付,结算起点的限制是指除其他列举的七款情况以外的支出情况。二、按结算管理的内容分内部管理、帐户管理及加强帐户管理工作银行结算内部管理:1)对同城票据交换的管理。同城票据交换工作,应根据业务情况设置专柜或指定专人办理。2)对单位预留印鉴的管理。签章印章必须完整、端正和清晰。要求更换印鉴,应出具申请书,说明理由,填明有关事项。3)对解付汇入款项的管理。汇人行对汇人款项不得更改收款单位和收款人名称,汇给个人的收款必须认真核实。4)对解付汇票的管理。汇入行对汇票的各项内容,收款人提供的有关证件以及留存银行汇票的有关内容必须认真审核,保证无误。5)对查询复查的管理。做到“有疑必查、查必彻底、有查必复、复必详尽”。6)对凭证出入的管理。7)对信用担保的管理。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信用担保,银行一律不予担保。帐户管理各开户单位通过银行帐户办理资金收付,应遵守以下规定: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银行信贷、结算和现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在银行检查时,必须提供帐户使用情况的有关资料。2)各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只供本单位业务经营范围内的资金收付活动使用,不准出租、出借或转给其他单位及个人使用。3)各种收支款凭证,必须如实填明款项来源或用途,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现金、套取物资,严禁利用帐户搞非法活动。4)各单位在银行的帐户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不准签发空头的支款凭证。5)及时正确地记载与银行的往来帐务,重视对帐工作,认真及时地与银行寄送的对帐单进行核对,发现不符,及时与银行联系,尽快查对清楚。银行必须加强帐户管理工作1)把好开户关。银行对各单位申请开户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办理开户,开立帐户时,要分清资金性质,正确使用科目;要建立开、销户登记制度。2)经常检查帐户使用情况,银行有权随时对各单位的帐户使用情况实行检查。建立帐户管理档案,经常进行分析,对于非法帐户应予以取缔,并报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3)及时与单位对帐。除按规定抄送对帐单并督促其认真核对外,还应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面对面对帐,切实做到银行与单位帐户相符。第二部分我省目前核心业务系统结算业务介绍及运用一、核心业务系统前台操作管理我省农村信用社核心业务2006年推广上线,2009年底,省联社结算管理部成立业务运行管理组,专门负责该系统前台操作管理,主要内容是收集前台操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完善系统功能、优化业务流程的需求,改进前台制作方式,创新风险防控手段等内容。2011年5月核心业务系统升级成功。具体规范性的培训教材包括《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系统操作手册》(新版)、《会计业务操作流程》等。二、结算类业务的办理和管理我省农村综合业务系统结算类业务的办理和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全省资金汇划结算业务的办理、差错处理、支付结算渠道、工具的管理,结算账户管理、反洗钱等内容。(一)、支付结算业务1、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2、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票据和结算凭证(以下简称票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票据是指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2005年1月1日起人民银行对票证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范管理的票证共有15种,分别是银行汇票、粘单、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转账支票、现金支票、支票(普通支票)、进账单、信汇凭证、电汇凭证、支付结算通知查询查复书、银行承兑汇票查询(复)书、托收凭证、拒绝付款理由书。3、主要结算方式有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4、支付结算渠道①大额实时支付系统;②小额批量支付系统;③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④核心业务系统;⑤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在同城范围内,通过纸质票据的人工传递实现跨行之间的资金汇划和清算。具体规范性要求包括:《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信用社相关业务的处理办法和处理手续。(二)、人民币结算账户的管理银行要加强账户管理工作,就必须熟悉掌握中国人民银行2003年9月1日施行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及功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1)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2)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3)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特定用途资金主要包括三部分: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特定用途,需要专户管理的资金。(4)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管理有关要求※账户开立规定(1)银行应审查存款人开户有关资料。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相一致。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自然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全称相一致。(2)银行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3)银行在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登记账户名称、账号、账户性质、开户银行、开户日期,并签章。(4)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5)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齐全,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6)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7)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8)中国人民银行对以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核准制度: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账户使用规定(1)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2)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3)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4)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5)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