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统计师业务考试综述第一讲两个内容一、2010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政策解读二、统计法基础知识一、2010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政策解读为方便考生复习备考2010年度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现将今年考试的有关政策说明如下。(一)关于考试大纲近年来,随着统计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现行的统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大纲已不能完全适应统计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本着以考察能力为主、强调实际操作的要求,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国家统计局召集专家组对大纲进行了部分调整和修订,并在全国统计系统广泛征求意见,力求能更客观地考察考生实际的统计专业技术水平。今年使用的考试大纲,每个考试科目分考试目的和考试基本要求两部分。在考试基本要求的表述中,不再沿用“掌握”、“熟悉”、“了解”这种以考核知识为主的提法,而是用简练的语言对能力的考核要求进行说明。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新旧考试大纲的对比如下表所示。级别考试科目考试模块旧考试大纲新考试大纲初级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统计学原理统计方法统计法基础知识统计法规统计专业知识和实务统计专业知识和实务统计实务中级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统计学原理统计方法经济学基础理论经济学基础知识会计基础知识会计基础知识统计工作实务国民经济统计统计实务统计分析与写作计算机应用基础统计法规从上表可以看出,2010年度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往年相比,第一,考试科目没变;第二,初级资格考试两个考试科目的考试模块未做调整;第三,中级资格考试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科目考试模块未做调整;第四,中级资格考试统计工作实务科目考试模块由三个调整为两个,即:将原考试大纲中的国民经济统计、统计分析与写作合并为统计实务模块;取消原考试大纲中的计算机应用基础模块;新增统计法规模块。(二)关于考试用书为了配合实施新修订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根据新大纲的要求,以加强考生的基本业务知识和能力为目的,组织各方面专家对原考试用书进行全面修订。这次修订,从体例上对原考试用书的结构进行了调整,并将初中级考试用书合并出版,以便考生了解不同层次统计专业能力要求并系统掌握相关知识。新修订的考试用书分两册出版。一册为《统计业务知识》,包含三个模块,即:统计法规、统计实务、统计方法;另一册为《统计相关知识》,包含两个模块,即:会计基础知识、经济学基础知识。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考生只需掌握《统计业务知识》一书即可,并且书中用“*”标示的内容不作考试要求。书中的统计法规和统计方法两个模块适用考试科目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统计实务模块适用考试科目统计专业知识和实务。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考生两册用书均需掌握,考试范围为全部内容。书中的统计方法、会计基础知识和经济学基础知识三个模块适用考试科目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统计法规和统计实务两个模块适用考试科目统计工作实务。(三)关于试卷结构1.题型、题量2010年度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题型、题量与历年保持一致,即:四个考试科目的试卷均沿用历年的四种题型(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综合应用题),卷面满分为120分,总题量为90题。2.分值比重至于每个考试科目中,相关考试模块所占分值的比重,除中级资格考试统计工作实务科目外,其余三个考试科目中相关考试模块所占分值的比重与历年保持一致。统计工作实务科目的考试模块中,统计实务模块分值拟占三分之二,统计法规模块分值拟占三分之一。二、考试安排(一)考试日期2010年10月24日(周日)。(二)考试时间和考试科目初级资格考试时间及考试科目为:上午9:00——11:30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下午2:00——4:30统计专业知识和实务中级资格考试时间及考试科目为:上午9:00——11:30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下午2:00——4:30统计工作实务(注:初级、中级资格考试采取闭卷笔答方式。)特别说明:关于《统计工作实务》内容的变化1.删除了《计算机应用基础》知识,增加了《统计法规》知识。2.关于国民经济统计内容,与以往也有了较大的变化。(1)将原来知识体系重新进行了分类。除了综述和国民经济核算各自成一章内容外,又各自形成了行业统计、专业统计以及城乡住户调查与价格统计三章内容。(2)在行业统计内容中,增加了与现代社会经济发现关注环境变化的能源统计、财务统计、科技统计、社会统计等内容。(3)原来统计分析与写作部分内容与统计方法有关内容删除。(4)《统计工作实务》知识体系中的例题也全部删除。第一章统计法基础知识本章主要内容:统计法的基本含义统计法的特点统计法的作用第一节统计法的基本含义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过程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具体地说,统计法规定了统计的组织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活的、统计管理工作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统计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统计调查者的职责、职权,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违反统计法的规定或不履行职责、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统计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统计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义的统计法则包含了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理解点:1.统计法不是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的简单罗列,而是一个有机的体系。2.统计法作为我国行政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原则、特点和作用,是一门独立的分支学科。第二节统计法的特点统计法与其他规范相比,具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理解点:特殊性是针对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复杂性是指,统计法所设速描社会关系既有纵向的管理关系,也有横向的指导关系;既有统计机构内部的管理关系,也有统计机构对调查对象的管理关系,还有对民间调查的管理关系。二是规范的内容具有专业性。理解点:统计法的专业性是指统计法律制度中包含着大量关于统计工作的技术性规范。比如统计调查制度、统计标准等。这些规范是统计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节统计法的作用一、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首先,《统计法》第三条确定了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以法律的形式为统计工作的现代化从体制上、组织上提供了保障。其次,统计法为统计工作的科学化提供了法律依据。《统计法》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国家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第三,《统计法》为统计标准的科学化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统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统计表式、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第四,为统计信息化建设提供了保障。《统计法》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议,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统计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可以在统计调查对象中推广使用计算机网络报送统计资料。最后,为建设一支具备现代统计专业知识的队伍提出了明确要求。《统计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聘制度,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统计队伍的稳定性;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二、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是整个统计工作的灵魂。完善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法律制度,是此次《统计法》修订的重中之重。一是明确了有关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活动中的基本守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二是进一步完善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度。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三是强化了统计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新统计法的规定,今后一个地方、部门或者单位的负责人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将难辞其咎。新统计法为保障统计数据质量进行的全方位制度设计和创新,彰显了国家进一步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的决心和信心,对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将发挥重要作用。新《统计法》宣传的口号就是: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科学性、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