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广东省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年检重点规范要求及近年年检企业常见问题更新时间:2011-2-15来源:为协助企业做好2010年度广东省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年检相关准备工作,现列出近年企业年检存在的主要违规问题,以便企业有针对性地自查并提前改正。具体如下:一、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问题。电信业务经营属于国家专项审批项目,因此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将电信业务经营范围纳入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对尚未完成此项工作的企业,应立即到对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变更手续。我局将在2010年度年检中对参检企业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容进行重点检查,如无电信业务经营范围的,将责令企业限期到对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变更营业执照的,将给予“年检整改”处理。二、企业营业执照年检的问题。2009年度企业营业执照年检合格是参检企业经营电信业务的基本条件,未通过2009年度企业营业执照年检的相关参检企业将不予2010年度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年检合格。三、按时开通业务的问题。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在1年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种类和业务覆盖范围提供电信服务。根据此规定,2009年12月31日前获证企业均应已开展相关电信业务。对尚未按时开通业务的,建议尽快开通有关业务。四、许可信息变更的问题。根据《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或者其获准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子公司,遇有合并或分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应当向我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根据《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向我部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手续。鉴于此,对擅自变更经营主体的、许可信息已发生变更仍未履行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应立即到我局履行相关变更手续。五、积极配合执法的问题。经营者应当依照《电信条例》第四条规定,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执法,按我局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配合我局的行业管理。六、专业人员的问题。根据《电信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公司法》、《劳动法》等法规中明确要求企业应为员工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为证实企业确有相应人员,年检过程将抽查部分企业为员工所上社保的证明文件。因此,建议按照《公司法》、《劳动法》等规定及时为员工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七、客户服务质量保障的问题。经营者在向用户提供电信服务时,服务质量应不低于《电信服务规范》(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6号)规定的标准,应做到7*24小时服务,提供400、800或本地客服电话,建立健全客户服务管理制度,做好客户服务和投诉保障工作,妥善处理用户投诉。八、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的问题。经营者提供电信业务时,应符合《增值电信业务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技术规定YDN126—2007)的规定,经营者应参照基本要求完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建设。九、码号使用管理的问题。未按《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办理《广东省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使用证书》的续证或变更(如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手续,十、码号欠费的问题。根据《电信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四项和《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如96字头码号使用者)应按照规定缴纳电信资源使用费用。对码号欠费的,应立即按要求缴纳码号使用费用。十一、落实接入服务责任、净化信息服务业务市场的问题。针对手机淫秽色情、群发短信诱骗消费、不明扣费、未明码标价、不良信息内容、虚假宣传以及向淫秽色情网站提供业务推广链接等问题,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深入整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工信部电管〔2009〕672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信息产业部依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有关要求的通知》(信部电函〔2007〕503号)、《关于针对社会反映热点问题加强信息服务业务市场重点整治的通知》(信部电〔2007〕293号)等文件要求,相关企业应认真自查。十二、超范围经营的问题。《电信条例》第七条规定,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根据《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证所载明的业务种类,在规定的业务覆盖范围和期限内,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经营者在规定的业务覆盖范围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业务种类,不得超出《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业务范围,也不得超出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覆盖范围。包括ICP企业不能经营其他互联网增值电信业务(包括IP电话)、国内虚拟专用网服务企业不能经营国际虚拟专用网服务业务等。十三、网站接入企业(IDC/ISP)接入管理的问题。IDC/ISP企业未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接入或提供接入(即违法接入、层层转租),如租用未获得相应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提供的网络接入等电信资源从事业务经营活动,向其他从事网站接入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转租所获得的网络接入等电信资源的行为,为未备案网站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十四、经营许可证未按时续证的问题。《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三十条规定: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违反上诉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的问题。《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国务院令第292号)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十六、ICP服务器设置的问题。《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该规定所指的场地和设施应当在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内设置,并与经营者所获准经营的增值电信业务相适应。2010年度参检材料清单一、年检封面二、2010年度年检承诺书(要求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三、基本情况表单(总体情况表+股东情况表)四、相关业务情况表单(选填,无业务及末开展业务的表格不需要下载)表01:无线寻呼业务表表02: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表表03: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表(第二类数据通信业务)表04:无线数据传送业务表(第二类数据通信业务)表05:网络托管业务表表06: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表(EDI)表07: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表(IP-VPN)表08: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表(IDC)+机房设置情况表表09:语音信箱业务表(存储转发类业务)表10:传真存储转发业务表(存储转发类业务)表11:X.400电子邮件业务表(存储转发类业务)表12:呼叫中心业务表(CALLCENTER)表13: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表(ISP)表14: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业务表(信息服务业务)表15:移动网(含无线市话)信息服务业务(信息服务业务SP)表16: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信息服务业务ICP)表17:模拟集群通信业务表表18:用户驻地网业务表五、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年检材料电子表(通过磁盘拷贝方式提交);六、业务接入、服务器托管或线路租用协议的原件(核对)及复印件(首页、尾页)(sp业务需提交业务接入协议,icp业务需提交服务器托管协议);七、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核对)和复印件;八、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核对)和复印件(包括:①正文和附页,②年检情况记录表)。注意事项:1、以上每页材料必须加盖参检单位红印章,并装订成册。2、2010年新发证单位不需提供年检情况记录表,许可证复印件除包括①正文和附页,②年检情况记录表,许可证其他附件内容不需复印。3、办理年检手续的持证单位送交以上资料时只需要带许可证原件核对,变更和年检手续同时办理的持证单位,只须同时提交年检和变更材料,许可证原件只需核对,不需要留存。4、所有纸质材料除法定代表和填报人签字需亲笔签字外一律不得手写。年检材料不完整的,将退回重填。相关数据不真实、无效的,将在网上公示,并退回重填。没有按要求提供年检材料的,将退回整理。5、年检单位合格名单在“2010年度经营许可证年检专栏”公布后,年检合格单位应持经营许可证原件、法人证件,非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应携带法人盖章委托函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办理合格或经整改合格盖章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