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业务细节问题汇总整理4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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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细节问题汇总41-60四十一、项目主办人是否可以更换?如果申报材料证监会已经正式受理,则不能更换项目主办人。在正式受理前,可以更换项目主办人。四十二、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是在当地纳税还是合并总部纳税?相应法规: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规定:(1)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2)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由核算地统一纳税;2、《企业所得税法》(修订后的,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第七章征收管理第五十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五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结论:1、目前的税收实践中,当地政府一般都要求在本地设立子公司,税收在当地缴纳。2、在目前的法规框架下,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如果没有经过国税总局批准汇总缴纳的,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3、从2008年1月1日起,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应由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缴纳,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四十三、监事及监事会是否需要对定期报告承担连带责任?相应法规: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4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2、准则第3号、第13号规定: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准则第3号》的修订说明提及,将“保证定期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的范围扩展到监事会及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监高对半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做出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未参会董事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结论:以前,监事及监事会不需要对定期报告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但根据证监会最新文件有关精神,监事及监事会也应该对定期报告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四十四、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董监高属于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吗?相应法规: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关联人的范围做了规定,关联人分为关联法人及关联自然人。本办法没有明确列举控股子公司的董监高属于关联自然人,但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应属于关联自然人。2、目前的投行实务中,一般情况下,在IPO时,并没有把拟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董监高列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结论: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董监高并不属于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但如果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应该属于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四十五、国有股东协议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所公开征集受让方?相应法规:《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股东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在内部决策后,应当及时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书面报告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控股股东拟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股份并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应当聘请在境内注册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财务顾问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及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下同)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确需折价的,其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结论:国有股东协议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必进入产权交易所公开征集受让对象。四十六、发起人股份在股份公司成立后1年内能否由公司回购?相应法规:《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外:(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目前的投行实务中,在IPO时,遵循《上市规则》的要求,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应承诺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不委托代持、不得由公司回购。同时,其他小股东一般也承诺,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不委托代持、不得由公司回购。结论:从以上法规和投行实务中可以分析得出,转让的含义应做广义理解,即包括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的股份转让行为。因此,发起人股份在公司成立一年后,不得由公司进行回购,但根据特别条款之规定,如果公司合并,则允许公司回购股份,包括发起人股份。四十七、目前上市公司股东中是否有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法实施后,是否已有有限合伙企业投资上市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是否在发审委审批时是否有障碍?◇大哥,有限合伙的创业投资企业自然可以,而且创业投资企业自然专门投向拟上市公司。◇金风科技有一家合伙企业股东。◇那家是联创永宣,在远望谷所占股份更多。它在金风的招股书里已被描述成有限合伙企业。不过成立在2004年,那年头合伙企业法还没修改呢。◇问题不在于合伙企业是不是有限,非有限的合伙同样能以其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无限责任仅对其本身的债务而言,其对其他公司的出资当然还是承担有限责任。◇新合伙企业法修订的是“公司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股东”,而非“合伙企业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真正的问题是:合伙企业并不是法人,他能不能以自己的身份登记在公司名册上,还是必须以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名义分别登记为公司股东(这种情况下相当于几个自然人出资)?◇谢谢楼上。都说合伙企业法的修订会对PE发展起到推动作用,如果不能登记在公司上,怎么去做Pre-IPO啊。金风科技的股东有个中比基金,好像是第一批合资投资基金,是在境外注册的合伙企业,这个情况又不一样了。◇联创永宣成立于2006年2月,不是04年◇合伙企业成为股东一直就没有问题,符合新、老公司法。◇再问:合伙企业能否成为股份公司发起人?◇号称中国第一家合伙pe的“深圳南海成长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已经投了十几个拟上市项目了,哪位知道是怎么投的?莫非都是用其普通合伙人的名义(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份?◇金风科技的有限合伙是个BVI公司,它是在国内设立了一个有限公司,然后用有限公司的名义投资到金风科技的。◇1、合伙可以成为股东;2、合伙可以成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而有限合伙和无限合伙只是各个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罢了,有限合伙出现之前的无限合伙企业也可以成为股东和发起人,没得问题~◇根据《公司法》第93条,“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是股份公司申请成立时的必备材料,是否从技术上否定了合伙企业等非法人企业成为发起人的可能?◇答14楼不会的合伙企业也有营业执照能作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不一样的四十八、出资不实的解决办法?请问有了解某上市公司上市前以货币置换出了之前的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的案例的么,实质上是出资不实的一个纠正行为,请高人指导,谢谢!◇补充一下,现在遇到的案例是发行人收购的同一控制下公司,2006年底成立的,当时有出资不实的情况,现发行人准备规范该行为。◇可以参考一下华锐铸钢,以货币资金置换无法过户的土地。◇东源电器◇先分红,再同比例补充出资。搞定!◇云海金属好像存在过去出资不实,后用未分配利润补充◇最近的这个大连华信不就是嘛,不过没过会◇好像都是涉及房地产使用权出资,似乎还没有以专有技术出资的案例◇今天才听企业说,当年办理出资时对专有技术居然没有做评估,直接出的验资报告,工商也认可了,什么世道。。◇企业上市前有对股东的其他应付款嘛?有的话,用现金走一遍就行了。◇今天听同事说,拿非专有技术使用权出资,未办理产权过户,出资不实就算置换或者拿现金补齐也算重大违法违规,要重新运行三年么,请高手解答?谢谢。四十九、增资时是否可以分期投入?大家都知道公司设立时是可以分期支付承诺出资的。那么增资时,承诺出资是否能够分期投入?如能,以几年为限?首期出资比例不低于多少?◇可以,增资的出资规定比较设立时的出资规定◇增资款必须一次性支付吧,不像投资款和股权转让款◇我已经办过了,可以的,比照设立规定◇可以分期。五十、问一个换股吸收合并的问题:就是如果被合并方不是股份有限公司,而是还没改制的有限责任公司,能叫换股吸收合并吗?◇个人理解应该可以吧,换股吸收合并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吧,只是公司法所明确公司合并的一种特殊方式,其中换股可以是股份也可以是股权◇借壳上市不就是这样吗。看他们是怎么描述的◇吸收合并是一个法律概念,指的是合并后,被合并方不在存续,当然也就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置换成合并方的股权了。你说呢。◇实际上是上市公司向该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东定向发行新股,该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以其所持股权认购,结果是有限公司成为该股份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股份公司可以保留其法人资格,也可以将其注销。◇没问题,看葛洲坝吸收合并水电工程集团的案例,用的是单位注册资本的概念◇最近的例子: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公用集团暨新增股份收购供水资产51-60五十一、有限公司改组,评估基准日和审计基准日是否必须一致?比如,股改基准日定在4月30日,然后审计基准日自然也在4月30日,但如果已经有了3月30日的资产评估结果,是否可以直接用于4月30日的审计基准日呢?◇评估是为了验证审计结果是否公允的一个参考,基准日都不一致,如何验证?肯定不可以。◇不可以,评估一般要以审计值为基础,基准日不一致,如何评估?◇3、4楼正确。五十二、请问职工住房在上市前是否需要处理?某民营企业,上市前有一批住房低价租给职工住,请问这部分职工住房是否需要清理,若以公允价值租给职工是否可以?◇不可以的◇如果是国有企业,由部分房屋,可以作为职工住房,而不用作为非经营性资产剥离吗◇只要是公司的产权,无需清理◇不需要清理。如果是企业的自有房,办好房产证,土地证;如果是外租房,取得相关放票。◇5right五十三、现在有个有限公司拟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审计已经完了,审计基准日为3月底,现在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了变化(5月发生的,只是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以前的审计报告还能用吗?◇可以用,但股权协议里应明确转让部分股权对应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权如何随转让的股权处理(整体改制设立股份才涉及的问题)。最好的办法是先改制成股份公司后,然后的相关的股东在依据新的持股情况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我遇到过一同样类似的案例。客户是8月底的基准日,9月份进行了股权转让,10月底公司改制完毕拿到营业执照请教各位,这样有没啥不妥的?◇不妥,改制验资时的股东和基准日时的股东不同了,还是有些问题的,最好股权转让后再定基准日。◇改制为股份公司后,发起人股东还能转让股权了么?!◇一年内不能转◇这种情况显然是不妥的,1、原股东已经将其持有的股权资产用于出资,在出资行为结束(即股份公司设立)之前,不能再另作他用(即不能再进行处置),否则该股东违反了发起人协议,或者发起人协议无效,股份制改制缺乏法律基础;2、如果已经发生了这样的情况,或者工商部门没有提出异议(可能是工作人员疏忽,注意完成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并不表明该行为合法),其他发起人应与受让方签订一个发起人协议的补充协议,对原股东的相关义务进行承继◇按前面所举例子,以三月底作为变更审计基准日,四月份发生了股权转让,五月或六月变更设立股份公司,若四月的股权转让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且在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协议中对相关事项予以明确,应该是可以的。分歧和毛病出在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属不属于发起设立。按需签定发起人协议及设立后的股份锁定应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