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公司诉讼业务操作指引目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公司诉讼业务操作指引...............................1总则..................................................................................................................1第一章律师办理公司诉讼业务的一般操作指引...............................4第二章公司诉讼的基本类型及业务操作指引.................................14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公司诉讼主体的操作指引....................36附则................................................................................................................45总则第1条宗旨为指导律师承办公司诉讼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公司治理以及纠纷解决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公司诉讼法律服务实务,制定本指引。第2条公司诉讼2.1本指引所称“公司诉讼”,是指因公司在设立、运营、变更、消灭过程中与公司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基于出资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法上的权利义务产生纠纷,而依据《公司法》等规制公司治理相关法律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纠纷解决活动,主要包括因股东与股东之间纠纷引发的诉讼、股东与公司之间纠纷引发的诉讼、公司或股东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纠纷引发的诉讼,也包括公司债权人基于与公司的债权而对公司股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的公司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诉讼。2.2本指引所称“公司诉讼”不包括公司破产案件,也不包括公司与公司员工之间因劳动纠纷引发的诉讼。2.3本指引所称“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企业。第3条业务范围律师办理公司诉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范围:3.1根据委托,就相关事实进行调查取证;33.2根据委托,就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分析意见;3.3根据委托,就纠纷解决方案提出建议;3.4根据委托,代为起草相关的法律文书;3.5根据委托,代理参与纠纷涉及的一审、二审、再审及执行程序;3.6根据委托,就与纠纷相对方的和解、调解提供相关法律服务;3.7根据委托,对案件进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随时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第4条特别事项4.1本指引旨在向律师提供办理公司诉讼业务方面的经验,而非强制性规定,供律师在办理公司诉讼业务时参考。4.2律师在办理公司诉讼业务时,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4.3律师应当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与委托人订立书面的法律服务合同,明确约定委托事项、承办人员、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和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律师费等法律服务事项。4.4律师办理其他类型的民事诉讼业务时,可参照本指引的相关内容执行。4第一章律师办理公司诉讼业务的一般操作指引第一节一般规定第5条法律依据5.1律师办理公司诉讼业务,主要的实体性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一)》5.2律师办理公司诉讼业务,主要的程序性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公司诉讼的类型6.1按照诉权性质进行分类,公司诉讼可以分为直接诉讼和代表诉讼。6.2按照诉讼主体进行分类,公司诉讼可以分为:公司提起的诉讼;公司股东提起的诉讼;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的诉讼;公司债权人提起的诉讼。6.3按照公司性质划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公司诉讼可以分为如下三类42个类型:6.3.1与企业有关的纠纷。包括: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同纠纷、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企业分立合同纠纷、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企业出售合同纠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企业兼并合同纠纷、联营合同纠纷、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6.3.2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包括: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名册记载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股东出资纠纷、新增资本认购纠6纷、股东知情权纠纷、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公司决议纠纷、公司设立纠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发起人责任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公司合并纠纷、公司分立纠纷、公司减资纠纷、公司增资纠纷、公司解散纠纷、申请公司清算、清算责任纠纷、上市公司收购纠纷。6.3.3与合伙企业有关的纠纷。包括:入伙纠纷、退伙纠纷、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第7条公司诉讼的司法审判原则7.1律师办理公司诉讼业务,应充分了解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诉讼案件通常遵循的司法审判原则,用以指导日常的公司诉讼业务。7.2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诉讼案件通常遵循如下司法审判原则:7.2.1私法自治原则;7.2.2交易效率原则;7.2.3交易安全原则;7.2.4商法外观主义原则;7.2.5章程自治原则;7.2.6商业判断原则;7.2.7双重标准、内外有别原则;7.2.8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7.2.9稳定社团关系原则;77.2.10资本多数决原则;7.2.11股权自由转让原则;7.2.12股东有限责任原则;7.2.13股权平等原则;7.2.14不得滥用股权原则。第二节律师办理公司诉讼业务的一般操作指引第8条利益冲突检索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人委托前,应当就委托事项进行利益冲突检索。在确认不存在利益冲突的前提下,律师事务所才能正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第9条调查了解争议问题和相关事实9.1律师了解清楚争议各方的争议问题和相关案件事实,是律师代理委托人恰当提起公司诉讼和正确应对公司诉讼的前提条件。9.2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向委托人了解委托人与争议相对方的争议问题,并全面调查了解与争议相关的案件事实。第10条法律检索10.1律师在了解争议问题和相关事实后,应当围绕争议的法律问题,进行适当的法律检索,确定处理争议可能适用的法律。10.2律师进行法律检索,检索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个案批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讲话、最高人民法院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8院及各地法院案例和地方法院的业务指导意见。10.3如果对争议问题的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或法律依据不明确时,律师应注意搜集、整理相关理论文章的相关观点。第11条法律分析律师在了解争议问题和案件相关事实后,应当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律分析,提出法律分析意见,供委托人考虑。第12条制订总体应对策略和具体诉讼方案12.1律师应当围绕委托人的战略目标,以实现委托人的战略目标为目的,协助委托人制订总体应对策略和具体诉讼方案。12.2在委托人战略目标不明的情况下,律师应建议委托人尽快予以明确。第三节律师代理公司诉讼原告的操作指引第13条起诉前的准备工作13.1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根据委托全面调查、了解案件事实,收集、保存和保全提起诉讼所需的相关证据。13.2律师在全面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争议的主要法律问题向委托人提出法律分析意见,并对纠纷解决的总体方案提出建议。13.3律师应就拟提起公司诉讼的案由、诉讼主体、诉讼请求、管辖法院等具体诉讼方案,提出分析意见和建议。13.4律师在代理委托人提起诉讼前,应基于对案件的法律分析,9对诉讼可能的结果、对方可能提出的抗辩、可能需要花费的时间、诉讼成本和败诉风险等向委托人作适当提示。第14条调查了解案件事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全面调查了解案件的事实情况。(1)向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纠纷发生的背景和原因、纠纷发生的具体情况、纠纷的处理情况等。(2)在公司内部收集、调查相关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合同、公司章程、公司决议、公司相关批准文件、会议纪要、备忘录、往来函件(包括传真、邮件及电子邮件)、电话记录以及与纠纷相关的其他书面文件。(3)就有关事实向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查询,主要包括:就公司工商档案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查询;就公司审批档案向外商投资审批部门(商务部门)的查询;就公司房地产登记档案向土地和房产管理部门的查询;就特定的其他事实问题向其他政府主管部门的查询。(4)对与争议相关的能证明某种法律事实的网页信息、向对方发送函件的过程及函件内容、对方的侵权行为等可能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争议的证据,律师应建议委托人委托公证机关公证。(5)如果相关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律师应建议委托人在开庭审理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第15条诉讼主体15.1确定适格的被告10律师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案件事实,就如何选择并确定被告提出意见。选择、确定被告通常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5.1.1被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15.1.2根据诉讼请求和案由确定适格的被告。对于《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对如何列明被告明确规定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确定被告。比如,解散公司纠纷和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应以公司为被告。15.1.3被告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信息应准确无误。15.1.4对于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责任、补充责任的被告,要尽可能列为共同被告。但为了特殊诉讼目的需要,经委托人同意不列为被告的除外。15.1.5选择被告要有利于维护委托人的权益。比如,在请求权竞合的案件中选择被告时,应综合考虑举证责任的难易情况、义务主体的履行能力以及管辖法院的确定等多方面因素,选择行使一种请求权,并据此提出相应确定被告的意见。15.2准确列明第三人律师代理原告起诉时,列明第三人通常需要考虑如下因素。15.2.1拟列为第三人的行为人应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请求权,或与案件审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15.2.2如果行为人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有共同的诉讼标的,是共同诉讼人而不是第三人,不能列为第三人。1115.2.3如果行为人与案件的审理结果有一定的关系但不具有利害关系,或者这种关系不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根本就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不能列为第三人。15.2.4原告只能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以第三人的身份主动申请参加诉讼。15.2.5原告可以在起诉时直接列明第三人,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案件需要申请法院追加第三人。第16条公司诉讼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应基于如下原则确定公司诉讼案件的管辖:(1)对合同纠纷案件,如果合同双方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且约定有效的(约定法院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