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指引(2006年12月7日修订稿)第一章定义与概述第1条定义本指引所称之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仅指收购人出于资源整合、财务税收、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等方面的考虑,通过①购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或以其他合法途径控制该出资进而取得该公司的控制权以及②购买该公司的资产并得以自主运营该资产的行为。本指引所称目标公司指被收购的有限责任公司。第2条有限责任公司收购方式(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按照收购标的的不同来划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方式有:•2.1资产收购,以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资产为收购标的的收购;•2.2出资收购,以目标公司股东的全部或部分出资为收购标的的收购。第3条特别事项•3.1注意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一)律师在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事务过程中,应注意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尊重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在履行法定程序排除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之后收购方方可进行股权收购。•3.2注意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二)律师应当注意到:股东在征求其他股东就股权转让事宜是否同意时,应采取书面形式;提示委托人法律推定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期限条件;两个以上股东均主张优先购买权时的解决程序和方法。对内【有限72-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有通知义务)。对外•【有限72-2】①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②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③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有限72-3/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3注意国有资产的收购和外资公司的收购办理国有资产的收购和外资公司的收购时,应注意进行:①国有资产评估②履行相关审批手续•3.4注意避免因收购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应特别注意提示收购方避免因收购行为而成为对目标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二章收购程序概述第4条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收购程序•4.1收购方与目标公司或其股东进行洽谈,初步了解情况,进而达成收购意向,签订收购意向书。•4.2收购方在目标公司的协助下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进行资产评估,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构架进行详尽调查,对职工情况进行造册统计。•4.3由收购双方及目标公司组成工作小组,草拟并通过收购实施预案。如属资产收购或债权收购的,律师应当提示委托人,根据收购项目开展的实际需要工作小组成员中可以有债权人代表。•4.4在资产收购或债权收购中,可以由债权人与被收购方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约定收购后的债务偿还事宜。•4.5收购双方正式谈判,协商签订收购合同。•4.6双方根据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内部关于收购事宜的审批程序。•4.7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收购合同交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4.8收购合同生效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资产转移、经营管理权转移手续,涉及债权收购的,依法履行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并依法办理包括股东变更登记在内的工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4.8.1将受让人姓名或者名称,依据约定及受让的股权额记载于目标公司的股东名册。•4.8.2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变更登记。第5条涉及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具有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公司收购时,还应注意:•5.1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目标公司资产进行评估。•5.2收购项目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和批准。•5.3收购完成时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第6条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应当注意:•6.1如收购外方股东股权,应保证合营项目符合国务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做出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外商投资比例的规定。如因收购外方股东股权导致外资比例低于法定比例,应办理相关审批和公司性质变更手续。•6.2涉及合营企业投资额、注册资本、股东、经营项目、股权比例等方面的变更,均需履行审批手续。第三章收购预备第7条预备阶段的信息收集收购预备阶段为收购方初步确定目标公司起至实施收购前的准备期间。律师在收购预备阶段的法律事务有:•7.1协助收购方收集目标公司的公开资料和企业资信情况、经营能力等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信息整理和分析,从公司经营的市场风险方面考查有无重大障碍影响收购活动的进行。•7.2综合研究公司法、证券法、税法及外商投资等法律法规,对收购的可行性进行法律论证,寻求收购项目的法律依据。•7.3就收购可能涉及的具体行政程序进行调查,例如收购行为是否违背我国收购政策和法律,可能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收购行为是否需要经当地政府批准或进行事先报告,地方政策对同类收购有无倾向性态度等等。第四章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第8条•律师应就收购方拟收购的目标公司进行深入调查,核实预备阶段获取的相关信息,以备收购方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作出收购决策。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于调查的具体内容作适当的增加和减少。第9条对目标公司基本情况的调查核实,主要涉及:•9.1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9.2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设立及变更的有关文件,包括工商登记材料及相关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注意了解目标公司股东出资缴付情况。•9.3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公司章程,了解章程对收购的相关规定,有无设置包括超级多数条款在内的限制收购或反收购条款。•9.4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股东名册和持股情况,结合目标公司章程核实其股东认缴的出资份额和实际已缴出资额,以及出资期限和出资到位进度。•9.5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历次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9.6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9.7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规章制度。•9.8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与他人签订收购合同。•9.9收购标的是否存在诸如设置担保、诉讼保全等在内的限制转让的情况。•9.10目标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作价情况。•9.11目标公司对外投资情况。•9.12提示收购方注意目标公司是否存在隐名股东或其他实际控制人,其存在是否影响到对目标公司收购的进行。•9.13对目标公司的收购是否涉及《公司法》禁止的一个自然人设立多个一人公司的规定。第10条对目标公司相关附属性文件的调查:•10.1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批准文件。•10.2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土地、房屋产权及租赁文件。•10.3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10.4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签订的有关代理、许可合同。•10.5目标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文件。第11条对目标公司财产状况的调查:•11.1公司的财务数据,包括各种财务报表、评估报告、审计报告。•11.2不动产证明文件、动产清单及其保险情况。•11.3债权、债务清单及其证明文件。•11.4纳税情况证明。•11.5如目标公司为一人公司,应注意目标公司财务是否严格独立于股东个人财务,以便准确确定目标公司的资产范围。第12条对目标公司管理人员和职工情况的调查:•12.1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职工的雇佣条件、福利待遇。•12.2主要技术人员对公司商业秘密掌握情况及其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不竞争协议等。•12.3特别岗位职工的保险情况。第13条对目标公司经营状况的调查:•13.1目标公司经营项目的立项、批准情况。•13.2目标公司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13.3目标公司客户清单和主要竞争者名单。•13.4目标公司产品质量保证文件和对个别客户的特别保证情况。•13.5目标公司广告协议和广告品的拷贝。•13.6目标公司的产品责任险保险情况。•13.7目标公司产品与环境保护协调问题。•13.8目标公司产品的消费者投诉及处理情况。•13.9目标公司的特许经营情况。第14条对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知识产权情况的调查:•14.1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证明文件。•14.2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在研制的可能获得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报告。•14.3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在申请的知识产权清单。第15条对目标公司法律纠纷情况的调查:•15.1正在进行和可能进行的诉讼和仲裁。•15.2诉讼或仲裁中权利的主张和放弃情况。•15.3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情况。第五章收购意向达成第16条•律师在收购双方达成收购意向阶段,应在信息收集和调查的基础上,向委托人提示收购的法律风险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为委托人起草或审查收购意向书。收购意向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6.1收购标的。•16.2收购方式及收购合同主体。是资产收购,股权转让还是其他,并根据收购方式的不同确定收购合同签订的主体。•16.3收购项目是否需要收购双方股东会决议通过。•16.4收购价款及确定价格的方式。转让价格的确定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16.4.1以被收购股权持有人出资时的股权价值作为转让价格;•16.4.2以被收购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值为转让价格;•16.4.3以评估价格为转让价格。•16.4.4其他确定转让价格的方式。•16.5收购款的支付。•16.6收购项目是否需要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16.7双方约定的进行收购所需满足的条件。第17条保障条款•律师应向委托人提示意向书与正式收购合同的区别和联系,根据委托人的实际需要提示意向书应具备何种程度的法律约束力。鉴于收购活动中,收购方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相对较大,承担的风险也较大。作为收购方的律师,为使收购方获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障,应提请委托人注意在意向书中订立如下保障条款,以预防和最大程度降低收购的法律风险。•17.1排他协商条款。此条款规定,未经收购方同意,被收购方方不得与第三方以任何方式再行协商出让或出售目标公司股权或资产,否则视为违约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17.2提供资料及信息条款。该条款要求目标公司向收购方提供其所需的企业信息和资料,尤其是目标公司尚未向公众公开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以利于收购方更全面的了解目标公司。•17.3不公开条款。该条款要求收购的任何一方在共同公开宣告收购事项前,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特定或不特定的第三人披露有关收购事项的信息或资料,但有权机关根据法律强制要求公开的除外。•17.4锁定条款。该条款要求,在意向书有效期内,收购方可依约定价格购买目标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或股权,进而排除目标公司拒绝收购的可能。•17.5费用分摊条款。该条款规定无论收购是否成功,因收购事项发生的费用应由收购双方分摊。第18条附加条款•18.1终止条款。该条款明确如收购双方在某一规定期限内无法签订收购协议,则意向书丧失效力。•18.2保密条款。出于谨慎的考虑,收购双方往往在签订收购意向书之前即签订保密协议,也可在签订意向书的同时设定保密条款。保密条款的主要内容有:•18.2.1保密条款适用的对象。除了收购双方之外,还包括参与收购事务的顾问等中介服务人员。•18.2.2保密事项。除了会谈、资料保密的要求外,还包括禁止投资条款,即收到目标公司保密资料的第三方在一段时间内不得购买目标公司的股权。•18.2.3收购活动中双方相互披露的各种资料的保密,通常约定所披露的信息和资料仅用于评估收购项目的可行性和收购对价,不得用于其他目的。•18.2.4资料的返还或销毁。保密条款应约定如收购项目未能完成,收购双方负有相互返还或销毁对方提供之信息资料的义务。第六章收购执行•律师在收购双方达成收购意向后,应协助委托人进行谈判,共同拟定收购合同,准备相关法律文件,协助委托人向政府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第19条收购合同的起草较为完整的收购合同包括主合同和附件两部分:•19.1收购合同的主合同,除标的、价款、支付、合同生效及修改等主要条款外,一般还应具备如下内容:•19.1.1说明收购项目合法性的法律依据。•19.1.2收购的先决条件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