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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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附件1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安科院)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及其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性,依据财政部《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安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开展符合安科院公益性职能定位,代表安全生产科技发展方向,体现前瞻性、创新性、储备性与孵化性的自主选题研究工作,重点支持《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十一五”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和方向,有利于培育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的选题。第三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只设项目,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的经费额度为40~100万元/年,一般项目的经费额度为10~40万元/年。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1~2年,最长不超过3年,个别具有重要意义的研究方向可根据需要予以长期稳定支持。第二章组织第四条科技发展部是安科院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协助院长组织开展项目申请指南的编制、发布,立项申请书的评审,项目任务书的下达,项目验收和项目绩效评估等工作;资产财务部对安科院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专门管理,会同科技发展部编制年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立项情况报告和总结报告等。第五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科研人员承担的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监控,监督项目经费使用,审核项目任务的重大调整并及时督促项目负责人报科技发展部,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仪器设备资源和人员的保障等。第六条院长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安科院发展规划和计划,讨论、制定并发布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指南,审定专项学术委员会对项目、项目负责人和资助额度等遴选结果,与项目负责人签订任务书。第七条成立安科院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项学术委员会)。专项学术委员会是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的重要学术咨询机构,负责评议和遴选安科院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对项目任务重大调整进行审议,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和成果验收。专项学术委员会由院总工、副总工、院内相关领域专家、财务管理和外单位专家9名以上的单数专家组成,其中外单位专家占1/3以上。第三章申请与立项第八条科技发展部协助院长根据安科院发展规划和计划,于每年第一季度制定并发布《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年度申报指南》。第九条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安科院正式聘用的科技人员;(二)恪守科学道德,学风端正扎实,学术思想活跃,发展潜力较大,并有可靠时间保证;(三)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能够组建以青年科技人员为主的稳定研究队伍,申请时没有承担排名前四名的国家科技计划(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等项目;(四)适度支持引进正在国外学习和工作,年龄在45岁及以下的专家学者。引进人才应当具有博士学位,在国外已聘为助理教授及以上职位,引进后能明显提升研究所持续创新能力。第十条申请者根据《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年度申报指南》确定的年度支持方向,填写《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科技发展部。每人或每个团队限申请一项,已获本专项支持尚未结题的不能申请新项目。第十一条专项学术委员会通过会议评审方式对项目申请书进行评审,评审需2/3以上委员到会方有效。申请当年项目的专项学术委员会委员不能参加当年(回避其申请项目)的评审论证会议。项目评审过程中,申请人和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专项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填写项目评审意见,提出立项、项目负责人和资助额度等相关建议。申请项目经到会委员2/3以上通过后,按照评审意见对项目进行排序,根据年度经费额度确定入围项目并以适当方式在安科院公示7天(涉密项目除外)。安科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公示期质疑,科技发展部负责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和组织复议。经调查复议淘汰项目后,其后续项目依次递补。专项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推荐项目经费总额小于年度计划额度时,由院领导根据安科院科技发展急需,集体讨论提出项目建议,提交专项学术委员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定。第十二条根据公示结果,由院长办公会审议确定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项目负责人和资助额度,并正式行文公布。专项负责人根据专项申请书和批准意见,填写《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任务书》(任务书格式见附件2)。院长与项目负责人签订任务书以明确约定双方的权责关系。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任务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密级、项目负责人、立项背景、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实施方案、技术路线、年度进度安排、研究团队(含外协单位)、考核指标、经费预算(含总预算与年度预算),项目实施的保障条件、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归属和管理、涉密项目的科技保密义务、争议解决方案等。任务书应提交科技发展部和资产财务部存档。科技发展部会同资产财务部将审定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和资助额度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报告。任务书一经签订,一般不得变动;确需变动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专项学术委员会审议,分管院长和院长批准后,方可执行。第四章财务与日常管理第十三条基本科研业务费是国家财政支持公益类科研院、所中青年优秀科研人员和团队完成项目任务的直接研究经费。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项目任务书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按照审定的预算方案使用专项经费,确保专款专用。第十四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负责人的基本职责:1.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按照项目预算使用资金,掌握预算执行进度;2.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配合年度评估和验收评估,真实报告项目年度工作进展、年度经费使用情况、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情况等;3.接受所属部门负责人、科技发展部和资产财务部对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4.及时总结项目绩效情况,按要求填报科技计划统计调查表和科技成果登记表。第十五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范围1.实验材料费: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的消耗费用,以及小型仪器设备与配件的费用。2.测试化验加工费: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测试、化验、计算及加工等费用。3.差旅费: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含出差补助)。4.会议费: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论文论著出版、文献资料检索与购置、专用软件购置、专利申请与保护的费用。6.专家咨询费: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进行学术指导所发生的费用。7.劳务费: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支出。8.其他: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9.项目经费可根据本条款规定范围和项目实际需要申请,并提出分年度开支计划。第十六条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院所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含科研房屋占用费),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谋取私利。第十七条对专项资金项目的执行情况应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并按照时间节点进行考核。检查包括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中期检查要求项目负责人按期向科技发展部报告年度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内容包括:研究工作的进展情况、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执行期限超过一年的专项,将根据中期检查结果确定下一年度的经费下达计划。第十八条如遇到项目目标、研究内容、项目负责人、关键技术方案等确需进行变更或调整的情况必须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专项学术委员会审议,分管院长和院长批准后,报科技发展部备案。第十九条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均属国有资产,并按照国家及安科院有关规定执行管理。安科院有权调配有关固定资产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第二十条安科院建立以科学道德、科技创新、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为主要目标的评价体系,按照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定期组织对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的考核和绩效评价工作,并向安全监管总局报送考核评价报告。考核评价报告重点评价一定时期内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的绩效情况、研究团队建设情况和科学研究能力水平的整体变化情况。第二十一条安科院对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实行科研诚信管理,一经发现申请者、专项学术委员会委员、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请、评审、实施、考核、验收等过程中发生科研不端行为,将参照《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安科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五章验收与成果管理第二十二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负责人在任务书规定结题期限的三个月内向科技发展部提交专项验收申请书、结题报告和经费决算表等材料。项目验收原则上采用会审形式,由院长委托专项学术委员会进行验收。第二十三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验收以签订的项目任务书确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社会经济效益、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对科研基地建设的促进作用、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实事求是的客观评价。第二十四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程序1.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总结报告,向科技发展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文件资料及数据。项目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在验收申请表中签署意见。验收文件资料主要包括:项目任务书、项目总结报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含成果登记号、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等)、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项目经费决算表等。2.科技发展部根据项目验收申请制定验收计划,组织安排专项学术委员会进行验收,提出验收意见。院长办公会负责审定验收结果,根据专项学术委员会的验收意见,提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1)完成项目计划任务低于85%;(2)预期成果未能实现;(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4)擅自修改项目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5)超过项目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经批准。第二十五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按照国家和安科院有关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办理相应手续。第二十六条依据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的研究工作所发表的论著和取得的研究成果应进行标注。标注格式为: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经费资助。第二十七条项目资料归档按照《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科技档案管理规定》(安科字〔2005〕35号)执行。项目结题后两年内继续开展专项研究所正式发表或公布的成果,一并存档并作为项目管理和评估的依据。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科技发展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科研基金(简称安科基金)并入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原《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科研基金管理办法》(安科中心办字〔2004〕4号。2005年11月17日修订)同时废止。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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