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学第六章中央银行的资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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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中央银行的资产业务中央银行的资产是指中央银行所持有的各种债权,主要包括再贴现贷款、贷款、证券和黄金外汇等。所谓中央银行的资产业务就是如何通过对这些债权的处理,履行中央银行的职能。国外资产38254.98外汇37038.25货币黄金337.24其他国外资产879.49对政府债权3023.11其中:中央政府3023.11对存款货币银行债权9644.14对特定存款机构债权1263.64对其他金融机构债权8890.14对非金融机构债权148.87其他资产9172.79总资产70397.66中国人民银行资产表2004.08第一节中央银行的再贴现和贷款业务一,再贴现业务1,再贴现业务的概念。所谓再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将通过贴现业务持有的尚未到期的商业票据向中央银行申请转让,籍此获得中央银行的资金融通。因此,中央银行再贴现业务也就是中央银行通过再贴现向商业银行提供资金融通的业务。2,再贴现业务的一般规定。(1)再贴现业务的对象。由于中央银行开展再贴现业务的目的是提供短期资金融通,因此,很多国家都规定只有在中央银行开设帐户的商业银行等存款货币银行才能成为再贴现业务的对象。(2)再贴现对象的规定。很多国家都规定再贴现对象的票据必须是确有商品交易为基础的“真实票据”。美联储规定申请再贴现的票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商业票据不得超过90天,农产品交易的票据不得超过9个月;必须是根据交易行为产生的自偿性票据;必须是直接从事经营农工商业的借款人出具的票据;投机或长期资本支出产生的票据不得申请再贴现。英格兰银行规定申请再贴现票据必须有两家国内信誉极佳企业签署,并且其中一家必须是承兑人;未到期国库券申请再贴现必须距到期日一个月以内。德国规定申请再贴现票据必须有三个被公认有支付能力的义务人担保并在3个月内到期。(3)申请和审查。再贴现业务对象必须以已办理贴现的未到期合法票据申请再贴现。中央银行在接受申请后,应审查票据的合法性和申请者资金运用状况,确定是否符合再贴现的条件。若审查通过,申请者在票据上背书后交中央银行办理再贴现。(4)再贴现率。因为中央银行再贴现对象通常是短期票据,所以再贴现率是一种短期利率,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主要是在货币市场。某些国家将再贴现率保持在比货币市场利率高一些的水平上,作为“惩罚性利率”,引导存款货币银行尽量通过市场解决资金融通,不到最后关头尽量不要向中央银行融通资金;而在大多数国家,再贴现率作为“基准利率”发挥作用,反映中央银行的政策意向,其他利率随再贴现率的变化而变化。由于再贴现率是由中央银行决定的,特别是在利率完全市场化的经济体中,再贴现率可以说是中央银行唯一可以直接调控的利率,所以,再贴现率也是中央银行最常见的政策工具之一。(5)再贴现金额。再贴现时实际支付的金额,由再贴现票据的票面金额扣除再贴现利息计算而得。再贴现金额=票据面额-再贴现利息再贴现利息=票据面额×日再贴现率×未到期日数日再贴现率=年再贴现率÷360=月再贴现率÷30例如有一张银行承兑票据,面额为100万元,年再贴现率为7.2%,尚有25天到期,要求再贴现,再贴现金额是:100万元-(100万元×7.2%÷360×25=)0.5=99.5万元需要注意的是再贴现金额仅与票据面额和再贴现率有关,与票据原来的利息无关。(6)再贴现额度的规定。因为将再贴现率降至货币市场利率以下,将引起对中央银行贴现贷款的强烈需求,通过规定再贴现票据的种类可以达到按照中央银行意图引导资金流向的效果。这也是不少国家规定再贴现利率低于货币市场利率的原因之一。当商业银行在资金不足或其他条件许可时,往往希望通过中央银行再贴现获得资金。但是,过多依赖中央银行的再贴现贷款对银行稳健经营并不是一件可喜的事。因此,不少国家都限制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金额,并对过多利用这个权利的银行进行检查。(7)再贴现款的收回。再贴现的票据到期,中央银行通过票据交换和清算系统向承兑单位和承兑银行收回资金。3,再贴现业务的作用机制。中央银行资产负债业务的特点是可以通过购买或出售一种资产创造或冲销自身的负债。如表6-1和6-2所示,中央银行购买商业银行持有的票据,在形成自己资产的同时,也创造了对商业银行的负债。资产负债准备存款(现金)+10亿元票据-10亿元资产负债票据+10亿元准备存款+10亿元(发行货币)+10亿元表6-1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表6-2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表中,中央银行在资产中增加票据10亿元。同时在负债中也增加商业银行的准备金存款10亿元或新发行货币10亿元。商业银行则利用此项活动达到改变资产构成、即运用中央银行的负债达到购买新的资产,或者偿还债务的目的。如表中,增加持有准备金存款10亿元或现金10亿元。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购买票据的价格直接关系商业银行改变资产构成的成本高低和能力大小,价格高,即再贴现率低,商业银行购买新资产的能力就大,反之则小。例如,在上例中如果年再贴现率下降到3.6%,那么再贴现金额就增加到99.75万元,表示中央银行放松银根,鼓励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再贴现。同样由于商业银行改变资产构成的成本高低决定了购买新资产的能力大小和要价高低,能力大,则要价低,反映在银行客户获得银行贷款的数量多寡和银行购买证券的价格高低。在表6-2中,商业银行在获得中央银行再贴现融资时,首先表现在银行在中央银行账户中准备金存款的增加,商业银行当然不会就此善罢甘休的。因为准备金存款是没有利息收入的,如果就此停止行动,还不如继续持有商业票据,与商业银行要求再贴现的行为矛盾。商业银行将把这笔资金用于贷款,或者用于购买证券。于是引起整个银行体系的资产负债的倍数扩张。也就是说,中央银行可以通过改变再贴现率的高低,控制和调节信贷规模,影响社会货币量的变化。二,贷款业务1,对商业银行的贷款。向商业银行等融通资金,保证商业银行的支付能力是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的最重要职责之一。中央银行通常定期公布贷款利率,商业银行提出借款申请,中央银行审查批准具体数量、期限、利率和用途。一般来说,中央银行贷款都是短期的,采取的形式大多是以政府债券或商业票据为担保的抵押贷款。随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创新,商业银行的融资渠道不断增多、融资手段也多样化了。但中央银行贷款仍是商业银行扩大信用能力的重要渠道和保证支付的最后手段。2,对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其他金融机构是指不吸收一般存款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以及有政府背景的政策性金融机构。3,对政府的贷款。政府在其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也会发生暂时性的收支失衡。因此,作为政府的银行的中央银行都有提供信贷支持的义务。对政府的贷款可通过直接提供贷款和买入政府债券两条渠道进行。鉴于向政府直接提供贷款往往造成通货膨胀的经验,在大多数国家直接贷款都被限定在短期贷款。由于对政府贷款往往都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因此,又对贷款额度进行限制。4,其他贷款。按照贷款对象来分的话,大致有两类,一类是对非金融部门的贷款,贷款对象的范围比较狭窄,一般都有特定目的和用途,带有政策倾向,如我国的老少边穷地区贷款。另一类是对外国政府和外国金融机构的贷款。例如中韩日三国和东盟十国签订的货币互换协议,根据协议如果协议签订国发生国际支付困难,其他签订国使用本国货币提供贷款。一旦实行,就构成对外国政府的贷款。三,再贴现业务和贷款业务的特点和区别1,特点。第一,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资金融通是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能的具体手段。当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出现资金周转不灵、兑现困难时,虽可通过拆借市场解决一些问题,但拆借数量不可能很大。尤其是当遇到普遍性的金融危机时,拆借市场就无济于事。此时,中央银行通过向商业银行融通资金的作用就是非常重要的。第二,为商业银行办理再贴现和贷款是提供基础货币的重要渠道(有关内容详见第九章)。在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的制度下,社会所需要的货币从源头上看都是由中央银行提供的。在信用货币创造机制下,中央银行提供的基础货币通过商业银行的信用活动,形成货币总供给。因此,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等的再贴现和贷款是提供基础货币的重要渠道。当商业银行资金周转不灵时,中央银行的贷款可以使其起死回生。当社会上货币供应量过多、出现通货膨胀时,中央银行又可以收回贷款,稳定经济的发展。第三,再贴现利率是中央银行调控货币供应量的重要工具。再贴现利率是中央银行购买票据的价格和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价格。当中央银行提高或降低再贴现利率,就是提高或降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价格,就会引起商业银行在通过贴现向社会提供资金时,提高或降低贴现利率,或者引起商业银行减少或增加再贴现的数量,两种情况都将引起金融市场上资金供给的减少或增加以及利率上升或下降,达到中央银行调控信贷规模,影响社会货币量的目的。60年代以前,再贴现和贷款业务在中央银行资产业务中占很高比重。70年代以后,随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国际化,中央银行的证券资产和外汇资产增加,公开市场业务比重提高。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货币市场和票据市场比较发达,再贴现的比重较高。相反,发展中国家则贷款比重较高。2,再贴现业务与贷款业务的区别。第一,贷款的收回方式不同。如果是再贴现贷款,那么再贴现票据到期,中央银行向票据承兑人出示票据并要求票据承兑人兑付,收回贷款。如果是抵押贷款,贷款期限到期,借款人向中央银行归还贷款并收回抵押品。第二,贷款的安全程度不同。如果是抵押贷款,则与再贴现没有区别。如果是信用贷款,则因为没有物资保证,贷款到期,中央银行不一定能收回贷款。一旦此种结果发生,就可能导致金融不稳定。因此,中央银行贷款中信用贷款被限制在很小的范围内。第二节中央银行的证券买卖业务一,中央银行证券买卖业务的概念和规定与再贴现业务和贷款业务一样,证券买卖业务也是中央银行的主要资产业务,并且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其在中央银行资产业务中的重要性不断提高。所谓中央银行证券买卖业务是中央银行作为市场参与者的一员,在公开市场进行证券的买卖。中央银行用自己发行的货币买入证券实际上是通过市场向社会投放货币;反之,卖出证券等于将流通中的货币收回。1,买卖证券的规定。由于中央银行所有的业务都是为了履行中央银行的职能进行的,中央银行买卖证券的业务也不例外,必须遵循流动性原则,否则就不能灵活地调节投放货币的数量。因此,中央银行买卖证券主要限定在政府债券、国库券等流动性高的安全资产。例如美联储规定证券买卖业务的对象是政府债券,英格兰银行规定是商业票据和政府债券。我国中央银行证券买卖对象限定为短期国债(国债回购)、中央银行融资券和政策性金融债券。2,证券买卖市场的规定。为了防止直接购买政府债券可能引起通货膨胀的恶果,一般还限定证券买卖业务只能在二级市场进行。因为如果不对中央银行开展证券买卖业务的市场进行限制,如果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也没有同时得到保证的话,就可能造成中央银行直接购买政府发行的债券的局面,中央银行沦为政府弥补财政赤字的工具。3,证券买卖的方式。通常来说,公开市场的买卖方式有两种:买(卖)断和回购。买(卖)断和回购的区别是回购交易在买入(卖出)的同时,约定在将来的某个时候反向操作,即卖出(买入)。前者称之为正回购,后者称之为逆回购。由于经济活动对货币的需求存在季节波动,如果预见到将来某个时候,对货币的需求增加(或减少),可通过在回购市场进行逆回购(或正回购)操作,缩小市场对货币供给和需求的缺口,避免利率的大幅度变化。特别是中长期国债成为公开市场的主力交易品种,国债回购市场也随之兴起、规模扩大,成为中央银行证券买卖业务的最合适的市场和交易方式。4,证券买卖的作用机制。与上述中央银行的再贴现业务一样,中央银行通过购买或出售证券也将引起自身负债的变化。如表6-3所示,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通过转账方式购买商业银行持有的债券,在形成自己新的资产的同时,也创造了对商业银行的负债。资产负债债券+10亿元准备金存款+10亿元资产负债准备金存款+10亿元债券-10亿元表6-3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表6-4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表中,中央银行在资产中增加票据10亿元。同时在负债中也增加商业银行的准备金存款10亿元。而商业银行则利用此项活动达到改变资产构成,即卖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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