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间业务是一个中性的名词概念。顾名思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必然包含着两个层次:第一层是指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是经营各项银行业务或提供金融服务时,均以中间代理人的身份或服务者的身份出现,从而提供全方位的金融中介性服务业务;第二层是指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分类,形式上是独立于商业银行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之外的业务,实质上是与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相伴而生并长期依存的中介业务。要探讨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真正属性与定义,有必要从中间业务定性的依据、中间业务的基本概念和中间业务与信用业务的关系等方面去论证。一、商业银行业务的基本分类是中间业务分类的前提由于银行信用中介职能的发挥,单位与个人等经济主体都和商业银行建立了信用关系,因而商业银行可以为单位和个人的各项资金清算办理技术性的金融服务,利用其联系面广、信息灵通、电子化程度高和员工整体素质较好的优势和特殊地位,为广大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理财服务。如信息服务、咨询服务、代发工资、代理支付各项费用、代保管贵重物品,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多种信托服务和理财业务,从而形成了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我国现行的金融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商业银行业务的分类办法,因而各项业务的属性和定义,还有待权威部门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操作需要来确定。按照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和发展情况,商业银行的业务大都分为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三大类,或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四大类。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属于商业银行的信用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主要传统业务。其中资产业务是商业银行通过运用其自有资金及负债或银行信用转变而成的业务,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代表了银行对其营运资金的运用,也是商业银行赖以取得利息收入的重要业务,主要包括现金资产业务、贷款资产业务、票据承兑业务、票据贴现业务、投资资产业务、融资资产业务、固定资产业务、无形资产业务和递延资产业务。负债业务是商业银行通过各种方式组织和筹集资金,形成其资金来源的业务。它是资产业务的前提和条件,是商业银行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的基础。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主要包括自有资本、存款业务和借入资金业务三大项。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属于商业银行三大支柱业务之一,具有成本低、风险低、收入高、潜力大的特点,是与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相伴而生并长期依存的中介业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时期,特别是在存贷利差小的微利时代,它独立于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之外,既是国内各商业银行互相竞争的目标和谋求新生存空间的重地,也是国际银行业务激烈竞争的主要对象。在一定的条件下,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还可以直接或间接转化为商业银行的表内资产或负债业务。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含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含义,从概念上可以分为狭义的中间业务和广义的中间业务,两者有密切联系又有严格区分,不能够将两者混为一谈,更不能将两者简单地画等号。所谓狭义的中间业务,就是《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所称的中间业务,是指在分业经营的原则下,“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代理股票买卖业务,要严格控制开办代理证券业务。所谓广义的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不需向外借入资金和不必动用自己的资财,利用自己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和现代电讯技术与设备,替广大客户办理各项收付,进行担保和其他委托事项,提供各项金融服务,并收取手续费的中介业务。简言之,广义的中间业务包括狭义的中间业务和真正意义的表外业务。既包括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的所有中间业务,还涵盖了巴塞尔委员会规定的表外业务。从会计核算与财务会计报告的角度,它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各项中间业务,以及不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各项表外业务。商业银行办理此类业务时,既可作为当事人直接参与交易,也可以中间人、承兑人、保证人、代理付款人或其他中间代理人的身份,或者以票据关系人和服务者的身份安排交易或间接参与交易,并从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管理费、安排费等,所以称之为广义的中间业务。三、现行的中间业务定义值得商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第3条,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暂定义为:“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我们认为此定义值得商榷,应该采用简明易懂又切合实际的定义为好,其主要理由如下:1.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业务三者之间的概念和定义有所不同,承担的风险也有所区别。但是,在实务操作中,商业银行办理国内外支付结算业务、银行卡业务和代理类中间业务的代收代付时,都会直接或间接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或表内负债的增加或减少。2.在一定的条件下中间业务完全有可能直接或间接转化为商业银行表内资产或表内负债,从而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业务或表内负债业务。根据我国各商业银行的业务实际,开展某些项目的中间业务时,为了避免或降低金融风险,都有可能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或抵押品、质押品,使银行资产得到部分保全,防范风险的发生。例如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向承兑银行交纳比例不等的保证金,出票人无力偿还债务时,作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则要承担连带责任,垫款后作逾期贷款的表内资产业务处理。因此,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担保是银行的一种“或有负债”,在特定条件下会发生质的变化;又如信贷承诺业务一旦发生,则要进入表内资产方核算,因此,这又是一种“或有资产”。3.中间业务(含表外业务)与资产、负债业务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两者在业务范围的外延上具有交叉性,而这种业务交叉主要集中表现在银行卡、信用证和承兑等业务的归属上。就其性质而言,银行卡业务、信用证业务和承兑业务既属于商业银行的传统中间业务,又因其会形成银行的“或有资产”、“或有负债”,或转化为表内资产、表内负债而可归入表内或表外业务之列,因此,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是否构成表内、表外资产与负债业务,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分水岭。4.商业银行的所有中间业务都是建立在信用业务基础上的。客户委托商业银行办理各项中间业务,大都是该客户与该银行有存款或贷款联系,双方具有信用业务的关系。中间业务的发展必然会促进商业银行信用业务的发展。因为中间业务的发展可以使银行合理占用客户资金,大大增加银行的资金来源和扩大实力。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与资产业务相交织,又可以促进资产业务的不断扩大。在存贷利差小的微利时代,商业银行的所有中间业务又是赖以取得手续费收入的主要业务。5.《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这就意味着只有“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才属于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形成银行利息收入的业务”不属于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其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非利息收入。例如银行卡业务中的贷记卡业务,持卡人透支信用卡存款时,发卡银行就有可能要向持卡人收取一定的透支利息。在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中,作为承兑人的商业银行,对汇票到期日出票人账户无款或不足支付票款时,也有可能要向出票人收取利息。由上可见,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与信用业务,既有密切的联系或形式上的某些共性,也存在不同的业务属性、风险程度以及受金融主管部门管理的程度等方面的不同,必须合情合理地把握好两者的内在本质,并给予科学而客观的定性。四、建议修订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定义根据我国商业银行的性质、中间业务的属性和发展需要,《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第3条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定义是不够科学、不够实际的,难以达到提高竞争能力、防范金融风险的预期效果。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商业银行的业务操作实际情况,商业银行现行的中间业务,既可以在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反映,也可以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既可以形成利息收入的业务,也可以形成非利息收入的业务。由此看来,客观科学地定义、评估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与资产、负债业务的关系、作用和三者的不同属性很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