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第一一讲讲银银行行结结算算账账户户管管理理的的职职责责第一节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管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一、按存款人类别分类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二、按账户资金用途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按照资金来源的不同又分为实行预算管理专用存款账户和非预算管理专用存2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按照账户管理的机构可分为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非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和注册(增资)验资临时存款账户。三、按账户报告的方式银行结算账户按照向人民银行报告的方式,又划分为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和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由人民银行进行审批,并核发开户许可证的称为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实行预算管理的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是由商业银行,按照规定的时间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称账户管理系统)报备,包括: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第二节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职责一、履行行政许可职责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是人民银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对基本存款账户、实行预算管理的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支取现金等业务进行行政审批。3(一)对商业银行报送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相关资料复印件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人民银行账户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查商业银行网点报送的相关申请书基本要素,对相关账户资料复印件进行验证,确保申请书填写要素与报送的资料复印件一致,对审核合规的账户资料,进入账户管理系统中进行核准业务的处理;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高级业务主管,应当对存款人书面开户申请资料中的存款人名称、工商营业执照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等重要信息再次进行审核,并与账户管理系统存贮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二)人民银行应将每日办理的相关业务资料整理成册进行归档管理。收回的开户许可证上应分别标注“销户收回”、“变更收回”、“换发收回”并标注“作废”,随相关业务资料一并归档。二、履行账户管理系统的推广运行职责2005年人民银行组织、开发、建设了全国统一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该系统主要以基本存款账户为龙头,存贮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资料信息和所有账户信息(即:已核准和报备的账户),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账户的行为,规范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2007年人民银行又与公安部联合建立了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强化了对个人身份信息的管理,有效防范了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现金、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4三、履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监督检查职责从2006年起,广西各级人民银行每年均开展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工作力度逐年加强。从全区总体情况看,商业银行的各项银行结算账户内控管理和制度规定逐步建立和健全,银行结算账户违规问题逐年减少,执行和落实银行结算账户的制度规定力度有所加强。但在检查中,仍然发现一些商业银行和存款人存在账户违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未认真履行账户开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审查义务,导致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不符合要求,出现支付结算纠纷和资金风险隐患。1.开户资料不真实:一些存款人用伪造或变造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及个人身份证件骗取银行开立账户;个别存款人盗用其它单位的开户证件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个别存款人填写的开立账户申请书地址、电话等信息虚假。2.开户资料不合规:一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社团法人登记证、个人身份证件等未经有关部门年检或超过有效期;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资金性质证明文件与所开账户不符。3.开户资料不完整:存款人因其它结算需要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缺少存款人出具的有关证明;非核准账户开立缺少基本存款账户的相关资料;个别银行开立账户未要求存款人提供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填写要素与相关开户资料不符或申请书要素填写不完整。5(二)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未按规定向人民银行报告,此类问题是人民银行多年来规范的重点。从目前情况看,各行都有不同的改进,问题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但仍然有商业银行违规进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1.银行结算账户开立未经人民银行核准或未向账户管理系统报备。2.银行结算账户变更经人民银行核准或未向账户管理系统报备。3.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未经人民银行核准或未向账户管理系统报备。(三)违规办理支付结算收支业务的情况仍然发生。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未满3个工作日办理付款业务。2.临时存款账户超过有效期,未提示存款人进行账户的撤销,个别行仍允许发生支付结算收支业务。3.账户违规提取现金。4.核准类账户先使用后报批。5.违反账户分类管理规定,任意改变账户的用途。(四)对账户管理系统的管理不重视。1.银行综合业务系统中相关账户信息与账户管理系统信息不相符,如:账户名称、账户性质、账号等信息不一致。2.未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商业银行代码信息的维护,一些网点撤、拼和更名未及时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进行处理。63.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密码管理不严格,对已调离岗位不再使用的操作员未进行及时删除停用。4.部分长期不动户未按规定在账户系统中设置为久悬账户。(五)办理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手续不规范。1.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2.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未对开户申请人或代理人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3.联网核查存款人身份信息时,未对已核查情况进行登记或留存相关核查情况记录。4.联网核查存款人身份信息不一致时,未留存相关辅助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等。(六)账户年检工作未落实到位。1.未建立账户年检制度和开展账户年检工作,出现一些账户资料超过有效期,个别临时存款账户到期仍然办理支付结算业务。2.账户年检工作不完全、不彻底,个别银行虽然开展账户年检工作,但年检工作管理不到位,对一些通知不到的客户或者不配合账户年检的客户未采取有效措施,账户年检工作质量和效率不高。(七)银行结算账户档案管理不规范。个别商业银行未认真履行银行结算账户档案管理职责,未落实专人进行账户档案管7理,留存的各类账户资料缺失,档案管理混乱。账户业务处理完成后,未及时将客户的开户许可证正本原件和相关资料交存款人。第三节商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职责一、履行对银行结算账户审查的职责商业银行为单位和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对存款人提供的各类申请书填写事项和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认真的审查。(一)真实性的审查。商业银行在审查各类开户资料时,应审查存款人的开户证明文件原件正本或副本,对确认存款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要审查原件正本,如: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社会团体法人证等。此外,对相关证件的真实性还应采取上门及与证件颁发部门进行核实等手段进行,同时对单位法人(负责人)及自然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核查。(二)完整性的审查。商业银行要按照账户管理的规定,要求存款人在办理账户业务时提供完整的资料,如:公司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不仅要提供工商营业执照,还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件等开户资料,同时商业银行还应审核8各类资料之间相关信息是否一致,如:各类开户证明文件法人(负责人)是否为同一人;各类开户证明文件存款人名称是否一致等。(三)合规性的审查。商业银行应查验存款人提供的开户资料是否超过有效期,各类证明文件是否经有关部门年检,对一些预算单位开立账户是否有财政部门的批复等。二、对银行结算账户核准和备案的管理商业银行网点在审查相关资料合规后,要与存款人签订账户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由存款人填写相应申请书,商业银行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业务公章、经办人和复核人名章,并在审核合格的相关资料复印件上加盖业务公章、“与原件核对一致”章,按照相关规定报人民银行核准或进入账户管理系统报备。(一)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对符合规定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账户管理系统的录入,形成待核准信息,并及时将相关申请书及证明文件复印件交人民银行核准。1.核准类账户的开户:商业银行应派正式的账户管理人员将有关资料送人民银行,账户由人民银行核准通过后,商业银行方能正式办理开户手续和发生支付结算业务。2.核准类账户的变更:银行应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2个工作日内,派正式的账户管理人员将有关资料提交人民银行进行核准变更。93.核准类账户的撤销:商业银行应于撤销之日2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报送资料进行核准撤销,账户在账户管理系统的撤销处理手续,由人民银行账户操作人员进入账户管理系统中处理。(二)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对符合规定的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商业银行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账户管理系统进行账户的报备处理。1.非核准类账户的开立:商业银行应在办理账户的开户手续5个工作日内,向账户管理系统报备。2.非核准类账户的变更:银行应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在账户管理系统进行相关信息的变更。3.非核准类账户的撤销:商业银行应于撤销之日2个工作日内,向账户管理系统进行账户的撤销处理。三、对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管理(一)银行结算账户“生效日”制度。《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对存款人开立的单位结算账户实行生效日制度,即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在正式开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除资金转入和现金存入外,不能办理付款业务,三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开户银行应加强对“生效日”制度的执行力度。★“正式开立之日”具体是指:①对于核准类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人民银行的核准开户日期;②对于非核准类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③对同一营10业网点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不受生效日制度的限制;④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不受生效日制度的限制;⑤当存款人在同一银行营业机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重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自开立之日起办理付款业务。(二)各类银行结算账户使用。1.存款人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后,在商业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符合国家现金管理规定的,存款人可以通过该类账户支取现金,不需要到人民银行办理账户取现审批手续。2.商业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允许存款人支取现金。3.商业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分为以下情况:(1)财政预算外资金账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户、期货交易保证金专户、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单位银行卡账户、和收入汇缴账户无论有无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均不得允许存款人支取现金。对此类性质的资金人民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系统中标识“不得取现”。(2)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粮棉油收购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社会保障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住房基金存款账户,党、团、工会经费存款账户,业务支出资金专户。不论有无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只要支取现金符合国家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开户银行11可以允许存款人支取现金。对此类性质的资金人民银行在账户管理系统中标识“可以取现”。(3)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更新改造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政策性房地产资金开立的账户、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开立的账户,如需要支取现金不分有无人民银行核发开户许可证,均应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