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知识讲座第一节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依照《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三个基本原则:•一、依法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人民调解业务程序•1、人民调解组织管理和调解的矛盾纠纷的范围要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2、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要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作为辨别是非的标准;•3、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第一节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二、平等自愿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1、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受理纠纷时,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2、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时,必须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劝解、说服,不允许采取歧视、强迫、压制的做法;第一节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3、经调解达成的协议,须经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协议书的签订必须经当事人同意。•4、调解协议书要由当事人自觉履行。•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则•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得因未经调解而拒绝受理。第二节矛盾纠纷处理程序•一、管辖•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由当事人所在地(单位)、纠纷发生地或指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管辖。第二节矛盾纠纷处理程序•二、受理•受理民间纠纷,应当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申请可以采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并有明确的当事人、申请事项和事实根据,也可以由纠纷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报送。•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诉的纠纷,或其他执法机关正在处理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第二节矛盾纠纷处理程序•三、调查•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允许当事人就争议问题开展辩论,并根据需要对纠纷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四、调解•调解时由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陈述纠纷事实和理由,提出证据,调解员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和解。第二节矛盾纠纷处理程序•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由双方当事人、人民调解员签字,经调解委员会主任审核后,盖该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双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由调解员出具“调解意见书”。第二节矛盾纠纷处理程序•调解民间纠纷,能够即时调解的当场调解结案;不能当场调结的,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调结;特别疑难复杂的,可以延长半个月。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终止调解。第二节矛盾纠纷处理程序•五、调解记录经当事人确认后双方签字。双方对调解过程和记录内容有保密义务。不得私自修改、损毁调解记录。•六、调解终结后,所有调解文书整理归档。第三节矛盾纠纷处理流程图当事人口头或书面申请审核应该由法院受理的不符合条件的符合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七日内立案告知不予受理及解决途径调查纠纷事实调解不成自行和解达成协议调解纠纷或告知当事人到主管部门或上级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制作调解协议书撤回申请第四节人民调解的受理•为了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程序,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效率,特制定以下人民调解工作受理规程。•一、接待•矛盾纠纷当事人到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接待人员要热情接待,态度和蔼,做到一听、二问、三看。第四节人民调解的受理•一听:认真听取申请人说明纠纷案件的缘由,必要时作好记录,以备查考。•二问:仔细询问申请人姓名、户籍、居住地等基本情况。•三看:查看申请人身份证、暂住证、户口簿等身份证件以及有关案情材料。第四节人民调解的受理•二、登记•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通过接待,了解申请人和矛盾纠纷案件有关情况后,凡可能符合人民调解案件受理条件者,即予登记,申请人凭身份证、户口簿等有关证件,如实填写《调解申请书》。第四节人民调解的受理•已经到公安部门或法院的纠纷,公安部门或法院认为更适宜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移交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也应当登记。但是,必须遵循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的原则。对于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调解组织调解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第四节人民调解的受理•三、审查•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当事人申请受理的纠纷要进行审查。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调解。•(一)形式要件•1、要求调解的纠纷,应当是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第四节人民调解的受理•以下两类纠纷不得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第四节人民调解的受理•2、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3、有具体的要求。•4、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5、属于本人民调解委员会管辖。•6、经办人员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全或有疑问的,应一次性通知申请人作必要的补充。第四节人民调解的受理•(二)管辖要件•1、双方当事人处于同一辖区或单位内的,由双方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管辖。“当事人所在地”是指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以居住地为准。如果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则应以其家长或者监护人的所在地来确定。如果纠纷当事人是企业职工,并且纠纷发生在其工作单位的,则应由双方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人民调解组织来受理。第四节人民调解的受理•2、由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管辖。属于这种情形的包括:因侵权行为发生的纠纷,可以由侵权行为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受理;因不动产产生的纠纷,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受理;因遗产继承所产生的纠纷,可以由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调解组织受理;因民事合同产生的纠纷,可以由合同缔结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受理等等。第四节人民调解的受理•3、由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管辖,或者由相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对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和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或者由相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第四节人民调解的受理•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二是共同受理。共同受理是指对同一个民间纠纷,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在共同受理中,可以由一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其他有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派员参加;也可以由几个有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第四节人民调解的受理•四、报批•登记和审查后,经办人员按以下程序报批:已十分明确符合受理条件的,立刻口头报调解委员会主任批准是否受理;确需要进一步核查的,必须在两日内根据核查情况,书面报调解委员会主任批准是否受理。第四节人民调解的受理•五、拒绝申请•1、对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案件的形式要件和管辖要件的申请,经过报批后应当当场答复申请人,或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决定中应告知申请人申请复查的期限和方式。•2、经办人员有义务向申请人做好有关解释工作并介绍其通过其他途径和渠道寻求解决办法。第四节人民调解的受理•六、接受申请•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当场通过口头方式或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人民调解案件受理通知书》,内容包括:•1、通知申请人已经获得人民调解服务。•2、通知申请人承办该案件的人民调解员名单,并告知其如有正当理由可在二日内提出要求承办人民调解员回避。•3、通知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到矛盾纠纷现场接受调解。第五节人民调解员的回避•一、人民调解员的回避是指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过程中,遇有规定的情形,为避免影响正当履行调解职责而进行的回避。规定人民调解员回避的理由是,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时,如果处理的问题与自己或自己的亲属有关,就极有可能受到“人情”的困扰,即便秉公办事,也容易受到别人的猜疑,不利于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节人民调解员的回避•二、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纠纷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申请,要求调解员回避:•1、与纠纷当事人的近亲属关系;•2、与本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3、与纠纷当事人一方有其他利害关系。•4、有其他正当理由的。第五节人民调解员的回避•三、人民调解员的回避包括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自行回避是指人民调解员在开展调解工作当中,如果遇有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认为自己不应当在本案调解中履行职务时,自己主动提出的回避;申请回避是指矛盾纠纷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如果认为调解纠纷的人民调解员具有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时,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要求他们不得在本案中履行调解职务的请求;指令回避是指依照规定应当第五节人民调解员的回避•回避的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管理机关及其负责人直接作出回避决定,要求他不得在本案中履行调解职务的制度。第五节人民调解员的回避•四、纠纷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开始时提出回避申请,回避事由在调解开始后知道的,也可以在签订调解协议前提出。纠纷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调换。•五、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人民调解员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经审核确应回避的,应暂停本纠纷的调处工作。第五节人民调解员的回避•六、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调解员的回避,并另行指派他人负责纠纷的调处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乡调解委员会决定。•七、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在申请提出后的5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第六节人民调解的调查取证•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深入调查取证,全面了解矛盾纠纷事实。•二、调查取证坚持全面、客观、真实、公正、合法原则。•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查了解纠纷事实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审阅纠纷当事人的申请材料;•2、听取纠纷当事人的要求和理由的陈述;第六节人民调解的调查取证•3、走访知情人和有关单位;•4、察看有关物品和现场;•5、查阅有关书面材料、资料;•6、其他依法可采用的调查了解方式。•四、人民调解委员会调查了解纠纷事实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调解员共同进行,并制作《人民调解调查笔录》。第六节人民调解的调查取证•五、《人民调解调查笔录》内容应当包括调查时间、地点、事由、参加人姓名、被调查人姓名、反映内容、现场勘验图和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盖章)或按手指模。•六、人民调解的调查取证应当坚持合法、自愿原则,严禁采取非法手段调查取证。第七节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对矛盾纠纷事实复杂、争议较大的纠纷,一般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室进行,实行庭式调解。对于调解室内庭式调解,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调解前的准备工作第七节人民调解工作程序•1、调查了解。开庭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及其理由,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2、拟定调解方案。在对纠纷事实进行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人民调解委员会要着手拟定调解方案。第七节人民调解工作程序•3、调解员的选择。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实行庭式调解的,可以由三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指定一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根据需要可以指定若干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当事人对调解主持人提出回避要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调换。第七节人民调解工作程序•4、调解通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决定开庭调解纠纷前,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告知纠纷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地点及其他应当注意的事项。•5、旁听。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根据需要可以公开进行,允许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和当地(本单位)群众旁听。但是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当事人表示反对的除外。第七节人民调解工作程序•二、调解进行程序•1、核对纠纷当事人和代理人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