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业务技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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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业务基本技能安徽省律师协会贾晓清“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普通法》几个问题1.谈谈你对仲裁的认识。2.你代理过几个仲裁案件?什么案由的?3.在帮助客户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时,你更愿意选择仲裁还是诉讼?为什么?4.你认为代理仲裁案件与代理诉讼案件有什么本质的不同?5.你更愿意代理仲裁案件还是诉讼案件?讲在前面自仲裁法1995实施以来,全国依法重组了230家仲裁机构,选聘和任用了近3万名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依法仲裁了157000多件民商事纠纷,标的额达3720多亿元。合肥仲裁委2008年共受理600多件民商事案件,与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同期受理的案件数量接近,成为律师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2014年受案546件标的额26.59亿)2010年度共办结案件594件,总标的额为84,738万元,收费493.6万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以242件高居案件数量第一1995年-2014年全国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数走势图1995年-2014年全国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标的额走势图第一章概论本章主要内容1、什么是仲裁?2、仲裁有哪些特点一、仲裁的概念仲裁又称公断,是指民商事纠纷的当事人按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非司法机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居中对争议的事实及权利和义务作出裁决,以解决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制度。(汇德拍卖)申请人(开发商)A被申请人(购房者)B承包方(证人)C买卖关系1、法律关系:(返还欠购房款50万)(A欠C工程款48万)(C将A抵债的房屋转卖给B)申请事由:返还购房款,总房价90万元。被申请人答辩:该房款从C处购买,已付清房款。买卖关系债务关系转让关系2、代理思路:B可以另行申请。要求C承担付款义务。或者返还已经交予B的款项,从而达到两等合并处理的目的。3、处理思路:B已交90万。B不可能为一次购买多次付款。需要证明B确实付款。二、仲裁的特点自愿性和排他性局限性:不能一揽子平息全部争议;欠缺法的安定性和预测性(仲裁法第4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快捷、经济性公正性保密性专家、权威性广泛性民间性为什么选择仲裁根据企业内部的说法,选择仲裁方式的主要考虑有:一是仲裁开庭具有保密性,一般可以避免社会各界对纠纷仲裁过程的炒作;二是担心公司一旦涉及诉讼会影响公司的美誉度,相比较而言仲裁要好听一些。案例1【案情】张某早年离异,一直没有结婚。考虑到日后养老问题,张某决定收养子女。1985年,张某通过法定程序收养了孤儿院的李某,李某当年仅9岁,张某对李某疼爱有加,尽其所能地照顾和抚养李某。但李某长大成人后,对张某不仅不孝顺,而且经常打骂张某。张某非常伤心,认为再继续维持收养关系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二人经协商决定解除收养关系,于是签订了书面的仲裁协议,并于1998年8月向其住所地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了解除收养关系的仲裁请求。【问题】我国《仲裁法》对仲裁的范围有何规定第二章仲裁机构本章主要内容1、仲裁机构的几种基本形式2、著名仲裁机构简介一、仲裁机构的几种基本形式:1、通常都是民间组织;2、国别性仲裁机构:在一国之内设立,如国际商会仲裁院3、超国家性仲裁机构:由民间性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设立,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等二.仲裁机构简介国际商会仲裁院(ICC)美国仲裁协会(AAA)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ICSID)仲裁机构简介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日本商事仲裁协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和调解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1956年4月成立.从1994年起,贸仲已步入世界主要仲裁机构的行列.在国际争议受案量方面,贸仲一直排在世界前列.近年来,贸仲受理案件的争议金额也有大幅度增长.随着贸仲仲裁规则的进一步与世界接轨,和各项改革措施的实施,贸仲将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贸仲在作为一个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同时,现在也同时受理纯中国国内性质的各类具备仲裁性的纠纷.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斯德哥尔摩商会成立于1917年,其仲裁机构组织设立于1949年。现行仲裁规则自1999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业务联系。设立的目的在于解决工业、贸易和运输领域的争议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成立于1985年9月,仲裁中心的设立是为了满足东南亚地区的商务仲裁的需要,同时也为中国内地当事人和外国当事人之间的经济争端提供“第三地”的仲裁服务。《2000年仲裁条例》增加了“内地”、“内地裁决”等相关内容,以保证香港回归后内地和香港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的问题。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成立于1990年,设在新加坡。新加坡仲裁中心主要以解决建筑工程、航运、银行和保险方面的争议见长。对于中国内地与欧美公司的贸易,各方妥协的结果往往会选择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合肥仲裁委员会合肥仲裁委员会于1998年组建,依法解决各类经济纠纷的专门机构。聘请了三百多位在法律界、经贸界、金融证券界、科研部门及大专院校等社会各个领域的具有专业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公道正派的人士担任仲裁员。其中达到副高级职称的仲裁员占总数的70%。受案范围已向全国各地延伸,受案类型已广泛涉及民商事纠纷各领域,已经成为东南片区(浙江、福建、江西、安徽)乃至全国较有影响力的仲裁机构之一。现行的仲裁规则在修改中第三章、律师如何代理仲裁案件本章主要内容1、帮助客户选准争议解决方式2、仲裁协议的制定与效力认定3、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选择4、仲裁程序5、考虑仲裁规则的适用一、帮助客户选准争议解决方式1.程序多少与耗时长短的考量(救济途径)2.收费高低不同(关于仲裁费用)3.胜诉方律师费的承担不同4.对裁决人员有无选择权不同5.境外执行力度不同(内地与港澳)6.现阶段中国仲裁存在的问题行政化、仲裁协议形式要件僵化、证据与保全制度过于简单等等仲裁的局限性1.被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可以较轻易实现程序权利的滥用,以此侵犯申请人的程序权利。2.仲裁法上没有关于第三人参与仲裁的制度无法从程序上一次性解决纠纷。3.仲裁的费用与诉讼费用比较而言是较为昂贵的。4.仲裁程序的局限性还体现在对错误裁决难以纠正,事后救济途径不足。5.仲裁机构对仲裁程序的缺乏强制性的权力,仲裁过程离不开法院的配合支持,而现实情况是法院对仲裁委员会的配合度并不理想*仲裁费用的种类仲裁案件受理费用于支付仲裁员报酬、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仲裁案件处理费仲裁员因办理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对企业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建议1.如果签订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是在外国注册成立的企业(不含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独资和合资企业),则应当选择仲裁,因为仲裁的结果更容易在国外获得承认和执行;2.如果合同事项具有极高专业性,而其中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选择仲裁方式为宜;3.如果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实力雄厚、企业资产真实可见、商业信誉良好的企业,那么既可以选择诉讼方式,也可以选择仲裁;4.如果合同对方当事人是规模不大、信誉较差、经营能力较弱的企业,则应当尽量避免选择仲裁为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费用的标准仲裁受理费的标准,由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案件受理费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核准。受理费表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申请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争议所涉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受理费数额。仲裁处理费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仲裁费用的预收和分担仲裁费用的预收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被申请人在提出反请求时,亦应当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规定的费率预交受理费。有关案件处理费中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和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重新仲裁和对裁决书进行补正,不再行收费。仲裁费用的分担由败诉方负担按比例分担。通常情况下,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的责任大小确定各自应承担的仲裁费用比例当事人协商分担特殊情况下由申请人负担,特殊情况主要指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视为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受理费的缓交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缓交当事人既不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能予缓交的费用只是仲裁案件受理费,仲裁案件处理费不能缓交没有免收仲裁费用的规定*内地执行港澳地区的仲裁裁决“一国两制”实现前香港裁决在内地申请承认与执行依照《纽约公约》办理澳门裁决在内地申请承认与执行按互惠原则处理“一国两制”实现后1999年《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7年《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港澳地区执行内地的仲裁裁决香港在“一国两制”实现之前,依照《纽约公约》办理香港回归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澳门回归之前,很长一段时间内并没有承认和执行内地裁决1998年至2008年,《涉外商事仲裁专门制度》采取普遍主义,只要符合第36条规定的条件,任何国家或地区的仲裁裁决均可在澳门得到承认与执行,除非澳门法院确信外国或外法域将拒绝承认和执行澳门的仲裁裁决2008年以后,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二、仲裁协议的制定与效力认定仲裁协议的制定(一)仲裁协议的概念仲裁协议,或称仲裁合同、仲裁契约,是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业已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民商事领域的财产性权益纠纷交付仲裁解决的共同意思表示。(二)仲裁协议的类型:1.仲裁条款2.仲裁协议书3.其他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4.数据电文中的仲裁协议(三)仲裁协议的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可仲裁性、事项明确性)仲裁事项指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争议范围在仲裁实践中,仲裁事项一般都尽可能作广义解释,如《仲裁法解释》第2条。(关于侵权行为的可仲裁性)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协议中订明仲裁委员会的名称即使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案例2“所有因此提单产生的争议应按照中国法律在中国法院审理或在中国仲裁。”一项争议的解决如果约定了提交仲裁,那么它本身应排斥诉讼,仲裁和诉讼不能同时进行,否则就违背了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在本案所涉管辖权条款中,当事人既约定了进行仲裁又约定了进行诉讼,该仲裁协议应认定无效。案例3【案情】上诉人香港裕亿公司、加拿大太子公司因为与被告人轻纺公司侵权损害赔偿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涉案合同第8条约定:“凡因执行本合约所发生的或与本合约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江苏高院以侵权不具备仲裁性受理了此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纠纷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在该合同未经有关机关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均应受该合同条款的约束;本案各方当事人均应受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的约束,所发生的纠纷应该通过仲裁解决,人民法院无权管辖。【问题】侵权争议是否具有可仲裁性?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是什么侵权争议是否具有可仲裁性第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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