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3-2:货代销售实务--货运业务经营国际货运代理模块3:货代销售实务货运服务产品定价2货运服务产品认识31货运服务产品渠道33货代业务经营4货代航线与货物配载35货运服务合同签订6货代费用与费用结算37任务3-2货运业务经营知识目标:1.FIATA标准交易条件的性质和解释2.FIATA格式条款特点3.FIATA格式条款的解释4.FIATA格式单证能力目标:掌握货代销售签订合同的能力决策相关知识1.FIATA标准交易条件的性质和解释2.FIATA格式条款特点3.FIATA格式条款的解释4.FIATA格式单证知识1.FIATA标准交易条件的性质和解释格式条款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上称谓不同德国称为一般交易条款,法国称为附合合同,英国称为标准合同,我国台湾地区称为定型化契约我国合同法采用了格式条款的概念,根据合同法第39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2.FIATA格式条款特点由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格式条款重在订约之前已由单方拟定出来,而不在“重使用”,重复使用旨在说明“预先拟定”的目的,只是其经济职能,而不是其法律特征。如特别强调格式条款的重复使用的特点,则相对人在确定某一条款是否为格式条款时应当证明该条款已被重复使用的事实,这不免对举证人过于苛刻。2.FIATA格式条款特点适用于不特定的相对人由于在格式条款的订立中,与条款的制订人订立合同的人都是社会上分散的消费者,他们具有不特定性。因此格式条款是为不特定的人拟定的,而不是为特定的某个相对人所制定的。2.FIATA格式条款特点格式条款的内容定型化所谓定型化,是指格式条款具有稳定性和不变性,它将普遍适用于一切要与起草人订立合同的不特定的相对人,而不因相对人的不同有所区别。2.FIATA格式条款特点相对人在订约中居于附从地位相对人不参与协商过程,只能对一方制定的格式条款,概括地予以接受,而不能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因而相对人在合同关系中处于附从地位。3.FIATA格式条款的解释格式条款的解释,是指根据一定的事实,遵循有关的原则,对格式条款的含义作出说明。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格式条款的解释应当采取以下三项特殊的解释原则: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条款制作人不利的解释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采用非格式条款3.1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于格式条款,应当用可能订约者平均、合理的理解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具体规则包括:(1)格式条款的解释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以外,应超脱于具体环境及特殊的意思表示。(2)对某些特殊的术语应当作出平常的、通常的、通俗的、日常的、一般意义的解释。(3)如果格式条款经过长期使用后,消费者对其中的某些用语的理解与条款制定人制定条款的理解有所不同,此时应以交易时消费者的理解为标准进行解释。3.2对条款制作人不利的解释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制定的而不是由双方商定的,那么各项条款可能是其制定人基于自己的一直所作的有利于自己的条款格式条款制定人故意使用或插入意义不明确的文字以损害对方利益,或者从维持甚至强化其某种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出发,将不合理的解释强加于对方,该怎么办?3.3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非格式条款是经过个别磋商而约定的条款,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共同构成合同的一部分且相互不一致时,非格式条款优先。采此原则,充分尊重了合同双方的意思,而且也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4.FIATA格式单证FBLFIATA可转让多式联运提单FWBFIATA不可转让多式联运运单FIATAFCTFIATA货运代理运输凭证FWRFIATA仓储单FIATAFCRFIATA货运代理收货凭证FIATASDTFIATA托运人危险货物运输声明FIATASICFIATA托运人联运重量凭证FFIFIATA运送指示4.1FBL可转让多式联运提单FIATAMultimodalTransportBillofLading除非明示“不可转让”,则可转让(1)定义:FIATA-FBL中使用的几个词语:“货方(merchant)”、“托运人(consignor)”及“收货人(consignee)”。“货方”是提单中经常用的一个词,指对货物或FIATA-FBL拥有权益的任何人。“货方”包括托运人和收货人,以及托运人身后的货主。“托运人”指与货运代理达成多式联运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收货人”指在目的地有权收取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如下仅使用“托运人”,而不是“货方”。4.1FBL可转让多式联运提单(2)货物描述(货描)FIATA-FBL第5条规定了托运人正确描述货物的义务,如果对货物的描述不正确,目的地海关清查货物时就会有问题。如果不正确的描述是故意的,承运人就可免除有关法律责任。货运代理应当让其托运人熟悉海关合作理事会公布的货物分类统一体系。准确描述危险货物非常必要4.1FBL可转让多式联运提单(3)证明条款记录好装运所有细节后,货代在FIATA-FBL的证明条款下写明日期并签字。该证明条款如下:“多式联运提单中的一份经适当背书用于提取货物。多式联运提单按照下面记载的数量签发,并且提单中的一份一旦用于提货,其他各份均失效。”货代由此证实或者确认单证中有关货物、运输船舶等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即使货代显然就是承运人,在证明条款中也没有明确提及“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FIATA认为,不熟悉运输的银行职员也许会对单据的签字方式提出质疑。因此,FIATA建议,签发FIATA-FBL时,货运代理的签名下注明“作为承运人”或“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在FIATA-FBL的内容中,“承运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意义相同,都指根据单证中的承诺,在目的地交付货物的一方。4.1FBL可转让多式联运提单(4)表面状况良好(5)非显而易见的损失(6)集装箱化运输与“无法定位的损失(7)签发日期货运代理必须保证签发日期与其代理人或实际承运人接管货物的日期一致。如果FIATA-FBL作为港至港或海运提单使用时,应在所有托运的货物都已装船后签发FIATA-FBL。信用证条款经常要求在FIATA-FBL中填写的日期上加盖“已装船”。4.2FWB不可转让多式联运运单在许多货物运输中,FIATA-FBL不必需,如赊销赊卖为避免等候交付FIATA-FBL,海运承运人往往鼓励客户在FIATA-FWB下发送货物,FWB是陆运和空运采用,从前并未在海运实践中使用。海运承运人将之称为海运运单(0ceanwaybill),一种记名提单(anstraightbilloflading)或速递提单(a11expressbilloflading)。4.2FWB不可转让多式联运运单FIATA在FIATA-FBL条款的基础上推出了运单,即FIATA-FWB。主要区别在于FIATA-FWB不像FIATA-FBL一样具有可流通性。在FIATA-FWB下,发货人对货物有控制权。但如发货人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之前未能行使此权力,则货运代理有权在收货人未提交原始FIATA-FWB的情况下交货。4.2FWB不可转让多式联运运单FIATA-FWB不是物权凭证,不能象FIATA-FBL一样,通过单证的背书和交付使物权得以转移。在销售合同下,买方可以通过卖方安排签发以买方为收货人的FIATA-FWB而获得货物的所有权。作为收货人,买方有权占有货物,这是实现其对货物所有权更有现实意义的一个步骤。事实上,有效的物权转让是通过销售合同而非FIATA-FWB实现的。4.2FWB不可转让多式联运运单FIATA-FWB还具有与FIATA-FBL相同的其他两个特征:收货凭证;含有货运代理承诺运输货物的证明。如果不具备这些基本特征,FIATA-FWB将毫无商业价值。由于FIATA-FWB的用语和条款基本是借鉴于FIATA-FBL,对这些用语与条款的法律效力,可参见FIATA-FBL的条款解释。4.3FCT货运代理运输凭证FIATA于1959年制定的标准运输单据。向发货人出具该运输凭证意味着国际货运代理负责按照该凭证的背面条款,通过其指定的分代理将货物运到目的地,并交付给该凭证的持有人。4.3FCT货运代理运输凭证在货物交给国际货运代理待运时,国际货运代理应立即将运输凭证出具给发货人。该运输凭证表明国际货运代理有责任在发送及运输货物过程中,按照该凭证所列明的发货人的指示去做。国际货运代理办理运输,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时,该运输凭证具有重要作用。凭正本单据加以正确背书便可交接货物,如该运输凭证标明“凭指示”字样,便可转让。而卖方则可以凭运输凭证在其银行结汇。4.3FCT货运代理运输凭证签发运输凭证的国际货运代理应保证,他或他的代理已接受了该凭证所列货物,并已取得处置货物的唯一授权;货物表面状况良好;单据内容与发货人的指示一致;运输单据上的条款与运输凭证所列责任条款已达成协议;说明正本单据的份数。4.3FCT货运代理运输凭证在签发FIATAFCT时,货代必须明确:①他或其代理(分支机构或中间货运代理)已掌管该票货物,同时他可以享有独立处置该货物的权利;②货物表面状况良好;③单据上的细节必须与他已收到的指示相一致;④运输单据(如提单)内容与他依据的收货凭证承担的义务不矛盾;⑤投保责任已明确;⑥明确是否有一份或更多的正本单据。4.FIATA格式单证FWRFIATA仓储单-除非表明“可流通”,否则不可流通FCRFIATA货运代理收货凭证,只有一份SDTFIATA托运人危险货物运输声明SICFIATA托运人联运重量凭证FFIFIATA运送指示Addyourcompanyslog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