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业务(PPT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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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税务培训中心2第一章企业所得税概述第一节征税对象和纳税人一、征税对象的范围(一)生产经营所得(二)其他所得二、纳税人(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确定原则《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独立经济核算”是指同时具备三个条件①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②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③独立计算盈亏。应当注意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同法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3国税函发[1998]676号文规定,对经有国家关部门批准成立,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组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三个条件,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范围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范围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注意:1、国税发[2000]16号文件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2、国税函[2003]4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外资低于25%企业适用税制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但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4(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具体规定1、企业依法合并、兼并后纳税人的规定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依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2、企业分立后纳税人的规定分立后各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各企业为纳税人。分立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3、企业全部或部分被承租经营后纳税人的规定国税发[1997]8号规定: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全部收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54、企业集团纳税人的规定企业集团原则上应当以独立核算的核心企业和紧密层、半紧密层成员企业分别为纳税人,但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资产控股为100%的,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纳税。第二节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纳税地点、纳税期限一、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一)法定税率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33%的比例税率6(二)照顾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计算缴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计算缴纳。注意:1、国税发[1994]第132号文规定,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可用当年所得予以弥补,按弥补亏损后的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2、两档照顾性税率不能理解为同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分段计算。(三)优惠税率1、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苏国税发[2003]第101号)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省级以上(含)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苏国税发[2003]第101号73、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方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2]47号)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除法律另有规定,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注册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法律另有规定是指:1、经国税总局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2、建筑安装企业国税发[1995]227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出经营证),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以下简称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83、连锁经营企业对内资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帐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外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从事跨区域连锁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03]1号)9三、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按月或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期限有例外:1、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破产或终止经营——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60日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前办理所得税申报。(一)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具体核定。国税发[2004]82号文规定:取消该核定项目后,由省级税务机关制定确定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的具体标准,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按此确定按月还是按季预缴。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预缴期限应一致。第四十六条规定: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10例:某企业2002年度第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其季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元,其应纳所得税额是多少?如果该企业第二季度申报所得为55000元,如何确定其应纳所得税额?①将季度所得换算成年度所得20000×(12÷3)=80000(元)②以80000元作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其适用税率为,第一季度应预缴企业所得税额为:20000×27%=5400(元)③二季度应预缴企业所得税额:55000×(12÷6)=110000(元),其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55000×33%=18150(元)18150—5400=12750(元)11注意:1、国税函[1996]第008号文规定,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2、国税函[1995]第593号文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3、国税发[2004]82号文规定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4、江苏国税信息系统(6.0版)中,所得税预缴时,不需换算成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月(季)度所得额预缴。12(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1、纳税申报的时限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应于月份或季度终了15天内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终了二个月内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2、纳税申报的地点纳税人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3、纳税申报法律责任的界定纳税人自行计算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后,必须如实、正确地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并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所附送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4、纳税申报的要求纳税人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会计决算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135、纳税申报的审核及处理(1)符合性审查审核的主要内容有:申报时间的时效性、资料是否齐全、申报的项目是否完整、是否符合逻辑关系、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等。如发现纳税人的申报有计算错误或有漏项,应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调整、补充、修改或限期重新申报。在申报期不能重新申报的,按《征管法》规定进行处罚。(2)微机录入管理税务机关完成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的符合性审核后要录入微机进行应用管理。包括汇总、分析应用,稽查筛选应用,资料查询应用等应用管理。(3)审核结果的反馈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审核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时反馈给纳税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结果保留稽查权。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申报、拒不申报或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14(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税发[1998]182号)国税发[1996]197号文件规定,自1998年度汇算清缴开始,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期限,为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向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审核意见办理其所得税汇算清缴未尽事宜。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注意: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15第四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规定一、核定征收的范围1、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2、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3、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4、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5、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6、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16省局规定:以下纳税人采用核定征收方式:1、从事饮食服务业、娱乐业、装潢业、交通运输业的纳税人;2、除前项规定以外的其他行业的纳税人年销售(营业)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宿迁市200万元;南京、镇江、扬州、南通、泰州市300万元;苏州、无锡、常州市400万元。以上年销售(营业)收入实绩为准。3、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当年新设立的(注册)企业。17二、核定征收方式(一)定额征收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类排队,认真测算,并在此基础上,按年从高直接核定纳税人的应纳所得税额。(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18应税所得率: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7%―20%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10%―20%饮食服务业10%―25%娱乐业20%―40%其他行业10%―30%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纳税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一经核定,除发生(1)实行改组改制的;(2)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3)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情况外,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调整。19三、申报缴纳(一)定额征收办法下的申报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核定的应纳税额分解到月或季,由纳税人根据各月或季核定的应纳税额,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二)核定应税所得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