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T8-97建筑变形测量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程SpecificationsforBuildingDeformationMeasurementsJGJ/T8-97主编单位:建设部综合勘查研究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8年6月1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程》的通知建标[1997]308号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科(84)153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主编的《建筑变形测量规程》,业经审查,现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编号JGJ/T8-97,自1998年6月1日起施行。本规程由建设部勘察与岩土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负责归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主编单位负责,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年11月14日1总则1.0.1为了在建筑变形测量中,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包括构筑物)的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及其场地的各种沉降(包括上升)测量和位移测量。1.0.3确定测量精度所依据的变形允许值和变形测量所用仪器的检验项目、方法及维护要求,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2一般规定2.0.1建筑变形测量应能确切反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场地的实际变形程度或变形趋势,并以此作为确定作业方法和检验成果质量的基本要求。2.0.2测量工作开始前,应根据变形类型、测量目的、任务要求以及测区条件进行施测方案设计。重大工程或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项目,尚应进行监测网的优化设计。施测方案应经实地勘选、多方案精度估算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后择优选取。2.0.3变形测量的实施,应符合下列程序与要求∶1应按测定沉降或位移的要求,分别选定测量点,埋设相应的标石标志,建立高程网或平面网,亦可建立三维网。高程测量宜采用测区原有高程系统,平面测量可采用独立坐标系统。2应按确定的观测周期与总次数,对监测网进行观测。新建的大型和重要建筑,应从其施工开始进行系统的观测,直至变形达到规定的稳定程度为止。3对各周期的观测成果应及时处理,并应选取与实际变形情况接近或一致的参考系进行平差计算和精度评定。对重要的监测成果,应进行变形分析,并对变形趋势作出预报。2.0.4变形测量点可分为控制点和观测点(变形点)。控制点包括基准点、工作基点以及联系点、检核点、定向点等工作点。各种测量点的选设及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1基准点应选设在变形影响范围以外便于长期保存的稳定位置。使用时,应作稳定性检查或检验,并应以稳定或相对稳定的点作为测定变形的参考点。2工作基点应选设在靠近观测目标且便于联测观测点的稳定或相对稳定位置。测定总体变形的工作基点,当按两个层次布网观测时,使用前应利用基准点或检核点对其进行稳定性检测。测定区段变形的工作基点可直接用作起算点。3当基准点与工作基点之间需要进行连接时应布设联系点,选设其点位时应顾及连接的构形,位置所在处应相对稳定。4对需要单独进行稳定性检查的工作基点或基准点应布设检核点,其点位应根据使用的检核方法成组地选设在稳定位置处。5对需要定向的工作基点或基准点应布设定向点,并应选择稳定且符合照准要求的点位作为定向点。6观测点应选设在变形体上能反映变形特征的位置,可从工作基点或邻近的基准点和其他工作点对其进行观测。注:1总体变形系指观测目标均为动点的变形,包括地基与基础的绝对变形与相对变形;2区段变形系指观测目标具有相对定点的变形,包括独立的局部地基变形、建筑物整体变形和结构段变形等。2.0.5建筑变形测量的等级划分及其精度要求应符合表2.0.5的规定。2.0.6对一个实际工程,变形测量的精度等级应先根据各类建(构)筑物的变形允许值按本规程第3、4章的规定进行估算,然后按以下原则确定∶1当仅给定单一变形允许值时,应按所估算的观测点精度选择相应的精度等级:2当给定多个同类型变形允许值时,应分别估算观测点精度,并应根据其中最高精度选择相应的精度等级;3当估算出的观测点精度低于本规程表2.0.5中三级精度的要求时,宜采用三级精度;4对于未规定或难以规定变形允许值的观测项目,可根据设计、施工的原则要求,参考同类或类似项目的经验,对照表2.0.5的规定,选取适宜的精度等级。2.0.7变形测量的观测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1对于单一层次布网,观测点与控制点应按变形观测周期进行观测;对于两个层次布网,观测点及联测的控制点应按变形观测周期进行观测,控制网部分可按复测周期进行观测。2变形观测周期应以能系统反映所测变形的变化过程且不遗漏其变化时刻为原则,根据单位时间内变形量的大小及外界因素影响确定。当观测中发现变形异常时,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3控制网复测周期应根据测量目的和点位的稳定情况确定,一般宜每半年复测一次。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应适当缩短观测时间间隔,点位稳定后可适当延长观测时间间隔。当复测成果或检测成果出现异常,或测区受到如地震、洪水、爆破等外界因素影响时,应及时进行复测。4变形测量的首次(即零周期)观测应适当增加观测量,以提高初始值的可靠性。5不同周期观测时,宜采用相同的观测网形和观测方法,并使用相同类型的测量仪器。对于特级和一级变形观测,还宜固定观测人员、选择最佳观测时段、在基本相同的环境和条件下观测。2.0.8建筑变形测量,除使用本规程规定的各种方法外,亦可采用能满足本规程规定精度要求的其他方法。3高程控制3.1网点布设3.1.1高程控制网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对于建筑物较少的测区,宜将控制点连同观测点按单一层次布设;对于建筑物较多且分散的大测区,宜按两个层次布网,即由控制点组成控制网、观测点与所联测的控制点组成扩展网。2控制网应布设为闭合环、结点网或附合高程路线。扩展网亦应布设为闭合或附合高程路线。3每一测区的水准基点不应少于3个;对于小测区,当确认点位稳定可靠时可少于3个,但连同工作基点不得少于3个。水准基点的标石,应埋设在基岩层或原状土层中。在建筑区内,点位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应大于建筑物基础最大宽度的2倍,其标石埋深应大于邻近建筑物基础的深度。在建筑物内部的点位,其标石埋深应大于地基土压缩层的深度。4工作基点与联系点布设的位置应视构网需要确定。作为工作基点的水准点位置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建筑物基础深度的1.5~2.0倍。工作基点与联系点也可在稳定的永久性建筑物墙体或基础上设置。5各类水准点应避开交通干道、地下管线、仓库堆栈、水源地、河岸、松软填土、滑坡地段、机器振动区以及其他能使标石、标志易遭腐蚀和破坏的地点。3.1.2高程控制点标石的选型及埋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水准基点的标石,可根据点位所在处的不同地质条件选埋岩层水准基点标石、深埋双金属管水准基点标石、深埋钢管水准基点标石或混凝土基本水准标石。2工作基点的标石,可按点位的不同要求选埋浅埋钢管水准标石、混凝土普通水准标石或墙脚、墙上水准标志等。3高程控制点标石的型式,可按本规程附录A执行。特殊土地区与有特殊要求的标石规格及埋设,应另行设计。标石、标志埋设后,应达到稳定后方可开始观测。稳定期应根据观测要求与地质条件确定,不宜少于15d。3.1.3对于应用液体静力水准测量方法测定的水准点与观测点,其点位的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水准点和观测点应设在同一高程面上,各点间高差最大不应超过±1cm。当部分点位受现场条件限制不能满足这一要求时,应设置上下高程不同但上下位置垂直对应的常差点,以传递高程。2观测标志的型式及其埋设,应根据采用的液体静力水准仪的型号、结构、读数方式以及现场条件确定。标志的规格尺寸设计,应符合置放式、悬挂式或固定式仪器安置的要求。3高程控制3.1网点布设3.1.1高程控制网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对于建筑物较少的测区,宜将控制点连同观测点按单一层次布设;对于建筑物较多且分散的大测区,宜按两个层次布网,即由控制点组成控制网、观测点与所联测的控制点组成扩展网。2控制网应布设为闭合环、结点网或附合高程路线。扩展网亦应布设为闭合或附合高程路线。3每一测区的水准基点不应少于3个;对于小测区,当确认点位稳定可靠时可少于3个,但连同工作基点不得少于3个。水准基点的标石,应埋设在基岩层或原状土层中。在建筑区内,点位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应大于建筑物基础最大宽度的2倍,其标石埋深应大于邻近建筑物基础的深度。在建筑物内部的点位,其标石埋深应大于地基土压缩层的深度。4工作基点与联系点布设的位置应视构网需要确定。作为工作基点的水准点位置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建筑物基础深度的1.5~2.0倍。工作基点与联系点也可在稳定的永久性建筑物墙体或基础上设置。5各类水准点应避开交通干道、地下管线、仓库堆栈、水源地、河岸、松软填土、滑坡地段、机器振动区以及其他能使标石、标志易遭腐蚀和破坏的地点。3.1.2高程控制点标石的选型及埋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水准基点的标石,可根据点位所在处的不同地质条件选埋岩层水准基点标石、深埋双金属管水准基点标石、深埋钢管水准基点标石或混凝土基本水准标石。2工作基点的标石,可按点位的不同要求选埋浅埋钢管水准标石、混凝土普通水准标石或墙脚、墙上水准标志等。3高程控制点标石的型式,可按本规程附录A执行。特殊土地区与有特殊要求的标石规格及埋设,应另行设计。标石、标志埋设后,应达到稳定后方可开始观测。稳定期应根据观测要求与地质条件确定,不宜少于15d。3.1.3对于应用液体静力水准测量方法测定的水准点与观测点,其点位的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水准点和观测点应设在同一高程面上,各点间高差最大不应超过±1cm。当部分点位受现场条件限制不能满足这一要求时,应设置上下高程不同但上下位置垂直对应的常差点,以传递高程。2观测标志的型式及其埋设,应根据采用的液体静力水准仪的型号、结构、读数方式以及现场条件确定。标志的规格尺寸设计,应符合置放式、悬挂式或固定式仪器安置的要求。3.2主要技术要求3.2.1最终沉降量的观测中误差应按下列规定确定∶1绝对沉降(如沉降量、平均沉降量等)的观测中误差,对于特高精度要求的工程可按地基条件,结合经验与分析具体确定;对于其他精度要求的工程,可按低、中、高压缩性地基土的类别,分别选±0.5mm、±1.0mm、±2.5mm。2相对沉降(如沉降差、基础倾斜、局部倾斜等)、局部地基沉降(如基坑回弹、地基土分层沉降等)以及膨胀土地基变形等的观测中误差,均不应超过其变形允许值的1/20。3建筑物整体性变形(如工程设施的整体垂直挠曲等)的观测中误差,不应超过允许垂直偏差的1/10。4结构段变形(如平置构件挠度等)的观测中误差,不应超过变形允许值的1/6。5对于科研项目变形量的观测中误差,可视所需提高观测精度的程度,将上列各项观测中误差乘以1/5~1/2系数后采用。3.2.2高程测量的精度等级,应以本规程第3.2.1条确定的最终沉降量观测中误差按(3.2.2-1)或(3.2.2-2)式估算单位权中误差μ、求出观测点测站高差中误差后,根据本规程第2.0.6条的规定选择:3.2.3高程控制测量宜采用几何水准测量方法。当不便使用几何水准测量或需要进行自动观测时,可采用液体静力水准测量方法。当测量点间的高差较大且精度要求低时,亦可采用短视线三角高程测量方法。3.3几何水准测量3.3.1各等级几何水准观测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要求:1对特级、一级沉降观测,应使用DSZ05或DS05型水准仪、因瓦合金标尺,按光学测微法观测;对二级沉降观测,应使用DS1或DS05型水准仪、因瓦合金标尺,按光学测微法观测;对三级沉降观测,可使用DS3型仪器、区格式木质标尺,按中丝读数法观测,亦可使用DS1、DS05型仪器、因瓦合金标尺,按光学测微法观测。光学测微法和中丝读数法的每测站观测顺序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水准测量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2各等级观测中,每周期的观测线路数r,可根据所选等级精度和使用的仪器类型,按下式估算并作调整后确定:3各等级水准观测的视线长度、前后视距差、视线高度,应符合表3.3.1-1的规定。4各等级水准观测的限差应符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