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业务培训-社会救助政策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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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政策业务培训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社会救助工作各级政府职责社会救助主要内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一、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常住居民家庭实行的救助制度。•(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对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常住城市居民家庭实施的救助制度。•(三)最低生活保障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和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主要讲七个方面:1、申请低保的资格条件2、申请低保的家庭成员3、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计算4、城乡低保对象类别划分5、低保申请的办理程序6、不予办理低保的情形7、低保申请受理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1、申请低保的资格条件:《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第四条规定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我县现在执行的城市低保标准为245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为1097元/年。即: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245元的城市家庭可以申请城市低保;家庭成员年纯收入低于1097元的农村家庭可以申请农村低保。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1、配偶;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大学生户口不在一起享受低保)4、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的弟、妹;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6、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1)《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第五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2、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2)《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第十条规定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1、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2、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2、3、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计算•1、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2、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3、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那些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1、优抚对象领取的抚恤金、补助金、优抚金、护理费、保健金;•2、在校学生各种补助金、奖学金和助学贷款;•3、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4、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5、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奖励金、补助金和荣誉津贴;•6、因工(公)负伤职工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护理费;•7、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慰问金、救济金;•8、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救灾款•9、农村养老保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主要包括•1、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2、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3、房屋;••家庭收入核算中出现的问题1、子女对父母的赡养问题。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可以不计算。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2、法定赡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视其无力提供赡养、抚养费。3、户口迁出外地高校的学生,仍然将其作为与父母等直系亲属共同生活来对待。4、与父母户籍分离的未成年子女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将子女和父母共同计算家庭人均收入。5、离异家庭中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申请社会救助时,其家庭总收入应包括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的子女抚养费。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支付能力的,应按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规定的抚养费标准计入申请方家庭收入;无支付能力的可视其无力提供抚养费。6、已经成家的子女与有经济来源的父母共同生活的家庭,其子女收入与父母收入分开计算。•7、因结婚、子女未上户口等原因造成的实际家庭人口数大于户籍人数,家庭困难属于我县农村低保对象,应按照户籍人口进行保障,户口迁移来后再在动态管理过程中增加保障对象人数。•8、对结婚后户口未迁出但不在本家庭长期共同生活的子女和失踪3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应尽快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和失踪人口登记,按照实际生活人数计算保障人数。•城乡低保对象按照四类进行分类保障,农村低保对象一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一)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家庭;•(二)主要劳动力亡故,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三)主要劳动力重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四)主要劳动力常年患重特大疾病且无其它劳动力,经济负担沉重,严重入不敷出的家庭;•(五)供养未成年子女和赡养老人,生活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4、城乡低保对象类别划分按照每人170元进行保障•农村二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一)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癌症(各系统恶性疾病)、肾功能衰竭、心脏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三级以上的)、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糖尿病(胰岛素依赖型)、尘肺病、类风湿疾病(肌肉、关节、心肌改变)、白血病或家庭成员中有麻风病、艾滋病感染者等病种,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二)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三)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且年龄在70岁以上的老年人;•(四)供养大中专学生或高中生,造成生活明显困难的家庭;•(五)父母双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老幼家庭;•(六)因意外事故或者家庭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按照每人120元进行保障•(一)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腰椎间盘突出、高血压、慢性支气管炎等慢性病或肢体轻度残疾,生活仅能自理,丧失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家庭;(二)家庭成员中有2个以上残疾,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三)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且年龄在60岁以上的老年人;(四)家庭劳动力缺乏,基本生活困难的独生子女户或二女户;(五)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农村三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按照每人80元进行保障农村四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一)家庭成员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为轻度残疾(轻度视力障碍、聋哑等),影响基本生活的;(二)家庭成员中有2个以上未成年人或体弱多病的老年人的;(三)家庭主要劳动力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劳教,家庭留守人员仅为60岁以上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四)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当地宗教管理部门备案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五)符合当地政府享受农村低保规定条件的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按照每人57元进行保障城市低保分类标准•一类对象指城市三无人员(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一类对象补助标准为245元/月.人•二类对象指:1、严重残疾并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2、患艾滋病或其它重大疾病,住院费、医药费开支较大的人员;3、父母均为失业人员家庭中的中、小学在校学生;4、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5、赡养人没有赡养能力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6、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二类190元-220元/月.人•三类对象指在职低收入、失业和尚未就业而具备再就业条件的人员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和人员。三类140元-160元•四类对象指符合低保条件的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1、家庭中有重病人员,医疗费用开支大,造成家庭生活困难;2、家庭中主要劳动力重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困难;3、家庭属于单亲家庭,且生活困难家庭;4、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其他人员属于我县已保的城市低保户或农村低保户。5、本人身体残疾,不能参加劳动或外出务工的。)、待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和其他人员。四类120元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负责低保工作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评议公示等审核职责,入户调查、评议公示等环节,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5、城乡低保申请审批程序低保申请审批程序•1、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2、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3、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4、评议结束后,乡镇应根据入户和民主评议结果对申请低保对象做出审核意见,确定拟保障对象类别,并以到户公示单和村(社)固定公示栏的形式进行广泛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一、二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民政局进行审批。•5、民政局对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相关材料进行复核抽查,召开会议作出审批决定,并在乡镇(街道)和行政村进行张榜公示。不得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1、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不配合核查家庭收入的家庭;2、家庭成员具有正常劳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