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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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加工贸易武汉海关主要内容加工贸易的基本概念加工贸易各类手续的办理特殊区域和保税场所管理海关业务与国税业务相关部分海关简介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实行垂直领导体制。宜昌海关是武汉海关的直属单位,属于中央事权,主要职责:税收征管、打击走私、通关监管、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海关统计、海关稽查。宜昌海关座落在宜昌开发区发展大道19号,管辖范围为宜昌市、恩施州、神农架林区,下设副处级机构1个,内设科级机构5个。现有干部、职工26人。综合业务科:税收的征管、减免税、加工贸易、进出口贸易统计、海关业务统计、企业的注册、年审、进出口报关单接单审核、保税仓库注册、监管运输工具备案监管科:进出口货物的查验,海关监管场所、运输工具的管理、舱单管理稽查处:企业稽查、保税中后期和减免税后续核查、查缉走私加工贸易的基本概念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加工贸易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两头在外。加工贸易的首要和基本的特征是其“两头在外”的特征。即其用以加工成品的全部或部分料件采购自境外,而其加工成品又销往境外。离开了这一基本特征,加工贸易便不能成立。加工增值。企业对外签订加工贸易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加工使进口料件增值,从而从中赚取差价或工缴费。料件保税。根据加工贸易“两头在外”的基本特征,我国海关现行的法规对进口料件基本上实施保税监管。即对其进口料件实施海关监管下的暂缓缴纳进口环节税(如关税、增值税)免受贸易管制的制度。料件的保税可以降低企业的运行成本,增加出口成品的竞争力。纸质手册电子化是海关适应当前加工贸易新形势、新发展的需要,从简化手续、方便企业的角度出发,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理念,以加工贸易手册为管理对象,在加工贸易手册备案、通关、核销等环节采用“电子手册+自动核算”的模式取代现有的纸质手册,并逐步通过与相关部委的联网取消纸质单证作业,最终实现“电子申报、网上备案、无纸通关、无纸报核”的新监管模式。由纸质手册电子化系统开设的手册统称为“电子化手册”。联网监管电子帐册对于管理信誉较高的大型加工贸易企业,以企业为单元设立“电子帐册”,替代以往的纸质手册,取消对审批数量的控制,改为根据企业的生产能力,实行总价值或数据周转量的控制,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分段备案,定期滚动核销。海关核定企业进口料件最高存储量,对出口成品耗用的进口料件,计算机自动扣减。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耗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制品。报关单号码的涵义470120061016000985加工贸易各类手续的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流程成品深加工结转退运退换余料结转料件内销放弃备案料件进口加工生产成品出口核销成品内销或放弃外发加工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程序企业对外签订合同----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签发批准证书、生产能力证明----企业领取管制商品许可证件----国税部门备案----海关预审----企业预录入----海关审核批准保税----开设或不设银行保证金台帐----海关核发登记手册手册备案备案时海关收取的单证: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证件和材料。(如主管海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需提供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后备案的情形:1、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且案件未审结的;2、因为管理混乱而被海关要求整改,且正处于整改期内的;3、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4、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5、正在执行的加工贸易手册中存在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延期的;6、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异地备案的;外发加工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深加工结转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加工贸易企业开展结转的,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向各自主管海关申报结转计划,经双方主管海关备案后,可以办理实际收发货及报关手续。手册核销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报核申请经营企业报核时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单耗等情况,并向海关提交下列单证:(一)经营企业申请核销加工贸易货物的书面材料;(核销申请表)(二)经营企业的加工贸易手册,包括分册、续册;(三)加工贸易专用进出口报关单;(四)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保税货物内销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商务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依法征收税款并加征缓税利息;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的管理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海关按照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的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免于提交许可证件。加工贸易企业需内销残次品的,根据其对应的进口料件价值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副产品的,海关按照副产品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副产品的价格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加工贸易受灾保税货物,经海关核实,对受灾保税货物灭失或者虽未灭失,但完全失去使用价值且无法再利用的,海关予以免税核销;对受灾保税货物虽失去原使用价值,但可以再利用的,海关按照审定的受灾保税货物价格、其对应进口料件适用的税率计征税款和税款缓税利息,免于提交许可证件。放弃的货物按照下列情况办理(一)经核定有使用价值的,由主管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的规定变卖处理;(二)经核定无使用价值的,由企业自行处理;(三)对按照规定需进行销毁处理的,由企业负责销毁,海关凭有关销毁的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第一层次第二层次第三层次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园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整合一是拓展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功能,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实现以保税加工为主、保税物流为辅的功能组合;二是整合进口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成为进出口双向运作的保税物流中心,拓展其流通性简单加工和检测维修功能,实现其以保税物流为主、保税加工为辅的功能组合;三是以强化保税功能为基础,实施政策叠加和资源整合,推动保税区的转型发展;四是将具备条件的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整合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或是跨境工业区,使其兼备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口岸通关作业等复合功能。武汉海关现有: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特殊区域管理出口加工区出口加工区都是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监管的特区封闭区域。区内设置出口加工企业,以及相关仓储、运输企业。海关在加工区内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实行封闭式管理,海关24小时监管,实现货物“一次申报、一次审单、一次查验”通关的要求,出口加工区只能设在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出口加工区优惠政策从区外进入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等,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区外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及有关凭证向税务部门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加工区销往境内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制成品征税。从境外进入加工区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予以免税;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保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389号)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须经区内企业进行实质性加工后,方可运出境外。区内加工企业,不得将未经实质性加工的进口原材料、零部件销往区外。区内从事仓储服务的企业,不得将仓储的原材料、零部件提供给区外企业。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及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四条开展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试点业务的区内仓储物流企业可将区内货物配送至境外或境内区外(含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下同)相关联企业。第七条区内生产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或售后服务需要,可将未经实质性加工的货物运至境外或境内区外相关联的企业。保税物流中心保税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优惠政策1、下列货物从境外进入物流中心予以保税:(1)国内出口货物;(2)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3)外商暂存货物;(4)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5)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6)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7)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8)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2、下列货物从境内进入中心时海关签发报关单出口退税联。(1)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已办结报关手续的;(2)转关出口货物,启运地海关在已收到物流中心主管海关确认转关货物进入物流中心的转关回执后;(3)境内运入物流中心供中心内企业自用的国产的机器设备、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设备等。政策难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总署令第130号)规定:中心内企业进口自用的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等,以及企业在物流中心内开展综合物流服务所需的进口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等,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和税收政策办理相关手续。(涉及到进口设备是征税或减免税还是保税的问题?)物流中心货物进入境内视同进口,按照货物实际贸易方式和实际状态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涉及到货物进出中心能否改变税号,改变税号是否视为实质性加工的问题?)保税仓库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核准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的专用仓库。根据国际上通行的保税制度要求,进境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可暂时免纳进口税款,免领进口许可证或其他进口批件,在海关规定的存储期内复运出境或办理正式进口手续。保税仓库货物储存期限为一年。优惠政策比较单一下列货物从境外进入物流中心予以保税(1)加工贸易进口货物;(2)转口货物;(3)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维修用零部件;(4)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5)外商暂存货物;(6)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7)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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