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务外汇管理2007年7月20日2主要内容外汇管理的现状保险业务外汇管理的相关法规保险业务外汇管理的基本内容外汇人寿保险业务的试点内容3外汇管理的现状禁止境内外币计价结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经常项目完全可兑换贸易、服务贸易、转移和收益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资本项目部分管制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其他投资4保险业务外汇管理相关法规《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关于报送保险外汇监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27号)《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03]118号)《关于保险公司开办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5号)《关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外汇收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29号)5保险业务外汇管理相关法规《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监会令2004年第9号)《关于简化对保险机构外汇业务审核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85号)《关于调整部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23号)《关于美国联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代垫费用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216号)《关于保险中介机构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6号)6保险业务外汇管理基本内容总则市场准入、退出外汇业务外汇账户收付汇和结售汇7总则规范对象境内的外汇保险活动外汇保险符合条件的可以在境内外币计价结算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和外汇再保险职责分工外汇局:外汇业务资格、外汇收支、结售汇和外汇账户保监会:经营活动8市场准入和退出核准和证明外汇局核准《经营外汇许可证》(有效期、一正两副)机构分类法人机构和外国保险公司境内分公司分支机构资格条件保监会批准外汇资本金或营运资金内控和资金管理制度无重大违规行为9市场准入和退出准入程序(法人和分支机构)申请经营扩大范围继续经营领取许可证(1个月)退出程序终止注销或吊销10外汇业务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外汇海事担保外汇投资资信调查、咨询业务其他外汇业务11外汇业务外汇财产保险(33条)保险标的在境内外之间移动的保险标的在境外存在或实现的保险标的在境内,通过国际租赁、国际银团贷款或者其他国际融资形式存在或者实现的投保人和受益人均为境外法人或自然人的12外汇业务外汇人身保险(34条)投保人为境外法人或驻华机构,且受益人为境外自然人的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人身意外及医疗保险外汇再保险(35条)境内:符合33和34条规定的外汇财产保险和外汇人身保险跨境:境外再保险分出13外汇业务境外直接投资在境外设立机构境外证券投资投资付汇额度拓展保险机构境外证券投资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购汇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及货币市场工具,购汇额按保险机构总资产的一定比例控制(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5号)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截至2006年底,已累计批准15家保险公司51.74亿美元的境外投资额度(其中购汇11.2亿美元)14外汇业务其他外汇业务境内外汇同业拆借期限:4个月拆借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外汇资本金的50%境内外汇债券买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金融产品15外汇业务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业务类别较多(凭证种类多)合同备案16外汇账户保险公司的外汇账户外汇经营账户开立和备案收支范围(保险项下收支和其他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收支)境内划转(总分公司间)外汇账户内资金可进行外币与外币之间的兑换外汇资金运用账户开立(境内外汇拆借和境内外汇债券买卖)外汇资本金账户临时账户(用于筹建、增资或经营外汇业务时购汇)境外账户(主要用于代表处或临时保险项下收支)17外汇账户境内托管账户、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用于境外资金运用)持投资付汇额度的核准文件开立18外汇账户保险中介机构的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在外汇局办理机构基本信息登记后,直接在银行开户、变更和关闭外汇资本金账户外资参股保险中介机构设立、资本变更及股权变更等,在取得保监会批复前,向当地外汇局申请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账户使用范围:外方股东投入外汇资本金用于验资账户期限:6个月待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登记手续19收付汇和结售汇保险项下收付汇要点通过银行支付,不得收取外币现钞境内外汇保险合同,须以外汇收付一般情况下,跨境保险合同可以外汇收付直接保险项下符合33、34条规定的外汇保险合同,可以外汇或人民币投保,但须以外汇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符合33、34条规定的外汇保险合同,外汇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可以购汇再保险项下(汇发[2003]75号废止)境外分保购付汇直接到银行办理付汇或购汇手续20收付汇和结售汇服务贸易项下法规明确规定审核凭证的交易《关于下发非贸易收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2]29号)法规未明确规定审核凭证的交易(等值10万美元)《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5号)代垫、分摊的非贸易项下交易《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2号])《关于美国联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代垫费用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216号)21收付汇和结售汇结售汇外汇资本金的结售汇(总公司办理)实需原则境外证券投资项下的结售汇自有外汇资金:不得结汇购汇资金:个案方式审批(投资汇回资金结汇需批准)境外投资资格(结汇金额不得超过购汇金额)22外汇人寿保险业务的试点内容试点范围试点寿险公司投保人:个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地区:无限制产品:无限制要点外汇计价和结算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不得结汇保险公司不得收取外币现钞收支通过在银行的外汇账户进行,保险金支付到境内个人账户23外汇人寿保险业务的试点内容收付汇缴纳保费:投保资料(如投保单、加费函件、保险合同)允许在银行柜台支付和允许代扣代缴(代扣清单)给付保险金:支付清单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办理个人项下购汇和结汇手续24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遇政策调整,应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