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务交流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信托业务交流张文渊2011年11月1第一章信托的基本含义2一、信托的概念•信托(TRUST)•信托,按其词义解释,就是相信和委托。两者之中,“信”是“托”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托”是“信”的表现形式和具体内容。•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法》第2条3二、信托制度的主要法规•构建了我国的信托制度是“一法两规”•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施行)•两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2号)《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3号)4三、信托的构成要素1、信托财产:财产权为信托行为成立的前提2、信托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多边信用关系3、信托目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信任为基础,核心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5信托目的要求信托目的1、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信托目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的信托无效。诉讼信托是委托人将债权等实体权利及相应诉讼权利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诉讼当事人身份,为实现实体利益进行诉讼,产生诉讼利益归于受益人的一种信托制度。立法理由:避免滥诉或剧诉6四、信托的职能•财产管理职能•资金融通职能•社会投资职能•社会公益服务职能7五、与相关法律制度的比较(一)、信托与代理相同点:(1)两者都基于信任而产生,受托人和代理人均处于被信任者的地位;(2)两者都是为了他人的利益而从事活动,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而活动,代理人为本人的利益而活动。区别:(1)当事人不同;(2)财产权属不同;(3)使用的名义不同;(4)被信任者的权限不同;(5)适用范围不同;(6)法律后果的承担主体不同。8(二)、信托与行纪相同点:(1)两者是基于信任而产生的;(2)两者均涉及到财产的管理与处分;(3)受托人和行纪人均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活动,并就此活动的法律后果自负责任。区别:(1)当事人不同;(2)业务性质不同;(3)涉及财产范围不同;(4)成立要件和利益归属不同;(5)介入权规定不同。9第二章金融信托业务10一、金融信托业务的分类•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其他财产和财产权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以及其他财产和财产权信托进行受益权拆分转让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53条11二、信托业务法律关系被投资项目投资客户交付管理运用收取信托报酬信托财产信托公司投融资获取收益交易对手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收益分配12三、信托业务的相关概念•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就是一个委托人。13四、委托人•委托人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信托法》第19条•例外:集合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6条14委托人主要权利(1)知情权: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信托法第20条。(2)解任权:受托人违法管理信托财产,委托人有权解任受托人。信托法第22条。(3)指定受益人的权利或确定受益人范围的权利。(4)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如信托财产管理方法调整请求权(信托法第21条)。15委托人主要义务(1)转移信托财产信托财产转移应遵循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关于财产转移的规定。(2)支付信托报酬(3)除委托人已在信托文件中声明保留权利者外,不得干预受托人的活动。16五、受托人(信托公司)•受托人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信托法》第24条•受托人一般为专业的信托公司,其经营范围分为大三类:信托业务:1、资金信托;2、动产信托;3、不动产托;4、有价证券信托;5、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投行业务:6、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7、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8、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9、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10、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自营业务:11、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12、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13、从事同业拆借;1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17受托人主要权利权利来源:信托文件和法律规定。(1)对信托财产享有管理权和处分权;(2)请求支付信托报酬的权利;(3)请求补偿费用的权利。受托人为处理信托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或者承担的必要费用,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18受托人主要义务(1)忠实义务:信托之所以成为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方案或制度,根源就在于信托财产上固有地体现着权利和利益的分离。信托当事人的特殊信任关系、受托人作为被信任人的地位,决定着忠实义务正是受托人最根本性质的义务。(2)分别管理义务:信托财产的独立性(3)亲自管理义务:选任责任和监督责任(4)信息披露义务:保存完整记录供委托人、受益人查阅,定期披露19六、信托公司经营的特别规定•第十七条信托公司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公益信托活动。•第十八条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种类或者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设置信托业务品种。•第十九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第二十条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条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对外担保业务,但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20七、受益人•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信托法》第43条•《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特别规定:•第5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自益信托?)•第29条: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信托公司应为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拆分转让:个人和/或机构→→机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整体转让:除合格投资者外个人无限制,机构只能转机构21受益人的主要权利义务(1)信托受益权(2)新受托人的选任权(3)知情权(4)转让权(4)支付报酬的信托义务委托人、受益人支付信托报酬的信托义务体现在信托报酬由信托财产承担或信托文件约定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支付。22八、信托财产所谓信托财产,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即委托人为设立信托而交付给受托人的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运用管理、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信托法》第14条信托财产范围广泛,除法律、行政法现禁止流通的财产外,均可成为信托财产,如货币资金、房产、股权等合法享有的一切财产权利。•特征:信托财产是独立的,独立于受托人(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不同信托财产间相互独立。所有权与受益权的分离,由受托人来管理,受益人不需管理信托财产,但享有信托财产的利益。23九、信托财产的功能•信托财产法律上的独立地位,使得信托制度具有“风险隔离”的功能。•信托财产的独立性:1、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委托人设立他益信托时,委托人依法解散、撤销或破产时,信托财产不作为委托人的清算或破产财产;委托人是自然人而死亡的,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2、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托人依法解散、撤销或破产时,信托财产不作为受托人的清算或破产财产。3、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除外情形是:债权人在设立信托前已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产生的债务、信托财务本身应负担的税款。24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一旦有效设立,则信托财产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整体,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各方的债权人行使债权均不得及于信托财产。体现:(1)破产隔离;(2)信托财产损益的独立——分别管理、分别记账25十、信托计划成立的要求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四)信托期限不少于1年;(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26第三章信托业务实务27一、实务上信托业务的典型类型基础设施贷款信托房地产信托证券投资信托银信合作信托私人股权投资信托28实务上信托业务的典型类型房地产信托房地产贷款型信托房地产股权型信托房地产财产受益型信托对房地产信托的限制:432规则+设立批准29房地产信托类型•1、贷款型信托30房地产信托类型•2、股权型信托31房地产信托类型•3、财产受益型信托32实务上信托业务的典型类型证券投资信托投资型证券信托融资型证券信托33实务上信托业务的典型类型银信合作信托不良资产处置信托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人民币理财计划挂钩信托34二、信托业务流程信托公司项目接洽初步分析投资价值商务谈判交易设计与投资架构资金募集信托计划具体实施慎审调查律师跟踪服务信托合同和信托计划说明书律师设计交易结构制作合同文件律师尽职调查报告是否只差钱公司财务专家核算项目现金流量信托公司:都是财务专家,到处找项目。律师:作支持服务工作项目:有房地产项目为主,向多元化发展35信托公司的其他业务•信托公司的其他业务:•信托公司不仅仅只有发起设立信托计划一项业务,《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16条将信托公司经营范围的分为11大类。•在现实操作中,除设立信托外,信托公司常用的是通过担任融资方财务顾问的方式招募投资者并介绍给融资方,可以达到设立信托计划相同的投资、融资目的。这种方式可以规避银监会对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监管,同时能够降低信托公司的经营风险。(详见案例)36律师通常提供的服务•1、解答与信托融资有关的法律咨询,应要求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2、协助拟定融资申请书、对拟定的融资申请书进行法律审查;•3、结合法律规定审查信托公司提出的信托融资方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1 / 59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