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信贷对象和基本条件一、在小额贷款公司办理信贷业务的客户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中小企业法人、商会组织(浙江商会、温州商会)、“三农”、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中小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2、企业法人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合法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其他组织应持有有权机关的核准登记文件;按规定持有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特殊行业还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按规定需取得环保许可证明的,还应获得有权部门出具的环保许可证明;3、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通过年检的贷款卡(按规定不需要持有贷款卡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除外),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4、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信用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或落实被认可的还款计划;5、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信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到期偿还本息的能力;7、自愿接受小额贷款公司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8、申请贷款用途合法合规;9、采用担保方式用信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三、自然人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2、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工作单位,或稳定的经营场所;3、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本次信用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或落实了被认可的还款计划;4、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偿还信用的能力;5、需进行信用评级的,达到规定标准;6、申请贷款用途合法合规;7、采用担保方式用信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申请个人经营类贷款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行业、环保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2、具有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批准,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按规定不需取得的除外),从事特种行业的,具备有权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3、有合理生产经营计划。四、严禁对下列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客户提供信用:1、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经营;2、其主要产能已纳入国家淘汰类产业目录的;3、未按国家规定取得项目批准文件、环保批准文件、土地批准文件或其他按国家规定需具备的批准文件的;4、有逃废我公司或其他银行债务行为或客户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有逃废我公司或其他银行债务行为的。5、严禁向本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贷款。五、严禁对下列自然人提供信用:1、有逃废我公司或其他银行债务行为的;2、担任或曾经担任有逃废债务行为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且对公司逃废行为负有直接责任;3、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但过失犯罪除外;4、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第二章信贷的业务种类和主要客户群一、信贷业务按贷款对象可以分为中小企业法人客户(含其他组织,下同)类信贷业务、商会组织自然人(浙江商会、温州商会)、“三农”、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中小企业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品种主要是流动资金贷款。个人客户类信贷业务包括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农户贷款等个人经营类贷款业务;个人综合授信业务、个人质押贷款业务。二、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业务是指1年以下(含1年)的信贷业务。三、信贷业务按是否提供担保可分为信用方式办理的信贷业务和担保方式办理的信贷业务。严格掌握信用方式办理信贷业务的客户准入条件。信贷业务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可采取两种以上组合方式。第三章信贷业务基本流程一、信贷业务基本流程应遵循“审贷分离、权限制约、权责对称、清晰高效”的基本原则。所有信贷业务应按流程、按权限运作、分级管理。二、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是:客户申请与受理---信贷业务调查(评估)---信贷业务审查、审议与审批---信贷业务实施---信贷业务发生后管理---(不良信贷资产管理)---贷款收回。上级认定的个人信贷业务、“三农”零售贷款可以适当简化和合并业务流程,逐步推行个人信贷业务集中审查审批制度。三、我公司实行信贷部门分离和岗位分离相结合的审贷分离方式。不适宜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信贷业务,可以实行岗位分离或其他有效的制约形式。四、对符合规定条件、时间要求紧迫、正常业务程序无法满足客户需求的优质客户信贷业务可通过特事特办等方式适当简化业务流程。五、建立客户分层经营管理制度,根据客户维护和风险管理需要由相应层级分级管理。六、信贷业务营销、客户申请与受理。根据我公司业务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我公司信贷业务发展规划;根据客户及业务准入标准与条件,拟定明确的目标客户和业务范围。业务部门负责受理信贷业务的申请,认定客户是否具备申请信贷业务的基本条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的信贷业务。七、信贷业务调查(含评估,下同)。信贷业务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等分析手段获取真实、全面、客观的客户及担保信息,提出信贷业务实施的可行性意见和建议,为信贷业务审查、审议、审批提供基本依据。业务部门应根据信贷事项的复杂程度和难易程度配备具有相应能力和资质的调查人员或成立调查小组。八、信贷业务审查。信贷业务审查以业务部门移交的基本资料为基础,依据相关法律规则、国家行业、环保政策、公司经营规划、风险战略以及信贷政策制度等,通过财务分析与非财务分析等手段,对信贷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安全性、效益性进行复核和审查,充分提示信贷业务风险,并提出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为信贷审议和审批提供依据。九、信贷业务审议。通过贷审会集体评议的方式,全面、客观、准确评价信贷业务风险与收益,为有权审批人审批信贷业务提供智力支持和权力制约。十、信贷业务审批。公司有权审批人在书面授权范围内审批信贷业务,不得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信贷业务。审批应按规定程序进行,不得违反程序、减少程序或逆程序审批信贷业务。十一、信贷业务实施。信贷业务审批后,业务部门应依据审批意见落实限制性条件,签订相关合同、协议,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落实必要的保险手续,办理权证类资料入库手续,核对印鉴,发放信用。在未落实全部限制性条款之前,不得向客户提供任何信用。十二、信贷业务发生后管理。信贷业务发生后应通过资金账户监管、贷后现场检查、抵质押物定期核保、对客户和信贷业务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及处置等手段,持续监控和管理信贷风险。十三、信贷业务到期处理。信贷业务到期前10个工作日,由业务部应按规定通知客户及时准备资金,按期足额偿还我公司贷款。根据合同约定或经领导同意,客户可以提前偿还我公司贷款。贷款到期时客户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但因客户生产经营周期与贷款期限不匹配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以办理展期。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贷款逾期不能归还贷款的,经多次催收贷款未果,我公司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十四、不良信贷资产管理。建立不良信贷资产盘活、清收、处置和贷款核销等管理制度,资产风险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负责不良资产的盘活、清收、处置和贷款核销等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