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担保业务的理解与操作杨春光内容简介担保和反担保信用担保产品与实务操作担保业务的风险管理担保业的展望认识担保公司金融机构等债权人、担保从业人员应该清晰认识到担保公司的作用。对债权人而言,资信度高的担保公司担保比资产抵押的保障效果更强!担保和反担保第一部分必须要掌握的基本知识担保和反担保什么是担保?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的保障其债权安全实现的支持方式担保和反担保担保是指债权人为确保债务得到清偿,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的物和权利上设定的,可以支配他人财产的一种权利的行为。《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设定担保。担保和反担保担保公司的担保大多发生在借贷领域,在该领域的担保手段和品种发掘得比较充分,而在买卖、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运用担保手段还比较少,却为担保业预留着广阔的发展空间,直接为交易双方提供履约担保是今后的发展方向。担保和反担保担保有哪几种方式?担保和反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担保和反担保什么是“债权人和债务人”?担保和反担保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将钱借给他人的人,称为债权人;相对而言从别人手中借钱,欠别人钱的人称为债务人。担保和反担保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债务人是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担保和反担保债权人是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是指那些对企业提供需偿还的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包括给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或个人(贷款债权人)和以出售货物或劳务形式提供短期融资的机构或个人(商业债权人)当下,融资担保机构主要为贷款债权人提供担保。担保和反担保个人观点:为商业债权人的债权提供担保是担保机构未来研究的重点!担保和反担保传统的贷款担保,担保公司与银行之间呈现着巨大的风险和收益的错位!为商业债权人的担保,将使担保公司从传统的从属地位转变为主导地位,从而更加容易控制风险,获取商业利益。担保和反担保什么是反担保?担保和反担保反担保是对担保的担保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同时,又反过来要求债务人(借款人)对自己(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可称为担保之担保,即是为第三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其目的是确保担保人追偿权的实现。《担保法》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担保和反担保反担保的成立须具备2个要件:一是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二是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移占有手续。担保和反担保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一般而言,反担保的常用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由于受特定的产生条件限制较难应用于反担保。担保和反担保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公证、保证金、业务过程监管和控制、结算账户监管和控制、退税账户监管和控制等都成为强化担保公司权益保障的手段,成为法定反担保措施之外的不可缺少的并具有实际效力的反担保补充手段。担保和反担保特别注意:“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越来越多地应用于巩固反担保措施的实务中。担保和反担保公证的两大效力: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这两项效力都被应用于担保业务中担保和反担保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到期后,债务人拒不履行时,这种债权文书便可成为执行依据,与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仲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公证强制执行效力在我国立法中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对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担保和反担保由于公证执行证书使当事人免于诉讼程序而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大大减少了诉讼时间,降低了债务追收成本,有利于债权人及时通过司法强制手段,保全被执行人的财产,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其直接作用表现为能够预防纠纷、避免诉讼,同时快速、快捷地解决债务纠纷。担保和反担保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担保和反担保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样式执行证书样式担保和反担保什么是保证?它有哪些特点?我们怎么运用?担保和反担保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和反担保保证是保证人向债权人作出承诺,在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清偿债务,保证由第三人作出,是信用担保,是无形的,而非有形的实物担保。常见的保证文件有两类:一类是保证合同,有的表现为主合同中的保证条款;有的表现为独立的保证合同,一类是保证人单方作出的书面承诺,如保证书、保函等。担保和反担保信用保证是一种承诺,它的特点是:“无形的、不确定的、全面的”担保和反担保1.保证人必须是主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债务人不得为自己的债务作保证;2.保证属于人的担保范畴(亦称人保)。保证不同于抵押、质押、留置等具有确定物的担保形式,它是以保证人的信誉和不特定的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无需指定具体的担保财产,可能用于清偿担保债务或承担保证责任的财产是不确定的;保证担保期间,即保证责任发生之前,保证人无需向债权人移交财产,可能用于清偿担保债务或承担保证责任的财产仍然处于保证人完全的控制和支配之下。保证担保所体现出的财产的非特定化和财产占有、使用的完整性特征,担保和反担保3.保证债权与其他普通债权一样,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保证人有多个债权人,有保证的债权人并不比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4.设立保证担保的程序较为简便。保证担保中作为担保标的的主要是保证人的信用,提供保证担保,只需签订保证合同即可设立保证担保,不需要到有关部门登记,因此,相对于抵押、质押等担保形式来说,保证具有手续简便、有利于当事人操作等优点。担保和反担保一般保证责任担保和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和反担保这二者的区别主要有:第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担保和反担保第二,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这一点是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最重要区别,即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担保和反担保第三,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第四,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担保和反担保一般保证等于没有担保吗?担保和反担保一般保证责任担保力度较弱,主要是由于先诉抗辩权的存在,但绝不等于没有担保。先诉抗辩权也可以叫做“检索抗辩权”。什么是“检索抗辩权”?就是债权人必须对债务人经过诉讼、仲裁后的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把它口袋里的所有财产全部检索一遍,发现仍然不足以清偿的,一般保证人此时才出面承担补充责任。我们务必要清晰地认识到先诉抗辩权不能行使的情形,一共有三种:担保和反担保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债务人的住所发生变更,在地点上,这种变更包括国内的迁移,也包括由国内向国外的迁移;在时间上,这种变更发生在保证合同签订以后,如果债务人的住所在保证合同签订以前就已经变更,应当认为债权人愿意承担债务人住所变更可能引起的不利后果。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重大困难一词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会利用其自由裁量权加以判断。担保和反担保担保法解释中将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明确为重大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是发生重大困难的必要条件,如果债务人虽远迁国外但其在国内有财产且容易执行,那么保证人仍享有先诉抗辩权。反之没有财产在国内就不能享有。而且这一解释不排斥在实务中可能出现的其他重大困难情形,需要法官根据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的立法原意及具体情况作出判断。担保和反担保在担保实务中,对担保方而言,在提供一般保证责任后,务必关注债务人逃匿的风险(人消失,财产转移)担保和反担保二、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它的意思是,债权人通过司法途径对债务人的强制执行程序正在进行的时候,债务人被申请进入破产程序了。按照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此时执行程序尚未终结,而且债务人很可能还有财产可供执行,但依法必须中止对财产的执行。此时债权人就可以找一般保证人要求承担补充责任,而不受检索抗辩权的限制了。这种情形引起的被执行风险应该被一般保证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就考虑到了担保和反担保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的一项民事权利,因此,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抛弃。抛弃可以在订立合同时载明放弃先诉抗辩权,也可以在订立合同后明确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我国法律只承认保证人以书面方式抛弃。保证人一旦以书面方式放弃先诉抗辩权,即不能再行使此项权利。如果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保证人未拒绝而为清偿义务,应视为放弃了先诉抗辩权,不能事后以抗辩权为由请求返还。作为担保人,主动放弃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权利不多见,主要是后者,先承担了责任,再提出抗辩,为时已晚。一旦承担了责任,即被推定为放弃先诉抗辩权。担保和反担保个人(家庭)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指提供保证担保的个人(家庭)以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家庭财产、包括现在和未来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一般以承诺函形式表现。参考格式:(例)担保和反担保关联方和非关联方的第三方信用担保:由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的信用保证担保,在担保实务中根据资产、控制人等关联关系一般可分为关联企业担保、非关联企业担保,同等条件下,非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更有效。在关联公司中,非同质化经营(不同产品、管理、渠道、人才)的关联公司提供的担保更有效。担保和反担保担保公司的担保就是一种信用担保担保公司经营的是信用,管理的是风险,是在经营信用管理风险中获取收益的特殊的金融服务机构担保和反担保信用担保的商业意义信用担保机构是专业从事信用担保工作的金融中介组织,为促进不同专业化经济主体之间的金融交易和商品交易行为(特别注意)而产生的,在交易对象的搜集、信息的获取和处理、专业人才的运用、培训和专门技术的研究开发等方面都可以取得明显的专业化经济和规模经济,因而它具有资源优化配置作用、节约作用、稳定作用,简言之,对债权人的商业意义表现为:担保和反担保信用担保的商业意义1、手续简便、快捷。只需要签订合同,不需要办理抵押、质押手续。2、权益保护完整,直接以现金受偿,无须通过拍卖、变卖抵押、质押物,不用担心担保期间和处置阶段担保物贬值问题。3、担保公司对项目风险进行专业评价,为债权人提供不同角度的决策依据担保和反担保什么是抵押?抵押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