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公路工程合同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勘察设计合同第三节施工承包合同第四节施工监理合同第五节公路工程的其他相关合同第四章公路工程合同第一节概述一、公路工程合同的特点1.合同主体的合法性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3.合同订立的程序性;4.合同内容与形式的合法性;5.合同期限的长期性;6.合同条款的复杂性;7.合同实施的风险性。8.合同主体之间的协作性。二、工程承包合同的类型工程合同可按不同的方法来划分类型,常见的分类方法如下:1.按工程合同的标的划分(1)勘察设计合同(2)施工承包合同(3)监理咨询合同以及其他与工程相关的如借款合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供用电合同、买卖合同及劳务合同等。2.按选择承包者的方法划分(1)任意合同任意合同是不通过竞争的方式签订的合同。(2)竞争合同竞争合同是通过竞争的方式选择合同对方当事人而签订的合同。3.按工程规模内容划分(1)BOT项目承包合同BOT项目承包合同是指:建设(Build)一经营(Operate)一转让(Transfer)全过程项目承包的合同形式。其含义为:政府通过授权,把本属于政府支配、拥有或控制的工程项目委托给资本拥有者进行投资建设并经营获益,在特许经营期届满时移交给政府继续经营。(2)总承包合同总承包合同是承包单位与业主之间直接签订的关于某一工程项目全部工作的协议。总承包合同又分为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与施工总承包合同。(3)分包合同分包合同是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后,又与分包单位就工程的某一部分工程或某一单位工程分包给分包单位完成而签订的合同。4.按施工承包合同计价的方式划分1)总价合同(1)总价合同的定义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按商定的总价承包工程。(2)总价合同适用范围通常适用于规模小、风险不大、技术不太复杂、工期不太长的工程。(3)采用总价合同的主要做法招标前,由招标人编制施工图纸完备的招标文件,投标人据此提出投标总报价,签订合同。合同执行过程中,除非出现工程变更,总价应当维持不变。(4)总价合同的优缺点投标人比较容易估算工程造价,招标人也容易筛选出最低报价,对招标人和投标人来说比较简便。但总价合同的可操作性较差,一旦出现工程变更,就会出现结算工作复杂化甚至没有计价依据的现象,其结果是合同价格需要另行协商,招标成果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另外对投标人有一定的风险,因为如果设计图纸不太详细,未知数比较多,或者遇到材料突然涨价、地质条件、气候条件恶劣等意外情况,投标人就难以比较精确地估算工程造价,承担的风险就会增大,风险费随之会加大,这不利于降低工程造价,最终对招标人也不利。(5)总价合同的类型①固定总价合同这种总价合同的特点是,如图纸及工程要求不变则总价不变;如图纸及工程要求变化,则总价也变。风险全由投标人承担。②变动(调值)总价合同这种总价合同的特点是,如没有发生通货膨胀,则总价不变;如发生通货膨胀引起工料成本增加达到一定限度时,则总价做相应调整。招标人承担通货膨胀风险,投标人承担其他风险。③固定工程量总价合同这种合同的特点是,如未改变设计或未增加新项目,则总价不变;如改变设计或增加新项目,则总价变化,具体做法是通过合同中已确定的单价来计算新增的工程量的费用,并同时调整总价。2)单价合同(1)单价合同的定义单价合同是指以工程单价结算工程价款的合同。(2)采用单价合同的主要做法招标前,由招标人编制包含有工程量清单的招标文件,投标人据此提出工程量清单中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和投标总报价,招标人根据总报价的高低确定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单价原则上不变,完成的工程量根据计量结果来确定。工程量实量实算,以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乘以单价结算。(3)单价合同的特点合同的可操作性强,对图纸质量和设计深度的适应范围广,特别是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便于处理工程变更和费用索赔,合同的公平性更好,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责任小,有利于降低投标报价。但这种合同使招标人的管理工作量较大,且对监理工程师的素质有很高的要求。此外,招标人采用这种合同时易遭受投标人不平衡报价带来的造价增加的风险。(4)单价合同的类型①按分部分项工程单价承包的单价合同由招标人开列分部分项工程名称和计量单位,由投标人报价时逐项填报单价,或由招标人先提出单价,再由投标人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后作为正式报价,经双方协商确定承包单价,然后签订合同,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按此单价结算工程价款。这种承包方式主要适用于没有施工图、工程量不明就开工的工程。②按总价投标和定标,按单价结算工程价款的单价合同这种承包方式适用于能比较精确地根据设计文件估算出分部分项工程数量的估算值,但仍可能因某些情况不完全清楚而在实际工作中导致工程数量发生较大变化。为使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都能避免由此带来的风险,投标人按估算的工程量和一定的单价提出总报价,招标人则以总价和单价作为评标定标的主要依据,并签订单价承包合同。施工过程中,双方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单价结算工程价款。3)成本加酬金合同(1)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定义成本加酬金合同又称成本补偿合同,是按工程实际发生的成本,加上商定的总管理费和利润,来确定工程承包总价。工程实际发生的成本,主要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其他工程费和施工管理费以及各项独立费、但不包括承包企业的总管理费和应缴所得税。(2)成本加酬金合同的主要做法成本费用按实报销,或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事先估算,商定出一个工程成本,在此基础上,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一定酬金。(3)适用范围成本加酬金合同主要适用于开工前对工程内容尚不十分清楚的工程,例如边设计边施工的紧急工程;或遭受地震、战火等灾害破坏后的修复工程;保密工程或科学研究的工程等;新型的工程项目。(4)成本加酬金合同的特点优点是简便易行,缺点是发包人不易控制工程总价,承包人不关心降低成本。因为按成本的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和利润,成本越高就意味着提取的管理费和利润也越高,这样承包人不仅不会对成本精打细算,反而会希望成本增大。(5)成本加酬金合同的主要类型①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可用下式表示:C=Cd×(1+P)式中:C—总造价;Cd—实际发生的工程成本;P—固定的百分数。②成本加固定酬金工程成本实报实销,但酬金是事先商定的一个固定数目。可用下式表示:C=Cd+F式中:C—总造价;Cd—实际发生的工程成本;F—酬金,通常按估算的工程成本的一定百分比确定,数额是固定不变的。③成本加浮动酬金事先商定工程成本和酬金的预期水平。如果实际成本恰好等于预期水平,工程造价就是成本加固定酬金;如果实际成本低于预期水平,则增加酬金;如果实际成本高于预期水平,则减少酬金。可用下式表示:C=Cd+F+ΔF式中:C—总造价;Cd—实际发生的工程成本;F—酬金,通常按实际工程成本的一定百分比确定,数额是固定不变的。ΔF—酬金增减部分,可以是一个百分数,也可以是一个固定的绝对数。采用这种承包方式时,通常规定,当实际成本超过预期水平而减少酬金时,以原定的固定酬金数额作为减少的最高限度。也就是说在最坏的情况下,承包人得不到任何酬金,但不必承担超支的责任。这种承包方式对承、发包双方既没有太多风险,又能促使承包人关心降低成本和缩短工期;但在实践中估算预期成本比较困难,所以要求双方具有丰富的工程经验。④目标成本加奖罚在仅有初步设计和工程说明书即迫切要求开工的情况下,可根据粗略估算的工程量和适当的单价编制概算,作为目标成本。随着详细设计逐步具体化,工程量和目标成本可以调整,另外规定一个百分数作为酬金。最后结算时,如果实际成本高于目标成本并超过事先商定的界限(例如5%),则减少酬金;如果实际成本低于目标成本并超过事先商定的界限,则增加酬金。可下式表示:C=Cd+P1×C0+P2(C0—Cd)式中:C0—目标成本;P1—基本酬金百分数;P2—奖罚百分数。其他符合意义同前。这种承包方式可以促使承包人关心降低成本和缩短工期,而且目标成本是随着详细设计的进展而加以调整才确定下来的,因此,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都不会承担太大风险。施工招标中如何选择采用哪种承包合同,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例如,在下列情况下宜采用总价合同:(1)业主的管理人员较少或缺乏项目管理经验;(2)监理制度不完善或缺少高水平的监理队伍;(3)施工图纸明确、技术不太复杂、规模较小的工程(4)工期较紧急的工程。又例如,在下列情况下可采用单价合同:(1)业主的管理人员多,且有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2)施工图纸尚未完成,要边组织招标、边组织施工图设计;(3)工程变更较多的工程;(4)监理制度完善,监理队伍的素质较高。三、公路工程合同的法律规定公路工程合同应共同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如《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法》、《行政许可法》、《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1.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还应遵守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2000年9月25日颁布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范本》。签订设计合同时,要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主体双方应具有法人资格,勘察设计方应持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勘察设计证书。2.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公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还应遵守交通部颁布发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5年3月1日起实施),其合同格式应参照交通部颁布发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签订公路施工承包合同,应有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主体双方具有法人资格,承包方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征地、拆迁问题已经解决,资金已经落实。3.监理合同签订监理合同的还应符合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的规定,监理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持有监理资格证书,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监理合同的详细内容可参照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第二节勘察设计合同一、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概念及特点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业主与勘察设计法人之间为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任务签订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除具有经济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1.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工程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报建制度。2.勘察设计方应具备合法的资格与资信等级。3.工程勘察设计的阶段与任务公路建设项目一般采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设计;技术比较简单和方案明确的小型项目,在修建任务紧急的情况下,可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技术上复杂又缺乏经验的建设项目和项目中个别路段、特殊大桥、立体交叉工程、长大隧道等,可采用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及施工图设计三阶段设计。二、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具有的主要条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1)建设工程名称、规模、投资额、建设地点;(2)业主提供资料的内容、技术要求及期限;承包方勘察的范围、进度和质量;设计的阶段、进度、质量和设计文件份数;(3)勘察设计取费的依据,取费标准及支付办法;(4)违约责任;(5)合同纠纷和解决。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责任与违约责任(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以GF-2000-0203为例)1.勘察人的责任(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2)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3)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资料。(4)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5)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他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2.发包人的责任(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