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业务体系“十二五”发展规划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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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业务体系“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为贯彻落实“十二五”国家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总体要求和重大部署,指导和推进全国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业务体系系统发展,全面提升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工作综合服务效能,特制定本规划,规划期为2011年至2015年。一、面临的形势与挑战(一)“十一五”发展回顾“十一五”以来,通过全面实施《全国海洋环境监测体系业务“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我国海洋环境监测能力切实得到加强,业务体系不断创新发展,为海洋环境保护和沿海经济发展提供了有效服务,基本实现了规划发展目标。——各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建设稳步推进。地方各级政府依法履行管辖海域海洋环境保护职责,不断强化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积极推进地方海洋环境监测机构设置及能力建设,不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截至2010年,全国已建有海洋环境监测机构232个,沿海11个省(区、市)、5个计划单列市、44个地级市均建立了海洋环境监测机构,沿海县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建设也取得了明显进展,山东、浙江等海洋强省均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县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体系,其中,山东省县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覆盖率达90%以上。各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通过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初步构建了海洋环境监测评价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海洋环境监测业务逐步深化拓展。监测范围覆盖我国管辖海域,对渤海、典型海湾等重点海域开展了专项监测,并拓展至与我国国家权益和生态安全密切相关的国际公共水域。监测内容日渐全面,基本实现清楚海洋环境现状及发展趋势、主要入海污染源以及潜在环境风险的要求,并根据国家节能减排与应对气候变化部署,拓展了海-气二氧化碳交换通量、海水入侵、土壤盐渍化监测等新监测领域。监测手段更加多样,由岸基站、船舶、飞机、卫星、浮标和雷达等组成的立体海洋环境监测体系基本形成,在部分重点海域实现了多手段监测技术的综合运用。——海洋环境评价技术得到创新发展。吸纳全国优势技术力量参与海洋环境评价方法体系的研发和应用,在海洋生态健康和海洋生物多样性评价、入海污染源及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海洋功能区环境状况评价、海洋环境容量和纳污能力评价、海岸带和海洋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海洋环境灾害和污染事件影响评价、区域海洋生态环境综合评价等方面取得重要进展。——海洋环境灾害和突发事件应急监测预警能力显著增强,在海上溢油、赤潮(绿潮)、核应急等重大事件应急响应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应对2006年长岛海域油污染事件中,迅速响应,紧急启动海空立体监视监测,开展油指纹鉴定,排查油污染源,为指导溢油事件后续处理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在应对2008年黄海浒苔事件中,利用卫星、航空、船舶、岸基等多种监测手段,开展立体化、全覆盖、高密度的应急监视监测,为应急指挥部门准确、及时、直观地掌握浒苔分布提供了保障,被誉为奥帆赛的“千里眼”和“顺风耳”。——为海洋环境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服务效能显著增强。各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切实开展对管辖海域海洋环境质量和海洋生态状况监测与评价,为各级政府履行海洋环保职责提供管理支撑,为国家和区域发展规划、海洋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规划提供决策依据。先后开展奥运会、亚运会、大运会等海洋环境保障监测与评价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及时发布海洋环境公报以及海水浴场、滨海旅游度假区、海水增养殖区等环境信息服务产品,极大提升了为社会民生的公益服务效能。总体上,经过多年发展,国家与地方相结合的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业务体系基本格局初步建立,并已基本具备与海洋环境保护职责要求相适应的能力。山东、福建、浙江、广东、深圳等海洋强省(市)海洋环境监测评价能力得到快速发展,基本具备落实海洋环境保护分级管理责任制的保障能力和服务社会经济发展能力;辽宁、河北、江苏、天津、上海、大连、宁波、厦门等省(市)海洋环境监测评价能力得到较大程度提升,初步具备管辖海域监测评价能力,基本满足管辖海域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需求;广西、海南、青岛等省(市)海洋环境监测评价能力也得到了一定程度发展。(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尽管我国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仍不能充分满足履行海洋环境保护责任、有效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与发达国家相比也还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为:一是尚未完全掌握海洋环境监测评价工作的科学规律。海洋环境监测站点布设、要素筛选、时间频率设置无法充分满足海洋环境监测工作“基础性、长期性、连续性、前瞻性”的要求,距实现“科学监测、科学评价”的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部分省市仍处于“为监测而监测,为评价而评价”的简单执行任务层面,工作思路急需转变,理念亟待更新。二是各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评价能力不足的问题仍普遍存在。尚未建立起动态化、定量化、诊断性评价方法体系,在海洋环境评价的各领域,多是以简单监测结果代替评价结论,缺乏对问题的分析和诊断;评价产品类型单一匮乏,针对性和时效性不足;尤其在应对新型海洋环境灾害和突发事件中,缺乏科学、准确、高效的评价方法。三是海洋环境监测评价工作在满足沿海经济发展服务需求方面还存在明显差距。目前,对海洋环境基本自然属性和生态特征掌握不足,对各种海洋环境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机制和规律等研究不够透彻,对社会经济活动产生的海洋环境问题认识不足,从而使海洋环境监测评价服务能力为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决策支撑不足,难以充分满足服务经济发展布局及产业结构调整的实际需求。四是全国海洋环境监测体系的发展仍处于不平衡状态。由于沿海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各地对海洋环境监测评价工作的认识和需求差别较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上不平衡。因此,在整个体系的发展上,很难做到协调一致、均衡发展,部分省市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建设仍处于初级阶段。(三)“十二五”发展趋势与需求“十二五”是海洋事业实现科学发展的关键时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健康海洋、和谐海洋、安全海洋的重要时期,机遇与挑战并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海洋事业的发展。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相继提出了“实施海洋开发”、“发展海洋产业”、“优化海洋产业结构”以及“坚持陆海统筹,制定和实施海洋发展战略,提高海洋开发、控制、综合管理能力”的战略部署。沿海地区进入新一轮海洋开发和区域经济大发展时期,海洋环境保护对国家节能减排、生态建设、经济社会发展、海洋权益维护等支撑作用和服务效能将显著增强;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的意识深入人心,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海洋环境信息需求大幅增加。海洋环境监测作为各级政府履行海洋环境保护职能、开展海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科学、全面掌握海洋环境状况及变化趋势的手段,面临系统发展、创新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国际上,近年来世界范围海洋大开发及海洋产业急速发展,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工作日益凸显国际化。围绕节能减排与应对气候变化,温室气体排放及碳收支问题成为全球关注热点。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加速,公共水域生态健康安全也日益得到关注。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要求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工作的国际化转变。但同时,我国的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工作也面临新的挑战和更高要求:一是海洋环境风险明显增大,海洋环境灾害和各类突发性污染事件频发,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应急监测、风险和损失评估的能力面临重大考验;二是社会公众海洋环境保护意识、民生意识日益增强,更关注环境对健康和发展的影响,对环境知情权的诉求更加迫切;三是目前沿海产业结构和布局不尽合理,各类生产要素在向海岸带转移过程中,仍有大批高污染、高耗能、资源性产业和重化工业在沿海布局,污染物排海总量不断加大,各类开发活动占用海岸带不断扩展,对海洋生态环境构成极大威胁;四是渤海等重点海域在巨大环境压力下呈现生态环境恶化、环境风险增高等趋势,已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和重点问题,需要通过开展针对性的监测评价工作以更好地提供技术支撑和决策依据;五是海洋环境问题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跨区域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亟待增强我国在国际海洋环境问题中的话语权,维护国家海洋环境权益。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规划目标(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海洋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以科学监测、科学评价为导向,大力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全面提高人才队伍素质,积极构建创新型业务体系,加快拓展公共海域监测,切实提升各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的综合实力和服务水平,实现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二)基本原则1.增强业务能力,切实履行职责。围绕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基础性、连续性、长期性、前瞻性”的基本特征谋划基础能力发展和业务领域拓展,切实履行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洋环境保护职责,实现对所辖海域海洋环境现状及发展趋势、主要入海污染源以及潜在环境风险“三清楚”,提高对海洋环境风险预警管理和应急响应能力。2.提升人才素质,优化人才结构。提高人才引进的总量和质量,实施系统的人员培训和再教育工程,建立健全人才科学使用和管理机制;坚持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坚持业务与科研有机联合,全面提升监测体系人才队伍的总体素质;根据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要求提出所属海洋环境监测机构人才梯队架构具体要求,制定配套措施促进人才梯队建设和人才结构优化。3.加强科学研究,发展创新体系。立足自主创新,吸纳和引进优势科技支撑力量,加强对海洋环境监测基础性理论和技术的研究,集中力量重点解决制约发展的突出问题,实现科学监测与科学评价。保障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的长期性、连续性,巩固和发展长期性监测成果积累,促进前瞻性关键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示范,切实发展创新型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体系。4.拓展监测领域,着眼全球问题。建立全球大海洋系统观念,立足管辖海域,拓展国际公共水域、极地环境监测与评价,建立与我国毗邻海域的海洋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提高跨界海洋环境风险事故应急处置水平,提升对全球海洋环境问题的诊断与评估能力,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谈判国际话语权,保障海洋生态安全和国家权益。(三)规划目标到2015年,基本形成科学的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体系,各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人才队伍建设优质发展,监测领域进一步拓展,为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社会民生利益和沿海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服务和保障。具体目标如下:——健全科学的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体系。逐步建立海洋环境监测站位布设、要素筛选、时间频率设置的科学理论和方法;监测范围覆盖所辖海域及重要国际公共水域,监测评价内容能够说清区域基本环境问题、掌握主要入海污染源及潜在的环境风险;在主要河口和海湾、典型海洋生态系统、重要海洋断面等开展长期、连续监测,建立海洋环境基础性数据库;开展面向管理和民生新需求、环境新问题、监测评价新技术等前瞻性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基础能力明显增强。省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具备对管辖海域内各类海洋环境要素监测能力,以及对各类海洋环境灾害和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技术保障能力;地市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具备基本海洋环境要素及赤潮(绿潮)、溢油的应急监测能力;县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具备样品采集、现场快速监测等基础能力。到“十二五”末,实现40%以上沿海县级行政区设立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其中海洋大省和经济强省设立县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的比例不低于60%。——海洋环境监测人才队伍优质发展。建立健全有利于人才队伍建设的体制机制,加快培养造就一批海洋环境监测各领域尖端人才与复合型人才,大力促进技术骨干的成长。实施专业技术人才考评管理制度和人才培训制度,人才队伍结构覆盖职能要求的全部业务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其中,省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A、B类资质人员比例占30%以上,地市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A、B类资质人员比例占20%以上,县级海洋监测机构骨干业务人员取得D类以上资质。——公益服务和管理支撑能力显著提升。针对公众用海健康安全,完善海水浴场、滨海旅游度假区、海水增养殖区等评价产品,做好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高的公益服务;发展赤潮(绿潮)、溢油、核应急、危化品的风险预警和应急监测评价能力,有效应对各类海洋环境灾害与突发事件;科学把握海洋环境的宏观形势和微观特征,支撑海洋环境保护政策措施出台和实施;针对沿海社会经济发展,从海陆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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