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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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业务培训嘉兴市秀洲区经济商务局嘉兴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一、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要素•出口退(免)税的概念•出口货物退(免)税应具备的条件•退税的方法•出口货物退(免)税退税率•退(免)税申报期限的规定出口退(免)税的概念出口退(免)税是国家对出口的货物予以退还或者免征国内生产、流通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2009年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不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或出口收汇已核销信息。2011年12月1日起七个地区出口企业不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或出口收汇已核销信息)•出口货物只有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才能向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否则,不予办理退(免)税。出口货物退(免)税应具备的条件:退税的方法我国现行的退税方法主要有三种:1、免税并退税这种方法适用于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外贸企业。即对外贸企业出口销售的货物予以免征增值税,并对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退税。2、免、抵、退税这种方法适用于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即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对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另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予以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对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予以退税。3、免税但不退税这种方法适用于出口企业开展来料加工业务、进料深加工业务,以及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货物等。即对出口的货物在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但不予以退税。注意:从事来料加工、进料深加工业务的企业国内耗用材料所取得的进项税金不得抵扣,水、电、燃气部分进项税金按销售额比例转出。出口货物退(免)税退税率现行增值税退税率主要有17%、16%、15%、13%、11%、9%、5%等七档。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规定国税发[2002]11号;[2004]113号;国税函[2007]1150号外贸企业申报期限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之日起90天到期日,在当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的,必须在当月申报,超过当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的,应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延期申报的时限规定出口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1)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经批准可延期3个月申报;2)出口企业因以下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1)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期内取得有关退税单证或申报;(2)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有关退税单证。(3)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有关退税单证;(4)有其他书面合理理由的。对于上述情况的发生,出口企业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可延长3个月申报或在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核定的期限内申报。出口企业申请延期申报时限:出口企业申请延期申报退(免)税的,须在规定的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期内向退部门提出申请。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现行政策规定•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的规定•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规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新办生产企业审核期退税规定•首笔退税规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的规定现行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生产企业享受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自产货物,非自产货物不予退(免)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规定:对生产企业出口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免、抵、退”税。(一)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二)外购的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三)集团公司(或总厂)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货物。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认定为集团成员:1、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的成员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四)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利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2]152号):生产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时,须按当月实际出口情况注明视同自产产品的出口额。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凡不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视同自产产品50%的,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文件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视同自产产品50%的,主管税务机应按照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在核实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确无误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准后办理免、抵、退税。浙江省将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地国家税务局。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一般的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对出口企业按上述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向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国税函【2011】643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试点地区进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试点地区税务部门对企业在试点期间报关出口的货物办理出口退(免)税,不再审核企业的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及相应的电子核销信息;对试点地区已经试行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核销单的出口企业,税务部门也不再审核其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新办生产企业审核期退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浙江从2006年9月1日开始执行):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原审核期期间只免抵不退税的税收处理办法停止执行。•《浙江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浙国税进[2005]24号):我省小型出口企业标准为上一年度的内外销之和在200万元(含)以下的生产性出口企业。对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当月提出按月办理“免、抵、退”税办法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办法。注册开业2年以上,年销售超200万(含)人民币的,经市地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办法。首笔退税规定《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管理员管理办法》(浙国税进[2005]20号):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或办理第一笔退(免)税时,出口退税管理员应对出口企业实行约谈或实地检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470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23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自2009年7月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以来,人民币资金结算、清算渠道便捷、顺畅,人民币出口退(免)税及进出口报关政策清晰明确、操作流程便利,受到了试点企业的普遍欢迎。为满足企业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实际需求,进一步发挥人民币结算对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的促进作用,经国务院批准,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及试点地区的企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对于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贸易业务须注意:企业出口报关必须以人民币报关,人民币收汇,不申领核销单,报关单上不注明核销单号,企业在申报系统申报时必须在备注栏注明大写KJ。三、出口货物涉税实务•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出口企业增值税申报操作•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交互平台操作•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浙江国税门户网站地址为:,网站首页上点击嘉兴,进入嘉兴市国税局网,左下方“通知公告”栏,根据《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版本功能升级的通知》下载最新版本的申报系统。•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9.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11.1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系统3.1增值税申报操作流程1、《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浙国税发[2009]34号5、《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国税进[2006]45号外贸企业红字发票开具规范•外贸企业取得用于出口的进项发票抵扣联时,其进项税额在当期增值税申报时作不抵扣处理。如发现该进项发票为开具错误的发票的,应及时向销货方索取红字发票及开具正确的进项发票抵扣联。取得的正确的进项发票抵扣联在取得当期同样作不抵扣处理,红字发票在认证抵扣后会自动转入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21栏“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外贸企业可手工调整该栏目相应金额。(该栏目金额最低调至0,不能为负数。调整该栏目之前必须与进出口管理员取得联系,在提供相关资料后再作手工调整)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交互平台•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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