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实务模块5出纳税收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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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5出纳税收业务项目1税收与税法项目2税收的构成要素项目3我国现行各税种简介项目4企业常见的纳税业务进入进入进入进入学习内容1.税收与税法;2.税收的构成要素;3.我国现行各税种简介;4.企业常见的纳税业务。纳税是每个企业的法定义务,做好纳税工作,是企业依法经营的前提。掌握基本的纳税常识,是做好出纳工作的重要条件。项目1税收与税法5.1.1什么是税收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税收是每个人都将面对的问题,比如2008年度,我国将外资企业所得税和内资企业所得税合并,统一执行25%的税率;那什么是税收呢?税收是指国家依法对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一定货币和实物。税收是国家取得的收入,是从事社会管理的物质基础。在我国,国家90%以上的收入均来自于税收,国家用于国防建设、国民教育、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均来自于税收收入。返回在理解税收的概念时,我们要重点理解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征税的主体是国家,除了国家之外,任何机构和团体,都无权征税;第二,国家征税依据的是其政治权力,这种政治权力凌驾于财产权力之上,没有国家的政治权力为依托,征税就无法实现;第三,征税的基本目的是满足国家的财政需要。5.1.2税收的特征有哪些一个国家的政府有多种取得财政收入的方式,同其他的方式相比较,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1)强制性。(2)无偿性。(3)固定性。5.1.3税收和税法的关系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税法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税法是各种税收法律规范的总和,即由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争讼法等构成的法律体系。从狭义上讲,税法指的是经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正式立法的税收法律,如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与税法密不可分,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税收与税法的关系,可以形象地比喻为交通运输和交通规则的关系。有了税收行为之后,就需要制定税法来规范税收行为;有了税法之后,一切税收行为都应该依据税法来进行,从而保证了税收的规范发展。项目2税收的构成要素5.2.1税收的构成要素所谓税收的构成要素,就是国家设立一项税收时,应该予以规定的内容。税收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项目。返回(1)总则。(2)纳税义务人。(3)征税对象。(4)税目。(5)税率。(6)纳税环节。(7)纳税期限(8)纳税地点。(9)减税免税。(10)罚则。(11)附则。5.2.2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也称“纳税主体”,是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每一种税都有关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通过规定纳税义务人落实税收任务和法律责任。纳税义务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组织。为了更好地理解纳税义务人的概念,还必须理解负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和纳税单位这三个相关的概念。负税人是指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是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但并不一定就是负税人,有时纳税人如果能够通过一定途径把税款转嫁或转移出去,纳税人就不再是负税人。否则,纳税人同时也是负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指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单位或个人。纳税单位,是指申报缴纳税款的单位,是纳税人的有效集合。为了征管和缴纳税款的方便,可以允许在法律上负有纳税义务的同类型纳税人作为一个纳税单位,填写一份申报表纳税。5.2.3课税对象课税对象又称征税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通过规定课税对象,解决了对什么进行征税这一问题。每一种税都有自己的课税对象,否则,这一税种就成了无源之水。凡是列为课税对象的,就属于该税种的征收范围;凡是未列为课税对象的,就不属于该税种的征收范围。课税对象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最主要标志,它体现着各种税的征税范围,其他税收要素的内容一般都是以课税对象为基础确定的。5.2.4计税依据计税依据,又称税基,是指税法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计税依据可以是金额,也可以是物理数量,如重量、体积等。可以这样讲,计税依据是课税对象的数量方面,正确掌握计税依据,是正确的计算应纳税额的基础。不同税种的计税依据是不同的,目前我国的各主要税种的计税依据如下:我国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额;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劳务的收入金额;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的利润。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的关系是:课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目的物,计税依据则是在目的物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对目的物据以计算税款的依据或标准;课税对象是从质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而计税依据则是从量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是课税对象量的表现。5.2.5税目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征税的广度。不是所有的税种都规定税目,有些税种的征税对象简单、明确,没有另行规定税目的必要,如房产税、屠宰税等。但是,从大多数税种的课税对象都比较复杂。划分具体的税目,可以进一步明确征税范围,解决课税对象的归类问题。税目一般可分为列举税目和概括税目,列举税目就是将每一种商品或经营项目采用一一列举的方法;概括税目就是按照商品大类或行业采用概括方法设计税目。制定概括税目的优点是税目较少,查找方便;缺点是税目过粗,不便于贯彻合理负担政策。5.2.6税率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它解决了征多少税的问题。我国现行使用的税率主要有:(1)比例税率。(2)超额累进税率。(3)定额税率。(4)超率累进税率。5.2.7纳税环节一件产品,从生产到消费一般都要经历生产、批发、零售等几个环节才能最终到达消费者的手中。纳税环节是指税法上规定的课税对象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按照纳税环节的多少,可将税收课征制度划分为一次课征制和多次课征制。一次课征制是指同一税种在商品流转的全过程中只选择某一环节课征的制度,是纳税环节的一种具体形式。多次课征制是指同一税种在商品流转的全部过程中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环节课征的制度。5.2.8纳税期限要正确理解纳税期限的概念,必须先理解三个相关的概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计算期、税款缴库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纳税计算期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期限;税款缴库期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税款计算期结束后,到其开户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或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期限。我国现行税制的纳税计算期限有三种形式:(1)按期纳税。(2)按次纳税。(3)按年计征,分期预缴。5.2.9纳税地点纳税地点主要是指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不同的税种,不同的经济业务,其纳税地点的规定是不同的,国家税收法规都有具体的规定,在办理具体的税收事项时,需要认真地了解这一规定。5.2.10减税免税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减税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税款。长期以来,在我国税收实践中,对减免税的管理总体讲是偏松的,越权减免问题相当严重。为严肃税法,1994年的税制改革特别强调将减免税权限集中于国务院。如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暂行条例中均明确规定: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减税免税可以分为三种基本形式:(1)税基式减免。(2)税率式减免。(3)税额式减免。项目3我国现行各税种简介5.3.1我国现行各税种简介目前,我国征收的税种按照性质和作用大致可以分为七类:(1)流转税类。(2)资源税类。(3)所得税类。(4)特定目的税类。(5)财产和行为税类。(6)农业税类。(7)关税。返回上述税种中的关税,以及在进口环节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由海关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1996年以前一直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管理,1996年以后改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但有部分省市仍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其他税种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5.3.2增值税简介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5.3.2.1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5.3.2.2征收范围增值税征收范围包括:货物,应税劳务,进口货物。5.3.2.3税率增值税税率分为三档: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零税率。5.3.2.4计税依据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计税依据为其销售额,进口货物的计税依据为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5.3.2.5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1)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2)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税率(3)进口货物的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税率5.3.2.6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及纳税地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间与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是相联系的。以1个月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至10日申报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增值税固定业户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增值税非固定业户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5.3.2.7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以下物品暂免征收增值税(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设备;(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8)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不含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5.3.3营业税简介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5.3.3.1纳税义务人在我国境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5.3.3.2营业税税目税率表表5-1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一、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3%二、建筑业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3%三、金融保险业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保险业5%四、邮电通信业邮政业、电信业以及邮政、电信业相关的劳务3%五、文化体育业文化业、体育业3%六、娱乐业歌乐、舞厅、卡接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厅5%~20%七、服务业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5%八、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5%九、纳售不动产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5%5.3.3.3应纳税额的计算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上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5.3.3.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5.3.3.5纳税期限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或1个月,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或15日内申报纳税。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0日或15日内申报纳税。5.3.4企业所得税简介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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