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6分入业务管理1.概念再保险分入业务管理是指为了平衡危险,增加保费收入,获得盈利,对分入的保险业务的质量、分出人的资信情况进行的调查审核,以及对分入业务过程的计划、调节和控制。分入业务经营管理可以分为承保前和承保后两个阶段2.原则与直接承保业务和分出业务相比,分入业务的经营管理有其特殊性,其所应遵循的原则有:对业务作充分的了解,决定是在业务当地还是其他地方接受业务;对分出公司和市场做充分的了解,了解分出公司的营风格特、技术水平,了解市场行情,对经纪人进行审查,如审查其信誉状况;对分入业务要有详细的统计分析,对不同地区、不同种类、不同分出人的业务进行比较,随时掌握业务的经营状况;对分入业务应有超额赔款的分保安排等。3.流程1)审查分保建议2)处理承保文件3)收审登记业务账单4)处理现金赔款5)合同到期续转和注销6)整理归档4.转分保再保险人在接受分入业务时,要注意防止风险累积。因为有些业务虽然来自不同的原保险人,但却同属于一个地区或一个市场,这样也会造成责任累积,特别是发生巨灾时,可能造成责任过分集中。因此再保险人需要将其承担的一部分责任再次转让给其他保险人,以确保经营稳定。再保险业务的分保称为转分保,实际上就是再保险的保险,分出的一方为转分保分出分司,分入的一方为转分保分入公司。第三节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三、分入业务经营管理的概念与原则分入业务经营管理是指为平衡风险、增加保费收入、争取盈利,对分入业务过程的计划、调节和控制,以及对分入的保险业务的质量、分出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分入业务经营管理涉及面较广,其内容既包括承保前对分入业务的质量审核、对分保建议的审查、对分保分出人和分保经纪人资信情况的调查和研究,也包括分入业务承保后的核算与考核、对已接受业务的管理、对已注销业务的未了责任及应收未收款项的管理。第三节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三、分入业务经营管理的概念与原则主要原则有:(1)要确定是在业务当地还是在其它地方接受业务;(2)要充分了解市场和分出公司的各项情况,加强人员之间的往来和接触;(3)对分入业务的接受应采取谨慎的态度;(4)要对经纪人进行详细的审查;(5)要认真审核每一笔赔款是否属于承保范围,是否符合承保年度等,不应盲从首席接受人的决定;(6)要有清楚的统计和分析;(7)要提存充足的准备金;(8)对分入业务应有超额赔款的分保安排;(9)对代理人承办的分入业务应予以拒绝接受;(10)对转分性质的分入业务应尽可能少接受或不接受;(11)拒绝将承保权交由经纪公司、分出公司或代理人等承办;(12)严格审核合同文件的规定、严格控制批改和附约要求扩展的各项内容;(13)制定全面的年度业务计划,建立在业务年度结束时进行核算的制度;(14)制定和建立较为完备的业务统计制度。第三节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四、分入业务的承保(一)承保额的确定和运用关于确定承保额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大致上与确定自留额相同。1.比例合同对于比例合同如财产险的承保额的确定,应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合同的分保限额;二是业务量,即保费和所估计的赔款额。如果合同对于每个危险单位的分保限额较大,而业务量即保费较小,则可按分保限额来考虑接受的实际承保额;如果合同的分保限额较小而业务量较大,则应当按业务量和所估计的赔款额来考虑所接受的实际承保额。第三节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四、分入业务的承保(一)承保额的确定和运用2.非比例合同根据不同的超赔方式,非比例合同的承保额的确定方式略有差别。(1)险位超赔关于财产险、水险、航空险和各种意外险的险位超赔,虽然合同的分保责任额是按每个危险单位或每次损失规定,但所接受的承保额度的确定也应从两个方面考虑:第一是按分保责任额;第二是以所估计的年度最高损失额减去分保费后的可能亏损额。第三节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四、分入业务的承保(一)承保额的确定和运用(2)事故超赔事故超赔一般是分层次安排分保,接受公司为了承保的目的,可将事故超赔分为三个层次,即低层、中层和高层,分别考虑和确定关于所要接受的承保额度。层次划分的一般界限为:低层,指预计有损失发生,且可能每年有一次赔付的层次;中层,仅在有较大的巨灾事故时才会有对损失的赔付,预计10年至39年的时间可能发生一次;高层,当在有严重的巨灾事故时才会有对损失的赔付,预计在40年或40年以上的时间可能发生一次。第三节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四、分入业务的承保(一)承保额的确定和运用(3)赔付率超赔从接受公司的承保目的出发,对损失中止超赔或赔付率超赔可分为两层,即低层和高层。对于低层,所接受的承保额度可确定为10万元,低层和高层同时接受,则最高不能超过30万元。由于赔付率超赔合同一般适用于农作物冰雹险和医疗事故险等,其赔付率的波动很大。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对这种业务的接受应采取谨慎的态度。临时分保所接受的承保额度的确定,可分两种情况,第一是按最大可能损失,为10万元;第二是按某个地点,为30万元。由于临时分保业务的安排经常是在合同分保限额之外的部分责任,因此,应考虑到与合同业务发生责任积累的可能性。第三节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四、分入业务的承保(二)对具体分保建议的考虑对于具体的分保建议,主要考虑如下几个问题:业务种类、分保的方式方法及承保范围和地区等;分出公司的自留额与分保额之间的关系;分保额与分保费之间的关系;分保条件;对分入业务收益的估算。1.比例合同第一种情况:分保费过分小于合同分保额。这种合同是不平衡的。因为,如果有一个危险单位的全损就造成严重的亏损。但正因为保费较小,故如不发生全损而赔付率较高以致有亏损,或者赔付率较低有收益,其金额均较小,所以对整个业务的影响不大。因此,对于这种情况,应着重从每个危险单位的分保额这方面考虑。第三节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四、分入业务的承保(二)对具体分保建议的考虑1.比例合同第二种情况:分保费过分大于合同分保额。由于保费较多而赔款金额较大,故对整个业务是有影响的。虽然分保费过分大于分保额,但不能认为分保费可赔付几个全损而可能有较大的收益,而应注意到会产生严重的亏损。这种情况,应着重从分保费这一方面考虑。第三种情况:分保费与合同分保额大致相当。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分保费和分保额这两方面都应注意考虑。第三节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四、分入业务的承保(二)对具体分保建议的考虑2.在非比例合同第一种情况:合同责任限额较大,分保费较少。这种情况往往是由于损失率较低。因而分保费对限额的百分率也较低。这一般是事故超赔合同,其对责任恢复次数是有规定的。所以,对于这种合同的分保建议,应着重考虑分保责任限额和责任恢复的规定。第二种情况:合同责任限额较小,分保费较多。这种情况往往是由于损失发生率较高,因而分保费对限额的百分率也高。这一般为险位超赔合同,其对责任的恢复次数,有的是无限制的。所以,对于这种分保建议,应着重考虑分保费方面和责任恢复的规定。第三节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四、分入业务的承保(二)对具体分保建议的考虑2.在非比例合同第三种情况:分保合同限额较大,分保费较多。这是由于损失发生率较高,因而分保费对限额的百分率也高。这一般为中间层次的合同,由于分保责任限额和分保费均较高,所以对保费,分保责任限额,及恢复的规定均应注意考虑。(三)分入业务的手续